FOREST's ADVANCES

Trying to get rid of surfing, wasted too much time, any suggestion?.......................... 七宗罪?............................... 1,没有原则的政治;2,不劳而获的财富;3,没有理智的享乐;4,没有特点的知识;5,没有道德的商业;6,没有人文关怀的科学;7,没有牺牲的崇拜。............................................. 虽然这是圣雄甘地说老印的.......

Thursday, September 08, 2005

A new bodywork blog: 一个视频舞女的身体日记

My old linux machine sucks! What I wrote disappeared for some reasons. Anyway, what I wanted to say was that this blogger sounds so familar to me. From her writing, I felt that I went back to WuJiangChang area. Her tone of writing brought me back to my classmates and my unforgetable 7 years in Shanghai. I guess she might even have certain kind of education at Fudan U.
I had a roundup about Chinese female "body bloggers" before. But I haven't had any interest to read their posts. However this one is a little different probably because she reminds me something back in Shanghai. It's a pity that she makes sure that other people still care about her by showing her body in front of computers or by writing this "body" blog.

Click on the title to get into her 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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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F. Murtaugh will be hired by SAIC?

Rumors from China...
Philip F. Murtaugh, the former CEO of GM China may accept an offer from his former cooperator SAIC group, the biggest Chinese car maker. Murtaugh, the Mr. ChinaMinivan, helped GM China beat the serious challenges from Honda, Toyota and Hyundai in Chinese market this year by producing a type of minivan with the price of $5000 and 43miles/gallon in city driving. He was forced to leave earlier this year by GM and the story was reported in detail by NYTimes. Full story can also be found on my blog here.
It's said Murtaugh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making SAIC brandnamed cars. SAIC currently has gaint joint ventures with both GM and VW and sold millions of VW and GM cars in China. SAIC recently brought a major portion of ROVER, an old British car maker in order to generate its own brands. Murtaugh could be a key character in making Chinese brand-named automobiles. Probably it's another bad news for Detr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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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07, 2005

Too many heavy topics today, time to relax


I haven't updated my knowledge about CCTV for a long time. Only today I found that Zhao Lin quit her anchor job at CCTV more than a year ago. Since then she has played several major roles in a number of TV series. Actually it's not a big surprise to me. I guess it's hard to keep such a pretty woman as an anchor for long no matter where she was.

I wish she could be an excellent actress in the near future.
A realistic expectation for a pretty 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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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ngoing huge fight about the fate of SOEs in China.

Click the picture to see what is going on up to now.

Read more by clicking the title to enter the gateway created by Sina.(in Chinese)
Keywords: MBO, Justice,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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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牧民:台籍日本兵:历史纠葛今未了

● 陈牧民


“台联”参拜靖国神社之举已经成为台湾政坛的一大笑话。
清明节当天,“台联党”主席苏进强率领党内一干政治人物飞往日本东京,参拜靖国神社。朝野各界几乎不分党派地痛批“台联”这种丧失民族尊严的行为,而当苏进强一行于4月6日回到台湾之时,更在机场与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所号召的抗议群众发生严重推挤冲突。混乱中,苏进强还被抗议群众所投掷的鸡蛋击中,狼狈不堪。
但在事件的冲突过程中,竟可看到一群七八十岁的老者,分别站在支持或反对“台联”的立场参与抗争。这些早应在家中含饴弄孙的“台籍日本兵”出现在如此充满政治意味的抗争场合,实属罕见,但他们的存在却也提醒世人一段长达60年仍未解决的历史恩怨。

曾经有过20多万“台籍日本兵”

台湾在1895年到1945年之间遭日本殖民统治。半个世纪的殖民统治中。台湾不仅是日本榨取经济资源与劳动力的主要对象,更成为日本军国主义进兵南洋最重要的整补基地。虽然台湾在日本侵略战争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但台湾人民真正投入战事却是战争后期的事。
早在日本发起侵华战争之后,统治当局就开始征调通晓汉语的台湾人到大陆担任军夫与通译,但由于统治当局对于与中国同文同种的台湾人是否愿意为日本帝国打仗并无十足把握,因此一直不愿征调台湾人民上中国战场。一直到珍珠港事件爆发后的1942年4月,日本才正式在台湾推行陆军志愿兵制度。从1942年到1944年,日本以“志愿兵”名义在台湾征集了18000多台湾人,其中分派到陆军有6000多人,海军有1100多人。
除了台籍汉人外,日本人也征召台湾原住民部落成立“高砂义勇队”,派赴南洋各地参战。这些名为自愿,实为征召的原住民士兵共有6000多人,被分成7个梯次送往前线,战争结束后能够回到家乡者不到40%。
随着战事吃紧,兵员消耗激增,日本殖民当局终于在1944年9月开始对台湾人实施征兵制度。根据战后日本政府所发表的统计数字,二战期间被送上战场的台湾人总共有207183人,其中成为正式军人的有80433名,其余126750人则为军属或军夫。当战争结束之时,共有30304人战死,其中有26人是在战后被盟军以战犯身份审判处死。

当兵才不被歧视,才可享受与日本人同样的待遇

殖民统治下的台湾人民一直被视为次等国民,反抗日本当局的行动也未曾间断。但为何在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之后,台湾人民却甘愿为天皇到战场上送死?以今日角度观之,实在不可思议。但如果了解当时日本在台的统治政策,就不难发现,这其实是日本皇民化政策与军国主义思想双重影响的结果。
首先是皇民化运动的影响。殖民时期的日本政府为了消弭台湾人民的反抗意识、巩固殖民统治,因此大力推行所谓“皇民化”政策,企图将台湾人改造成在精神与行为上对日本帝国完全效忠的臣民。1936年至1940年间担任台湾总督的海军上将小林跻造,更将“皇民化、工业化、与南进基地化”定为日本统治台湾的三大原则。1937年,小林总督为了切断台湾与大陆的文化联系,下令各报纸废除中文栏,并强迫关闭民间传授中国语文的汉文书房。1940年更宣布禁止庆祝农历新年,并以纪念日本建国2600年为由强迫台湾人改换日本式姓名。1941年,台湾总督府将日本近卫首相仿效德国纳粹党组织所成立的“大政翼赞会”模式搬来台湾,成立“皇民奉公会”,大肆宣传“台湾岛民作为日本帝国臣民,必须献身以实现(对外侵略)国策”的谬论。为了达到战争动员的目的,全台湾住民都被纳入皇民奉公会组织里。当时除了各级行政单位均设置奉公会、奉公班外,殖民当局还组织产业奉公会、文学奉公会、挺身奉公会等团体,连女性也被要求参加爱国妇人会、梗桔俱乐部等外围组织。由于当时台湾已正式实施6年义务教务,且台湾儿童就学率已达73.31%(其中男童80.85%;女童60.94%),因此日本殖民当局能利用教育对台人洗脑,灌输其必须效忠日本天皇、支持对外圣战的思想。
其次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影响。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标榜富国强兵,军人在社会上备受尊崇,也享有许多平民没有的特权。因此只有日本人才有机会享有此种“荣誉”。台湾人虽不必服役,但却随时可能被征调为地位更低下的军夫、军属。因此在台湾人中普遍认为只有当兵才能不被歧视,可享受与日本人同样的待遇。因此当志愿兵制度一颁布,台湾人无不踊跃报名。据一位前台籍志愿兵简传枝老先生回忆,1942年第一次招募志愿兵时,全岛竟有43万人报名,经过严格筛选后只有502人获得录取,可见竞争之激烈,落选者甚至有人想不开而自杀。他说,当时参军的目的只是想与日本人平起平坐,一点也没想到要侵略其他国家,更没想到战争后会被日本与国民党政府当作弃儿,数十年无人闻问。
为了吸引原住民参加“高砂义勇队”,日本政府甚至在1941年拍了一部以原住民部落为背景的爱国电影《沙鸯之钟》,邀请日籍女星李香兰担纲演出。1943年日本驻台总督长古川清也特别到屏东大武原住民部落,表扬返乡之“高砂义勇军”,当时获接见者引为无上光荣。

“台籍日本兵”权益长期被忽视

1945年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之后,刻意忽略这些在思想上深受日本影响的台籍日本兵权益。许多身陷南洋的台籍日本兵都是在战后两三年才辗转回到故乡的,而部分滞留在大陆的台籍日本兵更是莫名其妙地被改编到国民党军队,参加内战。至于在二战期间战死的28000多名台籍日本兵牌位则被收容到日本靖国神社,其中包括前“总统”李登辉的大哥李登钦(日文名岩里武则,1944年战死在菲律宾吕宋岛)。侥幸生还返乡的台籍日本兵由于失去日本国籍,未获得任何赔偿。
直到1974年12月,一位前“高砂义勇队”士兵史尼旺(日文名中村辉夫) 在印度尼西亚摩露泰岛的原始森林中被发现而救出送回台湾,台籍日本兵问题才开始受到世人重视。自1977年起,仍然在世的原台籍日本兵在留日台湾同乡会等团体协助下,展开对日本政府要求补偿金运动。经过多年缠讼,日本政府才在1988年决定以议员立法方式对在二次大战期间战死或重伤的台湾人,支付200万日元抚恤金。相对于日本人至少可领4000万日元,差别甚为悬殊。
欠饷与军邮储金问题是接下来双方争执的焦点。
二战期间日本在各地广设“野战邮便局”(野战邮局),让军人直接将薪水存入邮局个人账户,军人因为上前线不方便,也会将身上多余的钱存进去,这种钱称为“邮便储金”。战后因为通货膨胀等因素,日本竟然片面宣布停止储金归还。在台籍日本兵团体强力要求下,日本政府正式将欠饷、军邮储金、邮局存款、简易保险、年金等五项称为“确定债务”,表示将予以赔偿。但对于日本强迫台湾人购买的旧德国马克债券与慰安妇仍拒绝赔偿。所谓德国旧马克债务,起因是一次大战后战败国德国发行大量马克债券赔偿日本,日本在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为了赈灾,再将其转卖给台湾人获利,估计当时台湾有3万家庭购买。如果以20世纪60年代日本赔偿韩国时的1马克兑换0.3美元来计算,目前还在台湾的旧马克债券约值200亿美元。
1994年,日本国会立法通过将五项“确定债务”按照面额120倍补偿。此一数字是根据通货膨胀计算的,但台籍日本兵却以稻米价格为基准,算出日本应付出的补偿倍数是7000倍,二者差距太大。故当日本政府片面宣布此一赔偿办法后,多数台籍日本兵并未出面领取。此一争议至今仍无结果。
台籍日本兵与“高砂义勇队”都是时代的悲剧,很难以亲日与仇日的简单两分法来看待他们。他们只是剧变时代中的小人物,无力主宰自己的命运。

(本文摘自《看世界》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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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lection of Qin Hui, 4

秦晖:诺齐克、罗尔斯、布迪厄三人祭

● 秦晖

 
随着转轨的完成,未来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正义的重要性将会凸显。然而如果当初缺乏获得的正义、转让的正义、矫正的正义之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受到怀疑,无知之幕下的分配正义将更难运作:转轨中没有“诺齐克”,转轨后就难有“罗尔斯”!

2002年11月24日,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以81岁高龄去世。算起来他是去年辞世的第三位西方重量级思想家。去年年初诺齐克与布迪厄这两位一“右”一“左”的大师在大西洋两岸同一天先后故去时,就想写一篇比较他二人的文章,结果因事而有始无终。如今诺齐克与之论战的主要对手罗尔斯也与他们相聚天国了。当他们在那里俯瞰尘寰时,对以往的争论不知有何感想?

此“新自”非彼“新自”

应该说,三人中布迪厄最“左”,但看看1970年代他对波兰事件的态度,就可以知道他的“左”和我们这里的“左”其实大不一样。在当年面对“布拉格之春”的时候,他们其实是站在一条线上的。只是到2000年面对“布拉格之秋”时,诺齐克与布迪厄的立场便势同冰炭了。然而,没有当年的“布拉格之春”,能有后来的“布拉格之秋”吗?要知道在2000年9月的布拉格街头“反全球化”示威中最活跃的捷克托派,在“布拉格之春”前的体制下曾被称为“托匪”,那时他们连活下来的权利都没有,遑论示威了!

“布拉格之秋”是欧洲后冷战时代“反对新自由主义”运动的一波。布迪厄则是这个运动的教父之一,也是用“新自由主义”的帽子抨击“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之一。而罗尔斯在美国长期以来却被视为“新自由主义”的最大理论家。当然,此“新自”非彼“新自”,在当时的美国,“新自由主义”是指罗斯福新政以来强调社会福利、保护弱者的自由主义,以区别于罗斯福以前主张充分自由竞争的古典自由主义。换言之,那时的新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左派”,而世纪末布迪厄抨击的新自由主义却是“自由主义右派”。也就是说,罗尔斯的论战对手诺齐克才是这个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者。

但无论此“新自”还是彼“新自”都是自由主义,正如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都是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理论一样。西方历史上曾有很长一个时期,经济上的国家干预、国家统制既不是自由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而魁奈、亚当斯密这样的自由放任论者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马克思这样的左派思想家看来他们也要比柯尔贝、李斯特式的国家干预论者“进步”得多。19世纪欧洲的“福利国家”倡导者如英国的迪斯累利、德国的俾斯麦都是保守派政客和贵族代言人,不仅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都反对,而且从自由主义之右翼如伯克到社会主义之左翼如马克思都厌恶这种反民主的“封建社会主义”或“托利党社会主义”。直到20世纪初的俄国社会主义者,仍然认为自由民主而不搞什么社会福利的美国要比不那么民主的“福利国家”德国强得多,因此把争取“美国式道路”、反对“普鲁士道路”作为纲领。

国家干预何以成为左派主张

后来国家干预成为左派-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主张,那本是以宪政民主政体的完善为前提的,这就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格尔利茨纲领与英国工党的“麦克唐纳社会主义”。而美国19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则是自由主义者转向国家干预的典型。罗斯福所在的民主党,19世纪时长期以反对贸易保护、主张严格限制联邦权力而出名,那时它比其对手更倾向于“自由放任”。而到罗斯福以后这一切倒了过来:民主党-自由主义更多地与凯恩斯式的国家调节政策相联系了。不言而喻,它同样以民主国家为前提。我们可以把布迪厄与罗尔斯分别视为这两种反对自由放任的思潮之代表。尽管学理上的罗尔斯思想不完全等于政治上的罗斯福新政,而布迪厄更是既非社会党人亦非所谓“新马”的“另类左派”,他在阿尔及利亚以文化研究出道,后来也从知识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进入,主要以文化多元主义反对市场价值观的文化霸权的立场来展开他的社会批判。但是从他当年积极支持波兰团结工会的活动可知,他也决不是除了“新自由主义”什么都可以接受的。

而与这两者相对的,则是古典自由主义(在美国与罗斯福的“新自”相比常被贬称为保守主义,在欧洲与福利国家传统相比则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在冷战后以世界性的私有化与自由贸易全球化的理论支柱而风靡各国,形成强大浪潮,但同时也受到西方知识界社会批判传统的指斥。诺齐克就是这种古典自由立场的代表。尽管正如罗尔斯不等于罗斯福,诺齐克也不等于里根、撒切尔,他从早年左派经历中继承的伦理自由主张更与保守主义相扌干格,但诺齐克的政治哲学的确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力的伦理论证,对福利国家则构成了有力的挑战。

但是,正如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转向国家干预都以民主国家为前提一样,诺齐克首先也是政治自由、宪政民主的拥护者。在这个前提尚未具备以前,既不会有罗尔斯,更不会有布迪厄,当然也就谈不上他们三者的争论。几年前笔者强调中国需要“诺齐克正义”,有朋友说你为什么忽视影响更大的罗尔斯?我说罗尔斯不会比马克思更左吧,我还常常称引马克思呢。如果你面临的一种状态使诺齐克与马克思都可能站到一起(另一方面,希特勒与斯大林也可能站到一起),那罗尔斯与诺齐克、罗尔斯与布迪厄、乃至布迪厄与诺齐克的差异还有那么重要吗?

“左”“右”的底线

当今西方已经没有这样一种状态,但不等于西方以前没有,更不等于西方以外没有。如前所说,如果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当作两个传统来看待的话,那么西方左派赞成国家干预,是民主国家已经完善之后的事。当年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两种传统分别可以上溯于早先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后来则是德国历史学派和亚当斯密学派。而那时的左派如马克思们宁可自认为是上述“自由放任”经济学的某种继承人,也不会承认是上述“国家干预”经济学的继承人。这是为什么?其实道理很简单:在西方历史上,左派是社会主义者,但绝不是国家主义者——那时“国家主义”被公认为是右派,即俾斯麦式的主张。我们知道,现代左派所主张的福利国家是指:国家应该对人民多承担责任,如提供福利等等,但这并非主张无限制扩大国家权力。而自由主义者担心的正是后者,他们反复论证的就是国家权力过大会威胁公民自由,因此主张严格限制国家权力,但他们通常不会论证国家应该不负责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两者会发生对立呢?或者说,在什么前提下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立是有意义的呢?这个前提就是:国家的权力和责任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统一——国家权力来自公民们的授予,为的是对公民们承担责任。公民希望国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相应地赋予国家多少权力。在这种条件下,国家的权力大,其责任也大;国家的权力小,其责任也小。于是,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和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者就产生了矛盾。

但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如果国家并非建基于社会契约的原则上,那么,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之间就不存在对应关系,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态,即国家的权力很大,而责任却很小,正如秦始皇有焚书坑儒之权,却不会负“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之责,可谓既无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诉求,和要求缩小、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诉求,又有何矛盾可言?而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扩大国家的责任,即追求治权民授、对民负责的现代民主国家,就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共同底线。

20世纪的欧美已经奠定了这个底线。在此之上便有了“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的问题,有了现代“左右”之争,有了“右派”诺齐克、“左派”罗尔斯和比罗尔斯更左的布迪厄,有了他们之间绵延不绝的论战。如今他们俱往矣。在苍穹之上俯视人间,他们会看到在那没有这种底线的地方,许多人也在学着他们的言词争执不休。罗尔斯皱皱眉头嘟囔着:“我可不是俾斯麦。”布迪厄愤愤然:“我更不是秦始皇。”而诺齐克更是痛心疾首:“我的‘矫正正义’正是专门要收拾那些为富不仁者的,怎么那里出了贪官污吏却说是我的错!”

“分配正义”:自由和公正的统一

如果说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是现代左、右派的共同底线,那么同属于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共同的基础就更大一些。

美国自由主义转向扩大国家的责任始于罗斯福。但罗斯福新政主要是以经济学理由实行国家的投资干预。而以伦理理由实行国家的分配干预在当时仍然是一种社会民主主张。直到罗尔斯,才建立了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分配干预理论。

罗尔斯把传统自由主义价值即个人基本自由、政治自由、宪政民主与程序正义列为“第一正义原则”,而把在机会均等原则下尽量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分配正义主张列为“第二正义原则”。从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序列看,罗尔斯是明确地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的。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如今有些人理解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有些人往往把“公平”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公正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使得所谓“效率优先”被解释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可以认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会容忍这样的主张。但是罗尔斯的观点也不能被解释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平竞争与效率并无矛盾,根本不存在“优先”还是“兼顾”的问题。在西方,“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历来是指正当的自由竞争(它被认为是效率之源)与输者赢者之间的结果不平等这两者的矛盾。显然罗尔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述分配正义的,他反对“赢家通吃”,主张承认公正的赢家,但也适当照顾输家,特别是在由于某种先天禀赋不足、虽然尽了努力仍成为输家时。照顾尽了力的输家并不是罗尔斯独有的思想,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是把它看成慈善,而是看成一种权利。

罗尔斯与一般自由主义者一样从不混淆道德与权利,他强调“正当(right)”不同于“善(good)”,而且“正当”优先于“善”,在罗尔斯大力弘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正当对于善的优先(priorityofright)”是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正当优先于善,实即权利优先于道德。这意味着那种以追求“道德理想”为理由任意侵犯他人正当(但也许谈不上高尚)权利的做法是不正义的。罗尔斯还确认:个人权利也不能以集体功利为理由被剥夺。“根据正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便为了社会全体的福祉,也不能无视这些权利。在合乎正义的社会中受到保障的各种权利,不能被置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计算之下。”这些观点无疑也是诺齐克同意的。

无知之幕,还是正义之链

其实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与他们的理论预设不同直接相关。罗尔斯提出“分配正义”作为自由主义伦理的一个原则,是基于所谓“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的双重假设。所谓“无知之幕”,是指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包括这些状态的前因后果全然不知或者所知甚少,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持有关于正义的信念并要求一种公正的规则。而所谓“相互冷淡”,则是一种既非性恶亦非性善的人性预期,即一个人对他人既无特殊的爱亦无特殊的恨,因此既无损人利己之心亦无助人为乐之念,只是各自在不谋害别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尽可能大的利益。当然,这些预设与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预设一样只是一种设问的逻辑前提,并不是事实判断。现实生活中既有强盗也有慈善家,但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安排只能是“先小人后君子”地从人们会理性自利出发,设想应当让他们在彼此尊重对方权利的前提下自由地交换以获得各自的利益,既不允许抢劫,也不能强求奉献———这与尊敬、褒奖志愿奉献根本不矛盾。同样,“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也是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时的一个低调预设。现实中人们对自己与社会目前所处的状态及其前因后果也许并非无所认知,但这些认知通常是多元的,不同的认知之间会引起争议,罗尔斯认为一种普适的正义必须不受这种争议的影响,所谓“无知”在这个意义上实际是说无论你怎样认知,这种正义都能成立。显然这种正义必然是低调的,它不可能意味着尽善尽美的“人类大同”。但同时它又是有原则的,并非所有的“自生自发”状态都能经得住它的审判———这是罗尔斯不同于哈耶克那样由演进论推出自由放任论的“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之处。

而诺齐克则是从“持有正义的完整链条”的预设来展开立论的。这个链条由三个命题构成,即一、“获得的正义”: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来源清白,不得来自强权掠取或诈骗。这里讲的“最初财产”是指可以追溯到的初始状态,并不以一代人为限。一个强盗如果把他的抢劫所得通过合法的继承手续传给了儿子,那么即便儿子本人完全清白,也不能说他拥有这些财产是合乎公正的。二、“转让的正义”:财产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三、“矫正的正义”: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依据这三个命题,诺齐克挑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诺齐克看来,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最终哪怕是富可敌国,也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到指责。他如果自愿进行公益-慈善投入,当然应当称赞。但社会或国家没有理由以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来取富益贫。

转轨国家的公正问题

在我看来,如果问题的背景是像美国这样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那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加“相互冷淡”的设定应当较为合理。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延续了几百年或更久的私有制社会来说,要对现存的持有状态考查其正义的历史链条是否完整,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依据这种考查来实行“矫正正义”更是难以操作。所以连诺齐克自己也不否认,他建构的是一个“值得追求的乌托邦”。那么与其在持有链条的正义性问题上陷入无解的争论,不如像罗尔斯假定的:大家实际上对此无所认知,但知道我们现在要实践正义就行了。另一方面,对于已有的私有制而言“相互冷淡”的假设无论是否合乎实际,它至少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在“你的就是你的,我的才是我的;我的不是你的,你的也不是我的”这样一种状态下,既不害人也不助人的生存方式即便不值得倡导,至少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问题的背景如果是转轨中国家,情形就大有不同。首先,那里的私有财产体制正在形成中,并非祖产久远,不知所自,很难假设这“正在进行时”的产权初始配置对于利益攸关的人们会构成什么无知之幕(恐怕这里只能假设“不准知之幕”吧)。同时公共财富的“产权明晰化”过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或负外部性:本来是大家的东西,你多拿了,我的就少了,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在这里没有诺齐克主张的“获得正义”原则,那事实上就会形成“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样一种抢劫状态,这与罗尔斯关于“相互冷淡”的假设是完全相反的。从逻辑上讲,只有先打破“不准知之幕”,公正、公开地完成了产权明晰化,在一个具有起码公信力的持有状态下人们才会不在乎是谁、依据什么而拥有某物,即满足于对当前的持有“不知所自”,从而建构起“无知之幕”。只有在“获得正义”的前提下确定了“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人们才会至少可以“相互冷淡”(或如罗尔斯不作预设但当然乐见的:相互友爱),而不至于相互敌视。

没有“诺齐克”,就没有“罗尔斯”

显然,在这样的问题情景下,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配正义”,未免有欺软怕硬之嫌。而“第一正义原则”都维护不了,又谈何“第二正义原则”?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转轨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诺齐克的理论可以说是十分彻底的:清白的财产再多也不限,但只要追查十八代祖宗哪怕一代有不义之财,“矫正正义”的悬剑就会落下。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转轨经济中既然产权是初始界定,获得的正义就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讲句大实话,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主要是针对“权家通赢”,针对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获得清白、此后的增值又只依*公正交易的人。这在当代美国是当务之急,在一个处于原始积累的社会恐怕就不是问题的核心了。

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正义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正义原则”上有分歧。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转轨的完成,人们将面临一个产权明晰的常规市场经济。由于持有链条延长,“矫正”难度加大。然而如果当初缺乏诺齐克正义的约束,一旦“不准知之幕”被捅破,持有的正义性将变得十分可疑。这时是冒着社会失序的风险强行“矫正”——这意味着一场革命,还是放弃一切正义原则承认任何既成事实——这不仅有良心的障碍,而且在民主制下能否为公众接受也是问题——就成为严重的两难。这时候可行的选择也许还是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实行一定程度的分配正义,以求得兼顾社会的稳定与公理的伸张。但是此前的转轨中诺齐克正义越少,此后的罗尔斯正义也就越难落实:毕竟那时社会是否愿意放弃“矫正”,并不都是可以事先预期的。

由此看来,我们是不是一定要把罗尔斯与诺齐克对立起来呢?如今这两个争论半生的正义论者都去了,能否坚持正义,还得看我们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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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lection of Qin Hui, 3

秦晖: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

● 秦晖


一、何谓“转轨经济学”

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如果从利别尔曼的“利润挂帅”纲领算起,将近四十年了,从中国改革算起,已经二十多年,从东欧国家的“剧变”算起,也已十年有余。丰富的经验基础上“转轨经济学”(或曰“过渡经济学”)已成为经济学人乐于论道的话题。但什么是“转轨经济学”?似乎还不是十分明确的。为了逻辑严谨起见,采用排除法来定义,我们先看看“转轨经济学不是什么”。
转轨经济学不是转轨时期的经济对策研究。这与市场经济学不是某个商家的经营之道、 计划经济学不是某领袖的治国之策同理——虽然两者无疑有密切联系。这样讲决没有贬低转轨对策研究意义的意思。实际上我认为至少在某些时候提出对策比建立理论更重要。但从根本上讲这是两种不可比高下的思想活动:对策研究要以可行性(某种情况下甚至是“可采纳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纳,仍属徒劳)为基础,而学理上的逻辑性是无关紧要的。高明的策士可以对不同的决策者提出不同的可采纳对策,而这些对策在逻辑上是否一以贯之,倒属无足轻重。但转轨经济学作为一种学理,则应当强调理论逻辑的自洽,以求达到认知上的进步,至于这理论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反而不必考虑。转轨经济学既然是“经济学”之一支(而不是一大堆奏折的总和),经济学这门理性化学科所特有的逻辑性就是它的灵魂。经济学家为了逻辑思维的需要可以、而且必须设定一些抽象的、“理想化的”概念,例如“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价格”之类。人们不能以现实中不存在完全竞争、绝对均衡为理由否定这些概念的意义,只要现实中垄断程度、供求失衡程度的相对差异是可度量的,乃至不可度量但能感知的,人们就可以在逻辑上推出完全竞争与市场均衡的意义。同理,人们也不能用“现实中不存在绝对的公正”为理由,否认公正的意义。尤其在转轨经济学中更是如此,因为转轨经济学成立的基础是逻辑自洽性,而不是“可采纳性”。

转轨经济学不是“纯粹经济学”。有人说“公正”是个伦理学范畴,“民主”是个政治学范畴,而我是搞“纯粹经济学”的,因此拒绝引入这些范畴。的确,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学原则上可以是“纯粹经济学”,因为它可以只涉及私人物品的投入-产出,而不必涉及政治学——处理公共事务的学问。但是转轨经济学则不然,它处理的是公共资源如何转化为私人物品、不可交易物如何转化为可交易物的问题,亦即它是以处理公共事务作为逻辑起点的。所以,如果说把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称之为“政治经济学”只是约定俗成的话,转轨经济学却不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治经济学”。新左派在市场经济中讲“经济民主”,要对私人物品实行“公共选择”,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在转轨经济学中讲“经济民主”,在公共事务中实行公共选择,却是自由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转轨经济学不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科斯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市场经济中引入交易成本分析,是以这种经济中交易权利已经设定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所谓科斯定理(这里姑且不论对这一“定理”的各种质疑)中“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这一提法,也是以这些权利之所属具有合法性为不言自明的前提的。但这两个前提对于转轨经济学来说就不是前提,而是这门学科面对的核心问题本身。转轨经济学正是围绕交易权利如何设定、以及这种初始设定如何形成合法性来展开的。因而,转轨经济学只能是“交易权利经济学”,只有在这门学问解决了交易权利设定问题的基础上,“交易成本经济学”才有用武之地。

在弄清楚转轨经济学“不是什么”之后,我们可以看看它“是什么”了。

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学一样,转轨经济学也是以“经济人理性”为逻辑预设的,没有这种预设,就无法说明何以需要向市场经济“转轨”。必须向新左派质疑者辨明的是:“经济人理性”预设不能说成是“性恶论”,它与所谓“人对于人是狼”的观点全然不同——这种霍布斯式的性恶论倒与我国古代法家如韩非等的看法相似,但法家恰恰是统制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论者。道理很简单:人们没有见到狼群中存在市场,更不能设想狼与羊进行交易。“经济人理性”预设也不是断定人必定自私而不可能利他(因此不能用某个或许多利他的事例来证伪这种预设),更不是鼓吹人们应当自私自利(因此不能用关于自利心如何可恶之类的价值判断来否定这种预设)。这种预设只是相信没有什么能保证人人无私,也没有什么能保证某个人事事无私,因此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只能是俗语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你如果无私利他行慈善,当然再好不过,假使你出于利己之心,这种安排也可以使你的行为实际上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总福利。显然,这样一种安排就是市场经济。

问题在于:这样一种预设必须是逻辑上一贯的:它不能对一些人作经济人预设,而对另一些人作“道德人预设”。“经济人预设”假定人是合理自利的,即他们不会抢劫,也不愿被抢,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和能力。于是经济学只能预设交易,不能预设慈善,也不能预设抢劫,尽管现实生活中慈善与抢劫都可能发生,然而这两者都不应当成为讨论的基础。可是如今我们一些论者总是在假定“转轨经济”中的掌权者具有经济人理性的同时,把大众设想成豁达的无私者(或是无奈的奴隶?),既不知道也无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能束手被抢。于是在下述“AB二人讨价还价”的场合他们就认定抢劫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一方”任意处置公共资产,“公共”就只能乖乖放弃“选择”之权利;看守者监守自盗,所有者也不会或不敢过问;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而先占之,公众也只能认可——不能说这一切在现实中都不“可行”,正如慈善现象与抢劫现象在现实中都有成功之例一样。也不能说这种预设的错误只是个“道德”问题,正如“慈善人预设”在道德上并无问题但在经济学中仍然不能成立一样。

例如一位经济学家朋友有这样的说法:改革与革命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要侵犯既得利益,前者则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这个说法作为事实判断是有疑问的。(改革侵犯既得利益的事例历史上不胜枚举。主张“矫正的正义”的诺齐克也不是什么“革命者”。况且如今也没有什么人要求矫正“既得”利益,只是要求制止“正在进行时”的不公正。)但更大的问题在于逻辑上。从经济人预设出发应当承认一切人在改革中都有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并力图得到更多的倾向。权贵如此,平民也如此,难道工人不想保住自己的铁饭碗?可是这位朋友却设想他们“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他的实际主张是:不要限制看守者交易,也不能让老百姓来讨价还价以免增加“交易成本”。可见他实际上是只承认一些人的既得利益(乃至预期利益),而不承认更多人的既得利益的。前一“承认”出于“经济人预设”,后一“不承认”则出于道德人预设(或“奴隶预设”?)。两种预设的逻辑冲突他就不管了。然而人如果真的可以“豪迈”到如此地步,还有必要(或者说有可能)搞什么市场经济吗?

显然,如果把经济人预设的逻辑一以贯之,就应当承认“转轨”中的人们无分上下都不甘心“为伟大的市场经济作牺牲”,就应当承认他们在进入市场时的“初始交易权利”,就应当重视转轨中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机会、代价与回报的对应性,亦即重视公正原则。

总之,“转轨经济学”不是以“可采纳性”为基础的对策研究,而是以认知逻辑为基础的学理;不是“纯粹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不是交易成本经济学而是交易权利经济学;它只能以经济人的一元预设、而不能以自相矛盾的二元预设为前提,“公正”因此成为它的关键问题。王则柯先生曾提出:应当允许经济学者避难就易,不讨论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问题,只讨论市场经济中的问题,这样也就免除了关于公正的讨论。我认为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允许的,只是,这样的研究或许可能成为高水平的经济学,却不能称为“转轨经济学”了。

二、转轨与“公平分家”

“转轨”是什么?我常通俗地讲:转轨好比“分家”。这个比喻不能狭义地只理解为公共资产的“量化到个人”。实质上计划经济就是“交易权利”高度集中于计划者的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交易权利高度分散的经济,因而由前者向后者的转轨,不管形式上有没有“分配式私有化”的程序,实际上都意味着初始交易权利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经济学好比大家长治家的经济学,市场经济学好比个人理财的经济学,而转轨经济学说白了就是“分家经济学”。

计划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求出巨系统线性规划方程的最优解(最优化计划),在这方面前苏联的数理经济学——以诺贝尔奖金得主坎托罗维奇以及诺沃日洛夫等人为代表的“电脑乌托邦”学术遗产可谓丰富,(相比之下,我国改革前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全力论证“主义”的正当性,却与真正的“计划科学”基本无关。这是我国当时的浪漫式“命令经济”不同于苏联式理性计划经济的反映)。

市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市场均衡与规范竞争,在这方面从亚当•斯密到弗里德曼、科斯的自由放任传统和从李斯特到凯恩斯的国家调控传统提供了两类遗产,可以说是宏富相当、轮流称大。

而转轨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公平分家”。对这种问题,计划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的上述遗产可以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但却无法给出真正的答案。这很好理解:因为后两种经济学并没有面临这种问题。

由于如今所谓“转轨”是以市场经济为目标,西方市场经济学的两类遗产即新古典传统和凯恩斯传统对“转轨经济学”的影响比计划经济学对后者的影响大得多,这也是很自然的。尽管对于中国这类其实从未受到“计划科学”多大影响的前“命令经济”国家而言,坎托罗维奇式的数理经济学遗产在我国从“主义经济学”径直跳到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的理论界几乎完全被忽视,这并不是很明智的事,但坎托罗维奇们对解决转轨问题可能提供的助益不会比科斯或凯恩斯大,也是无疑的。

然而科斯或凯恩斯的理论库就能解决转轨问题吗?当然不能,因为这两者从理论传统上就是为“分家以后的经济”准备的,他们之间的争论是非基本上不关“分家”的事。

自从东欧“剧变”启动了全球性转轨大潮以来,新古典与凯恩斯两大传统轮流主宰西方输出的转轨经济学理论,前几年是新古典的自由放任倾向主导着所谓“华盛顿共识”,最近几年则新凯恩斯主义的“后华盛顿共识”似乎占了上风,尤其到“大转轨”十年之后,双方都拿出了总结性的力作,即斯蒂格利茨的《改革向何处去?——论十年转轨》,和萨克斯等三人合著的《经济改革与宪政转型》。这两篇长文都有许多真知灼见,但都没有触及转轨问题的根本。尤其是双方的争论更给人以隔靴搔痒之感,因为这种争论完全是历史上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与凯恩斯经济学之长期争论在转轨讨论中的延伸。而这一长期争论本来并不是争的“分家”问题。

当然,历史上本来并非因“分家”而争,并不意味着这种争论现在就与“分家”完全无关。一般地讲,所谓转轨经济中的问题无非是这么四类:

第一,“分家”到底分到什么程度?极端的新古典派可能希望看到百分之百的私有化,而凯恩斯主义者可能主张私有化程度不宜太高,例如百分之五十或八十就可以了。

第二,到底“分”掉哪些部分?主流的看法似乎是在竞争领域或曰私人物品供给领域国家应当尽量“退出”,而非竞争领域或曰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则应留给国有部门。但像科斯那样较极端的新古典派则主张所谓外部性并不是私有制的障碍,国有部门在一些公共物品供给领域也应当“退出”。相反,极端的凯恩斯主义者可能认为即使竞争领域国家也不能完全“退出”,并且应当限制私人竞争,如此等等。

上述两类争论都是关于转轨“目标”的争论,它涉及的实际上是西方现存的不同经济模式(自由市场还是福利国家等等)何者更“好”,这与西方经济学两大传统之争确实有直接关系。但以下两类争论都是关于转轨“过程”的,它们与西方经济学传统争论关系就不大了:

第三,“分家”速度之争,是一步到位,还是步步为营?

第四,怎样“分家”?亦即分得公不公平之争,所谓“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监守自盗还是合法代理交易,“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还是起点平等公平竞争,都属这类争论。

后两类争论在逻辑上并不能直接从前两类争论中导出。有流行的说法认为:越是“极端自由主义”,就越会倾向于全盘私有化、快速私有化和权贵私有化;而越是凯恩斯主义,就越会倾向于多保留一些国有制,倾向于渐进改革或者民主私有化。

这种说法只对了三分之一:“极端”的经济自由主义意味着全盘私有化,而“极端”凯恩斯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则不会如此,这也许是对的。但私有化是全盘还是局部,与私有化速度的快慢是两回事,与“分家”分得是否公平更没有逻辑联系。从转轨实践看,后两类问题也与“左”或“右”、自由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新古典或凯恩斯没有什么关联。匈牙利的左派政府上台后不仅大砍社会福利,而且私有化的进度头一年就超过了前任右派政府五年任期的总和。捷克据说是极端自由主义的克劳斯政府一直停留在“以起点平等产生最初的所有者”阶段,而社会民主党政府上台,“以规则平等产生最终的所有者”进程才大步发展,产权的集中和社会的分化都明显加快了。而波兰左派政府加快私有化、团结工会则抵制私有化,更是众所周知的事。总之,分不分家、全部分还是部分分,或许与新古典主义还是凯恩斯主义之争有点儿关系,分家的速度快慢及分得是否公平则与这种争论没有什么关系。

然而在转轨经济中,后两种争论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前两种,而在后两种中,分家的方式是否公平又比分家速度的快慢重要得多。笔者曾以生活中的常识说明这一点:一个危机中的大家庭不太可能为是否分家的争论而打架,却很可能为分家不公而打架或打官司。在理论上也很容易证明这一点:新古典与凯恩斯只是市场经济学大框架中的程度之别,“华盛顿共识”与“后华盛顿共识”、萨克斯与斯蒂格利茨的区别,说穿了也就相当于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之别,在私有化问题上充其量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还谈不到什么分不分家之争。然而分家分得是否公正,权贵私有化还是民主私有化,这区别可是实实在在的。东欧转轨成功的典型如波兰,挫折的典型如俄罗斯,据说都搞了“休克疗法”,不仅谈不上分不分家之别,就连分得多少快慢之别也难说,那悬殊的结果不就是公正与否造成的吗?我国以平分土地为起点的农村改革,和很大程度上具有“掌勺者私占大饭锅”色彩的某些国企改革,成效之别不也明摆着吗?

历史更能证明这一点。与其起源和转轨无关的新古典同凯恩斯之争相比,历史上方向相反的另一次“转轨经济学论战”或许更能给人以启示:当年从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转轨”的苏联曾经产生过布哈林的《过渡时期经济学》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新经济学》等名著,这些著作的论证重点都不是计划经济如何优越,要不要(与如今的“分家”相反)“归大家”,而是讲的如何“归大家”之问题,布哈林的“无产阶级超经济强制”论,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论,都是直奔这个主题的。后来苏联发生了迄今为止的历史上影响最大的转轨经济学论战:布哈林(这时他已放弃了“超经济强制”主张)的“和平长入”论对普列奥布拉任斯基的“原始积累”论。布哈林主张相对公平地对待农民,以经济利益吸引他们自愿“归大家”,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则主张把农民当成“殖民地”而“剥削”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计划经济本身,两人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分歧,布哈林并不是“市场社会主义”者,他甚至始终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还可以存在货币和工资,更不承认“价值规律还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而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也不是“共产狂”,他甚至不主张搞农业集体化!

可见在计划经济本身的问题上,布哈林并非更“右”,普列奥布拉任斯基也非更“左”,他们对计划经济本身认识的分歧比“新古典”和“凯恩斯”对市场经济本身认识的分歧还要小,但当时那场“转轨经济学论战”的实质意义与尖锐程度绝不亚于今日,原因就在于转轨经济学本身并不突出要不要“分家”(或者要不要“归大家”)的问题,它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分家”(或“归大家”)。在已经建成了计划经济的时代,“市场社会主义”与教条社会主义的区别很重要,正如在已经存在着市场经济的地方,凯恩斯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区别很重要一样,但在转轨进程中,这两种区别并不是那么重要的。无论“分家”(“归大家”也一样)是分到百分之百还是百分之五十,都有一个分得是否公平的问题,这才是转轨经济学最应当关注的。

因此我们固然应当了解“华盛顿共识”与“后华盛顿共识”之争,但它并不是转轨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我同意一位美国经济学家的评论:无论我们能否就转轨问题达成什么样的“共识”,这种共识都不应当来自“华盛顿”。

三、公正与“契约转换”

“共识不能来自华盛顿”,是就转轨国家面临的“真问题”而言的。意即我们面临的中心问题并不是科斯和凯恩斯在西方环境下争论的那种问题。这当然不能否定人类福祉所依的那些基本价值,如自由、公正等,否则就不能解释何以我们都要向市场经济转轨。这就是那句话:弘扬普世价值,但慎言普世问题。“主义”可“拿来”,“问题”须土产,理论应自立。“分家分得是否公正”是个转轨经济特有的问题,没有分家进程的经济(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没有这个问题。但何谓“公正”却应当是可判定的,不能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

公正(或正义,即justice)是人类普世性的基本价值之一,它包括正当(right)和公平(fairness)两层含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高调。但不管哪层含义,它都与以下几种价值有异:

公正不等于善(right isn't good)。公平的买卖是公正的,但买卖双方都是基于合理自利目的,并不是行善。公平竞争即费厄泼赖(fair play)是公正的,但它并不是“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是,公正虽不等于善,它却是善的基础,是道德赖以建立的底线。不公正肯定是不善。

公正也不等于结果平等(平均)。公平竞争的结果必然有输赢,输与赢就不平等了。但公平竞争本身也包含了程序的平等,即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

显然,在这个意义上公正与效率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所谓“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西方实际上就是结果平等与自由竞争的矛盾:竞争出效率,但竞争的结果产生不平等。于是平等主义者就要求限制竞争,哪怕因此牺牲效率。

在历史上,“结果平等的理想社会”一直是西方形形色色的左派用以批判市场经济的主要思想资源。近年来由于这种思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失败,影响力已明显下降。人们日益倾向于改为从要求公平竞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这些批判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认为自由竞争自然导致垄断,大鱼吃小鱼的结果是一头巨鲸吃掉所有的鱼,于是也就消灭了竞争。有些人(如布罗代尔)还宣称资本主义是反市场经济的。

二是在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的情况下会面临道义上的指责:“赢者通吃”合理吗?能否修改一下规则,使输者也能有点吃的(即最低保障),哪怕比赢者吃得少?

三是“过程公正”是否经得起追溯?传统私有制下的“持有链条”已历时千百年,谁敢说其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诺齐克讲的“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尤其是“最初获得”的正义与否如何认定?诺齐克肯定对于历史上的非正义应当追溯,并加之以“矫正的正义”,但矫正的程度又如何把握?

应当说这几种追问不是没有道理,所以尽管历来的追问者并没有能提供可行的解决办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并没有被驳倒),但这些追问永远会存在(因此社会民主主义并没有被驳倒)。

然而,这些追问本质上是针对“传统私有制”下的“自由竞争”的,而在非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最大的问题并不是“赢者通吃”,而是“有权势者通赢”,亦即过程公正的缺失。那里出现的垄断也不是作为竞争结果的“自然垄断”,而是排除竞争的权力垄断。同时在由公有制向产权明晰化演进的社会里,私有产权的“最初获得”是现实状态,而不是历史状态,因而“获得的正义”与其说是“历史原则”不如说是现实原则;“起点平等”不仅可以操作,而且在产权初始配置问题上它与规则平等几乎是一回事;“矫正的正义”更不能说是无法追溯、无法实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主原则并不能对自由原则构成有效的追问;另一方面,“过程公正”虽然不能保证“结果平等”,但连过程公正也没有就更谈不上结果的公正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当”是公平的前提,公正是理想的底线,社会民主原则也必须以自由原则为前提或底线。

正因为如此,当年在缺乏自由秩序的沙皇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包括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最著名的口号就是:走“美国式道路”,而反对“普鲁士道路”。尽管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罗斯福新政,而德国已经有了欧洲最早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民主党人(如今他们常被看作社会福利制度的倡导者)仍然把自由竞争的“美国式道路”奉为理想,却把拥有俾斯麦式社会福利体制的专制社会即所谓“普鲁士式道路”看作万恶之渊。

换言之,在没有自由的条件下,自由本身就成了公正的同义词。在那种情境中,自由的缺乏不是因为社会民主太多,社会民主的缺乏也不是因为自由太多。因此那时的社会民主派向往自由竞争的民主国家而仇视具有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专制国家;同时自由主义反对派则宁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赞赏马克思,也要反对托利党式的(而非伯克式的)保守主义。

但在不自由的时代是否就没有公正与不公正的(哪怕是相对的)区别了呢?当然不是。有人会说:那种情况下没有自由但可能有平均(平等),因而使人感到公正。如果既不自由又贫富悬殊,“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就会令人感到不公了。

这种说法粗看似成理,深入推敲则有问题。例如,改革前我们的体制虽然积弊甚多,但不可否认,那时许多人并未感到不公,而且他们也许并非这个体制下的得势者。有人说这是因为改革前很平均。那时也的确有诸如三年灾难时期领袖都不吃肉了之类的宣传,但老实说,没有几个人真的认为领袖与自己过的是同样的生活,对当时城乡之类的悬殊差别人们更不是没感受,那么他们何以没觉得不公?社会心理学调查表明:这与其说是因为“平均感”,不如说主要是因为“安全感”。体制束缚了人们,但也给人们以某种“保护”,即某种虽然不是均等的、但却是安定的待遇。正因为如此,那时相对富裕但却不太安全的人(如知识分子),比相对贫穷但更为安定的人(如工人),要更多地感到不公。

换言之,这时的公正建基于一种“事实上的广义契约”之上:人们交出自由,换取了“安全”;他们受到束缚,也得到了“保护”,失去了机会,也避免了风险。如果他们主观感觉得失相当或有所净得,就会产生类似自由秩序下“公平契约”给人的那种公正感,而如果他主观感觉失大于得,也会产生类似被强迫被抢劫那样的不公之感。当然如果在真正的自由秩序下,强制不能形成契约,这种不公原则上可以避免。所谓公民社会比以前公正之处,也就在于此。

进而言之,严格地讲,任何秩序都意味着某种广义契约,无契约状态只能是无秩序的丛林状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就是一种广义契约么?君要象个君,臣才能象个臣;父要象个父,子才能象个子。与现代社会的狭义契约即形式化契约的不同只在于它的订立与解除都是非理性的:君若不象个君,臣无法理性地把他选掉,就只有用“水能覆舟”的非理性办法把他推翻。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共同体若能相对稳定地存在,也是以束缚和保护的功能契约为条件的:人们能接受共同体的束缚,是因为他们能得到共同体的保护。而摆脱束缚就要以失去保护为代价。我国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受国家严密的束缚,国家却不给农民以什么保护,农民便要以“十八个血手印”的决心冒死冲破这种束缚;俄国的集体农庄1966年后在国家银行的统包下实行“有保障的工资制”,与国企相似,既受到束缚也得到保护,他们的农民因此与我们的国企职工一样缺乏改革的动力。同样,公众所以接受并非他们选择的看守者支配公共资产,也是以不管谁做看守者都必须给他们提供保障为条件的。我接受束缚而放弃对“人人都有”的资产中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乃至放弃选择代理与监督代理之权,是因为我享受到“人人都有”的保护。这就是一种虽未形式化但却事实上成立的广义契约。一旦这种契约失效,保障消失而束缚也不再合法,我自然要要求“我的那一份”的控制权(农村改革之所以会以分田到户开始,就是这个道理,这与什么“交易先于产权”毫无关系),至少是选择代理与监督交易(即“公共选择”)之权,并在此基础上订立新的契约。

换言之,产权改革决不是从空白中产生契约、而是从一种契约转为另一种契约的过程。这其实也是当代国际上转轨经济学的一个共识。正如肯尼斯•阿罗所说,任何经济制度都必然包含“隐性的或明确的社会契约”。1 J•E•斯蒂格利茨最近发表的著名文章《改革向何处去?论十年转轨》中也指出:“从社会主义转向市场经济,就是从旧的‘隐性社会契约’(implicit social contract)转向一个新的契约制度”。2 斯蒂格利茨此文及其代表的所谓“后华盛顿共识”的许多看法我不能同意,但上述这句话无疑是对的。实际上这也是包括其对手“华盛顿共识”在内的所有转轨经济学者的共同主张。3 一些人所谓的“重新订立契约”也只有如此理解才能成立,亦即:这种重订不是在契约空白的基础上、而是在结清原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然而正因为原先的契约没有形式化(或者说是隐性的),有人便会装作以前根本没有任何契约的样子,把公共资产看成无主物而寻求先占权,并要求被剥夺了“我的那一份”的人们“只不过从头再来”。无论这些朋友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他们所谓“契约空白”、“交易先于产权”的理论实际上正是这些人所需要的。然而正如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时代人们已经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一样,广义契约毕竟也是契约,如果不能理性地结清它,就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清。我想这是谁也不希望看到的。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所谓公正,它不等于善,不等于平均,那么它是什么?答曰:它是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即人们都认为这种关系是“合意”的。交易与契约是“合意”的标准形式,可见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公正经济”——尽管它未必是“好的经济”。而市场经济以前,公正则以“事实上的广义契约”形式或然性地存在(亦即公正易受破坏),到了“转轨”时代,公正则建立在“契约转换”的基础上。转轨中的“起点平等”实际上是对原先“契约”的一种结清,它与平均主义无关。而那些否认原“契约”的主张,则会威胁公正的转轨。

四、自由主义与社会公正

张先生认为何清涟引证哈耶克的立场来论述“社会公正”是犯了硬伤,因为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何清涟辩称哈耶克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所谓“社会公正”,并不反对、而且还主张何本人坚持的那种社会公正。在这一点上,何清涟的一些论友们似乎也与张先生有同感,他们指出哈耶克确实不仅只反对纳粹式的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还反对福利国家式的或凯恩斯式的“公正”取向。由此他们认为张先生与哈耶克的立场类似,何清涟引哈耶克来为社会公正立论,确实是个错误。换言之,他们与张先生一样认为哈耶克反社会公正,区别在于他们反对哈耶克的这一态度,而张先生则认同这一态度。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何清涟的引用是否有误,而且涉及自由主义、尤其是哈耶克所坚持的“否定的自由主义”对社会公正到底持何种态度,因而也关系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中国自由主义者如何坚持改革公正性的问题。

的确,哈耶克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本身是多次表示过反感的,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以及《自由秩序原理》等书中都否定过这个提法,而且不惜篇幅,直至专立章节来批判他所谓的“社会公正”。虽然他批判的这种“社会公正”与何书所主张的社会公正根本不是一回事,但何书没有对此作出辨析便径直拿哈耶克来给社会公正立论,这与张文不分青红皂白便断言哈耶克是社会公正的死敌,同样是不妥的。而何清涟后来说哈耶克只反对极权制度标榜的“社会公正”,以及强调哈耶克思想有前后期之分,这个辩解也很难服人。因为哈耶克不仅确实既反极权制度也反社会民主主义,而且在这个意义上他对“社会公正”的否定是一贯的,至少从他成名之后一直如此。

哈耶克不仅反对纳粹或苏联式的“社会公正”,而且反对社会党式的主张,直至非社会党的其他带有“结果平等”色彩的主张,如罗斯福新政之类——可以设想如果他参与了罗尔斯和诺齐克之争,他也会坚决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这很好理解,因为古典自由主义在原则上与一切关于“结果平等”的理念难以相容。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竞争自由,因而在公正问题上只能强调过程的正义,包括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而在传统私有制社会往往只有规则平等是可操作的)。这一点在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另一方面,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尽管坚决反对以“结果平等”为理由来限制个人自由,但至少在自由秩序建立前决不能说他们是“结果”公正的“死敌”,而他们的确是过程公正的捍卫者。事实上,过程公正与结果平等的冲突(亦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或曰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等等)只是在自由秩序建立后才成为真问题。以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为例,他们在“第一公正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第二公正原则”上有分歧。诺齐克认为如果一个所有者最初财产的来源是清白的,其后的每次财产增值又都是来自公正的自由交易而无任何欺诈与强取,则他的最终所有无论多少,都是公正的持有,不应受任何限制。罗尔斯则从第二公正原则出发,认为对这样的持有也应从分配的正义考虑,对之作出调整。然而,设若他们面对的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罗尔斯与诺齐克还会有不同的态度吗?

可见,尽管诺齐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止反对极权主义,也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乃至自由左派。然而面对过程不公正他们不仅与自由左派、而且与社会民主派都会有共同立场,或者说他们的正义观虽然有差异乃至对立,但仍有一条共同的底线。正因为如此,当年沙皇俄国的社会民主党人才会提出要走“美国式道路”而反对“普鲁士式道路”的问题。

而这条正义的底线显然无法容纳如今流行的许多观点,诸如把公共资产当作无主物(“契约空白”物)而行使先占权(“一方”选择权),无视交易权利问题而大谈“交易成本”,在公共领域排斥“公共选择”而倡导“交易先于产权”等等。底线正义要求过程公正,而上述观点恰恰体现的是过程不公正;底线正义要求权力尊重权利,而上述观点恰恰要求权力“先于”权利;底线正义要求“获得的正义”先于“交易的正义”,而这恰恰与“交易先于产权”相对立;底线正义的基点就是反对滥用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在私人领域滥用公共权力,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在公共领域滥用“一方”强权,而上述观点恰恰为后一种现象张目。显然,这条底线在自由主义和张先生的观点之间画出了一条界限。

在这方面,诺齐克的观点最为鲜明,它与上述观点的对立一望可知。尽管诺齐克正如哈耶克一样,不仅反对极权而且也反对社会民主派乃至反对罗尔斯,但他决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相反,他是自由主义者为之奋斗的社会公正——获得的公正、转让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的坚决捍卫者。而从形式逻辑上说他的获得正义优先论尤其是“交易先于产权”论的“死敌”。

至于哈耶克,他的公正观与诺齐克最为相似。他虽然很反对“社会公正”这个提法,但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实际上反对的是借“公正”名义侵犯个人自由的“社会”本位倾向。不仅“社会公正”,所有“社会XX”式的提法都是哈耶克不能认同的。哈耶克从根本上反对“人为设计”某种“理想社会”,不论这种理想是关于效率、关于公正、还是关于别的什么。可见这种反对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对社会本位(乃至其他名义下的整体本位)的拒斥,而不是“现实主义对理想主义”的拒斥,当然更不是权贵的私欲与强制对过程公正的拒斥。在经济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归根结底,就是要尊重所有者的权利,而这当然更与那种看守者权力侵犯所有者权利的“一方选择”是对立的。哈耶克视自由为最高价值,而他对“自由”的定义恰恰正是反对滥用强制,尤其反对侵犯所有权的强制。即:既反对强制化私为公,也反对强制化公为私;既反对五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第六个人,也反对一个人作出决定就可以剥夺那五个人。——尽管哈耶克当时面临的真问题是前者,不可能要求他在自由秩序受到统制经济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摆脱统制经济创立自由秩序的问题,在私有财产受到“公共权力”威胁的时代去讲如何对付“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但对后面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不难从他的反强制原则中逻辑地推出来的。

因此我基本同意王中江先生的看法: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观念,不等于说他也否定“正义”观念。如他所说,正义既然是人的行为属性,那么,当我们说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是否正义时,就意味着他是否应该有某种行为。“应该”本身就预设了对某种普遍规则的“承认”。这种普遍规则,在哈耶克那里,就是用“同样的规则”对待不同的人。王先生还指出:哈耶克、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共同点,就是都坚决要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且从这一点上说,诺齐克与哈耶克更为接近些。因为他们都只追求一种程序上的平等或“平等的机会”,反对某种所谓“实质性的平等”或“平等的结果”。

我认为应当补充的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虽然不为哈耶克与诺齐克所认同,但罗尔斯明确地在他的正义原则序列中肯定个人自由优先于分配正义。这一“优先”在他的理论与“到奴役之路”之间划清了界限,因此罗尔斯的公正观仍是自由主义的。人们可以质疑他在个人自由优先的条件下“正义的分配”如何可能,批评他有乌托邦色彩,正如人们也可以质疑诺齐克“矫正的正义”在传统私有制下如何可行并指出其乌托邦色彩一样(诺齐克本人也曾表示他无意自诩为反乌托邦主义者)。但这两种学说中的乌托邦成分都属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而决非那种可能“通往奴役”的乌托邦。两者的区别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之别,而非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别,更非自由与极权之别。简而言之,罗尔斯的公正观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而诺齐克则认为: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显然,自由与过程公正是两者的共同底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自由优先已经包含了过程公正优先,这与我们这里如今流行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截然不同的。后者的“公平”往往被理解为过程公正,而它之只能“兼顾”不能优先便意味着所谓“效率优先”可以解释为对“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认可——据说这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显然,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不可能容忍这样的主张。

另一方面,哈耶克与诺齐克的观点虽然更一致,但也不是全无区别。除了在措辞上哈耶克更少使用“正义(公正)”一词外,我以为更重要的是哈耶克对正义的“历史原则”即矫正的正义抱有明显的怀疑。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务状态,这种状态是由有意识的人所意识不到的、不可预测的自发方式产生的结果。虽然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秩序会产生影响,但它最终仍是一种社会过程所产生的自发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或自发状态,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虽然在哈耶克的用词中“自发秩序”常常被当作自由秩序的同义词,因而上述观点可以理解为对自由秩序的辩护,即对批评这种秩序不公正的左派立场的一种反驳,但这样的说法与他对理性的怀疑相连系,容易导致“对一切历史过程进行正义追溯都是不可能的”这样一种态度。尽管就哈耶克讨论的问题背景(自由秩序已是既成事实并成为可供“保守”的对象)而言这样讲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如前所述,传统私有制下“持有正义”的历史追溯之可行性的确是诺齐克正义观中最易受批评的一大弱点,称之为乌托邦亦不为过,哈耶克对“历史原则”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逻辑的解决。但如果完全回避历史原则,过程公正就失去了理论上的彻底性。诺齐克之所以不避乌托邦之讥而坚持“矫正的正义”,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同样捍卫过程公正这一底线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两者之异概括为:哈耶克的主张可以引申为:过程公正,既往不咎。而诺齐克则主张过程公正必咎既往,原则上可以一直追溯到“最初获得”。

然而一些人的主张和如今的许多现实则已经远远不是什么既往咎还是不咎的问题。如前所说,关于公共资产产权空白、先占权和“一方”选择的理论不仅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历史原则”,而且违背了过程公正的即时原则。反对权贵私有化不是矫正历史上的不公正、而是反对现实中的不公正,它涉及的主要还不是“矫正的正义”而是“获得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不仅不是什么“社会公正的死敌”,恰恰相反,他与诺齐克、罗尔斯一样都是过程公正的反对者之死敌。

在中国当前的问题情景下,我认为诺齐克的正义观最值得重视。这一是因为诺齐克的正义论最具有底线性质,如果“诺齐克正义”尚且不能持守,又何论乎罗尔斯?惹不起过程不公正的权势者,只要求过程公正的清白富人服从“分配正义”,未免有点欺软怕硬之嫌。而“第一公正原则”都维护不了,又谈何“第二公正原则”?前面说过诺齐克罗尔斯都有点乌托邦成分,但在传统私有制下诺齐克更显得乌托邦一些(在那里“矫正的正义”难以实现,倒是罗尔斯的二次分配论更易实行),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更乌托邦的就是罗尔斯了——没有“自由优先”,哪里谈得上“兼顾平等”呢?

二是因为诺齐克的理论最为彻底。在传统私有制下这样彻底的理论会导致乌托邦,但在前计划经济国家,获得的正义是起码的要求,矫正的正义也不能说不可行。而哈耶克的保守主义与下文将要详论的科斯理论一样,本有其自明的前提,在不具备此种前提的环境下便容易被扭曲。他关于自然形成的就是合理的、传统的就是合理的之类说法,就易于被扭曲为“现存的就是合理的”,他的理论中可能导出过程公正不能追溯,这从操作上讲是针对他们的问题,而非我们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今天的现实就是明天的历史,淡化了公正的“历史原则”,就难以把公正的“现实原则”贯彻下去。所以尽管哈耶克理论决不是为现实不公正辩护(如张先生暗示的那样),但它对现实不公正的批判力的确不如诺齐克。虽然就整个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宏观进程而言哈耶克的地位无疑高于诺齐克,但自由主义者也不必事事都称引哈耶克的。在如今的中国,罗尔斯的思想可能被民粹主义所扭曲,哈耶克、科斯的思想可能被寡头主义所扭曲,但诺齐克的思想被扭曲就要困难得多。讲句大实话,如今中国的公正问题主要是“权家通赢”,是最初财产来源不清白、此后的增值又是利用强权的人。诺齐克理论正是也只是冲着这而来的,而罗尔斯理论有一半是对着那些最初的获得清白、此后的增值又只依靠公正交易的人,哈耶克与诺齐克一样为后一类人辩护,但他对前一类人也可能有下不为例的宽容,而这却是诺齐克所反对的。

因此在如今的中国谈公正,诺齐克给我们的启示实大于哈耶克。从这一点讲,何清涟引哈耶克与缪尔达尔以证社会公正在我看来不很切题,尤其是她不对哈耶克批判“社会公正”的话作辨析就进行这种称引,无疑是个漏洞。加之她同时又批判“市场万能论”(我在《真问题》一文中已提到,所谓“市场万能论”是与国家干预经济、而不是与政治民主构成对立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恰与此论相契合),就更造成逻辑问题了。但就《陷阱》一书集中批判的过程不公正而论,哈耶克对此的立场确实与本书并无本质的不同。张先生的“死敌”之说与王小东先生在这一点上对张先生的认同(就事实判断而言)则大可商榷。从王小东先生大批“自由主义”看来,问题的重要性已经超出了哈耶克评价本身。

不能不特别指出,张先生及其他一些朋友对自由主义思想的曲解,使得王先生及另一些朋友把对张先生等人的批评演变为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这尤其令人忧虑。在历史上,寡头主义(不是“市场万能论”)冒自由之名于先,民粹主义(不是平民立场)灭自由之实于后;民粹主义冒平等之名于先,寡头主义灭平等之实于后;“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构成恶性循环的教训太多了!这样的循环一旦形成,则自由与平等、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就有同归于尽的危险。因此我曾强调,在如今的中国,自由主义要在坚持过程公正(起点平等与规则平等)方面与寡头主义划清界限;社会民主主义要在争取公民自由(反对整体主义)方面与民粹主义划清界限。而自由与公正不仅是自由左派与自由右派的共同底线,也应当(至少在自由秩序实现前)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

因此我觉得张先生的如下指责是不能成立的:他认为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思想不可调和,因此引二人之论来弘扬公正就是硬伤。其实在某些“问题”面前,岂止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是同有极端自由主义名声的哈耶克与米塞斯也是不可调和的 。而在另一些“问题”面前,不要说哈耶克与缪尔达尔,就连哈耶克与马克思也可能会持同样立场——我国目前那些既为哈耶克的理念所不容也为马克思的理念所不容的事难道还少吗?哈耶克与缪尔达尔的区别人所共知,这一区别决不比例如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区别更大。但谁能否认罗、诺二人的公正观存在着共同的底线?何清涟对哈耶克与缪尔达尔读得确实不透,引得也未必贴切,张先生指出这一点是对的。但张先生在公正问题上如此回避共同底线,则是更值得商榷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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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 Arrow, Gifts and Exchanges. 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4(1972) pp.343-362.
2.J•E•Stiglitz, Whither Reform? Ten Years of the Transition.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1999. P.8
3.“华盛顿共识”对这一点的肯定,可以从他们对起点平等式证券分配的支持看出。尽管如我以前已指出的,这种方式并不仅仅为这一“共识”所主张,同时这种方式是否最佳也可以讨论。
王中江:《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网上论坛。
4.关于米塞斯与哈耶克的分歧,参见汉斯-海尔曼•赫柏为米塞斯《自由主义》一书所作的导言,见中译本《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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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lection of Qin Hui, 2

秦晖:极左、左派、右派、极右的区分与现状
● 秦晖
西方的左右派划分标准
法国大革命的口号非常动听,叫“自由、平等、博爱”。但任何激动人心的口号都有一个缺点,就是经不起推敲。每个人的天资、生存环境都是不同的,如果让每个人都“自由”发展,那么他们的财富、地位就不可能平等。如果要让每个人都在经济上“平等”,那么必然会限制强者的自由以保障弱者。左右派起源于法国制宪会议,但很快定型成与初始含义毫不相干的两个集团。其中左派比较支持平等,强调建设福利国家,更多的通过国家干预手段帮助弱者,右派比较强调自由,反对过高福利,比较支持竞争,反对国家干预,强调建立“弱”政府,反对对于强者的过多限制。但左派和右派的区别只基于对平等与自由的偏重上。左派更偏重平等一点,右派更偏重自由一点。对基本限度的平等与自由权利,均持有同样的共识。

什么是极左,什么是极右
所谓极左,就是把左派的思路推向极端,突破“自由的底限”。为获得无差别的公正,而取消绝大部分的自由,为取消绝大部分的自由,必须建立一个无比强大的国家机器,将人民的一切活动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所谓极右,如果把右派的思路推向极端,突破“平等的底限”。把反对国家限制强者推演成要强者控制国家欺凌弱者,宣称“国家就是为强者存在的”(斯托雷平),实行寡头专政,取消对弱者的一切保护,一切自由。

为什么说极左制度是伪公平?

极左的目的是为获得经济上无差别的公正,但由于每个人能力、背景各不相同,要压制每个人的个性寻求公正,就必须实行极权。这样尽管每个人在经济上基本平等,但极权会造成权力的不平等。位高权重的,呼风唤雨,无所不为。地位卑贱的,连性命都无法保障。在权力倾轧中被淘汰下来的,往往境遇悲惨。这些大伙都很熟,我们曾经在这种制度下生存了很长时间。

为什么说极右制度是伪自由?极左到极右的角色变换

这才是我想讲的东西。作为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一代人,小学的时候,学的是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甘做螺丝钉和驯服工具。初中的时候,学的是邓小平同志的英明论断:中国不可能出现百万富翁!高中的时候,一切都颠倒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了,工人阶级要“自己养活自己”了。上大学以后,很无奈,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变成世界第一了。

极右制度不合理的关键在于忽视“起点平等”。刘少奇曾经握着淘粪工人时传祥的手,笑着说:“我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分工不同。”在一个极左制度下的工厂里,虽然厂家资金的实际支配权在厂长和书记这里,但名义上是属于大家的。忽然有一天,分家了,厂长和书记拿到了厂,原先许诺给工人们的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障全都作废了,工人们每人拿到了几千元分家费。厂长对工人们说:我们现在不搞大锅饭了,大家今后要自由竞争!话虽好听,可这种“分家”方案,这种取消弱者的一切社会保障,取消一切退休金、医疗保险的“自由竞争”,难道真会是“自由”的竞争吗?

极右制度,往往表现为权贵资本主义与寡头专政。南美、东南亚模式可为前鉴。极右与右派的距离很远,离极左却是咫尺之遥。极左与极右有相同的“根”,在极左制度中,国民的财产名属全民,而支配权属于权力中心,转变成极右制度很简单,只要把“全民所有”的遮羞布拿下来就是了,直接依靠权力化公为私。

左右翼分派混乱的原因

大陆的左派、右派名词来源与欧洲不同,在中国大陆,派别的划分都是以政府为参照系的。由于历史上政府一直是极左,因此在人们思想上有一个惯性:完全支持政府的就是极左,大部分支持政府的是左派,反对政府的是右派。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这种划分都是比较合理的。

但现在情况变了,大家都能看到。农民问题、失业工人问题、学生就业问题,基本上都是自由主义者提出来的。按常理,自由主义应该属于右翼阵营,对平等问题的关注较弱。但在国内,连他们都开始关注平等问题,表现得“左”了。说明目前的参照系已经偏向极右。

极左阵营一分为二。有一部分人停住了追随变革的脚步。如果说工人失业、资本家入党还可以被认为是“阵痛”和“权益之计”的话,国有资产的快速私有化却是令人心下雪亮。有些地区,在九十年代末,私有经济比重还只有百分之十几,但过了四五年,就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到八十。这可不是什么私有经济的“优越性”,而是大家心知肚明的国有财产瓜分。私有经济再“优越”,也不可能几年就翻上几倍的。这些是目前坚持极左的“毛派”反对“邓派”的基础。

福布斯在二零零一年给出了中国富豪排行榜,中国大陆有形形色色的排行榜,但绝没有这张有用。中国公安们就按着这张排行榜一个个查下来,富豪们纷纷入狱。我可以一个个扳着指头数下来:在排行榜上位居第二的杨斌,通过奇迹性的行政“划拨”到3000亩土地获利七十多亿,贵为朝鲜特区行政长官的身份,在吉林被捕。在排行榜上位居第三的仰融,在华晨的权钱交谊中“栽了跟头”,琅珰入狱。不多举例,大伙也能知道是哪批人“先富起来”了。

极左分裂了,不少人可以归为极左与极右派系分裂。极左称为毛派,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政治权力,转移到网上成为另一类反对派。现在有些网友看见极左派和右派都在批评政府,就想当然地认为执政者是中间派,其实不然。还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不少极左派系转型成为民族主义派系,我认为他们的转型是为了逃避面对国内现实问题。骂日本骂美国,多容易呀,多安全呀,也不需要什么判断力,中国做的就是对的呗!哪有谈国内问题那么难?

讨论假问题的知识分子

许多知识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台湾,他们觉得先用开明专制发展经济,然后向民主化转型,走“台湾道路”。新权威主义者萧功秦感慨说,八十年代,所有知识分子都是激进民主派,谁也不听我的。但八九年以后,知识分子终于变得深沉、睿智、成熟了。我倒觉得不妨把这些褒义词换一下,知识分子变得冷漠、犬儒了。就拿北大清华来讲,以前他们会为了工人的利益上街,现在,就算工人们都在罢工,他们也不会凑合。学生们会觉得工人是自找的。目前,知识分子的经济状况是有史以来最好的。而且,北大清华的学生更是得天独厚,不爽了可以出国嘛!

中国知识分子除了“吃苦耐劳”,没什么特别的优点。缺点倒是很多,攀附权贵,空谈,抄袭,寡廉鲜耻的知识分子是屡见不鲜。现在是好点了,独立的,面对现实的知识分子越来越多,但我还得说上几句,中国一些善良又独立,还有点学者风范的知识分子有另一个特点,就是喜欢“白日做梦”。

怎么“白日做梦”呢?当权力迅速腐化,中国开始进行以权换钱的“原始积累”的时候。学者们开始憧憬“中产阶级”的产生会给中国“送来”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当香港回归的时候。学者开始幻想“香港的多党制”会“普及”大陆。当工人纷纷下岗,贫富严重分化的时候。学者们又会认为“威权体制”下的经济增长将是“民主化”不可逾越的短暂阶段。他们从来不想,不去自己争取权益,不去推动制度民主化建设,不去抨击社会的不公,难道自由民主与公正会随着“经济增长”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落到国民手里吗?远看欧美各国,近看台湾韩国,民主化进程都是血与泪凝成的,好东西不会光顾睡大觉的民族。不去追求民主,哪来的民主?不去追求自由,哪来的自由?不去呼唤平等,哪来的平等?企图等着经济发展后制度“水到渠成”,笑话,没看见别人的渠都是自己挖的么?不挖渠,水到了只会把人淹死。

九十年代末期的知识界现象,叫作“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对话”。看似与国外右派与左派的对话相似。但对些什么呢?中国太平等了?中国太自由了?国内没几个人能听懂“新左派”的“后现代”论述。想想也是,跟一个吃不饱饭的人谈减肥,他能听懂么?自由主义也面临“少谈公正”的指责而纷纷转型。以前叱咤风云的厉以宁,被人指责为权贵辩护。当人们越来越关注穷人的时候,谈股份、谈市场争夺、谈MBA,意义便明显褪色了。

俺认为现在左和右的“对话”根本没有意义。左派与右派根本没有“对话的必要”。自由多一点平等少一点,还是自由少一点平等多一点,这种讨论在中国毫无意义。真正要做的是建立“自由与平等的底限”。在一个既不自由又不平等的社会,谈哪个多哪个少不是“空谈”又是什么呢?

阻止极右倾向可能为时已晚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现象?我认为就是“私有化”。对此网上早已直言无忌,也有一些报刊胆子比较大,敢于直呼“私有化进程”。现实中的大多数媒体要遮掩一些,换个说法,什么“改制”、“转制”、“股份化”、“鼓励私有成分”。其实都是一个意思。

我不谈怎样“阻止”私有化。长期极左造成权力不受制约,同样这种权力“市场化”、权贵“资本化”,国民也已无力量制约。利益与不受制约的权力促成极左到极右的转变而无可阻挡。在不可能阻止私有化的情况下,知识分子应该呼唤的,就是保证这种“私有化”能够尽量公平。不要出现那种私有化:厂长书记拿到了厂子,工人一次性下岗。然后大家开始在“公平的市场”中进行“平等竞争”。这种分家最后只会造成社会动荡和经济下滑。类似的例子可以在苏东私有化中看见。分家分得比较公平的东欧国家,经济在短期下滑以后立刻回升起飞,而做得不好的俄罗斯等国,则造就金融寡头与垄断集团,经济低迷很久才逐渐回升。

目前私有化的关键就是在国有资产被分光以前,建立一个比较公平的“分家”策略。但从现在经济比重来看,国有资产已经被分掉了将近一半,对“分家”策略的讨论尚未开始。

中国特色?中国没有特色!

绝对不要相信“文化”会造成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法不同。经济也许不是“制度决定”。但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力,远远超过文化对经济的影响力。台湾与香港的经济制度与规律,离美国近而离同种文化的大陆远。东德与西德,南韩与北韩,经济实体的差异程度,与文化的近似程度恰成对比。广东企业与北京企业的相似程度,远远超过广东和广西企业的相似程度。决定经济的仍将是制度,我们中国不会因为“文化不同”而走上与其它国家不同的经济道路。

拿一个影响最广的误解来谈,曾经吹得神乎其神的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一度被有很多人认为,乡镇企业是中国文化的“伟大创造”,是世界经济的“第三条道路”,农民企业家是中国独一无二的经济现象。我本科的时候,在北大听过不少讲座,这种观点早已让人耳边起茧。但九十年代末,乡镇企业集体“进城”和潮水般的民工以实际行动嘲弄了这种“发现”,以至于现在都没人提乡镇企业了。其实多看历史,就可以发现乡镇企业“似曾相识”。实际上这是国家转轨的一种现象,在政府的经济控制力减弱,而农奴制依然保留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就会大量涌现。

在十九世纪中期的俄罗斯,工业化已经起步,而依然保留了农奴制。在农奴制下,农民并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世袭身份。由于在农奴制下,俄罗斯通过划分“农民身份”与“非农民身份”限制了农民进城,一批农民就通过工业化形成了整个整个村庄的乡镇企业与大量的家族制的“农民企业家”。俄罗斯涌现了如莫罗佐夫家族、格拉乔夫家族、鲍里索夫家族等“农民企业家”,乡镇企业也如雨后春笋,以纺织闻名的莫斯科省的伊凡诺沃村,以冶金闻名的科斯特罗马省的达尼洛夫村,以制鞋业闻名的特维尔省的基拉姆村。农奴制改革后,这种现象就渐渐消失。中国也是一样,当放宽了农民进城限制以后,大量农民从乡镇企业中涌出,纷纷进城务工,形成“民工潮”。“中国文化的伟大创造”不攻自破。

同样,在国有资产私有化中,中国也不会因为“文化”而有所不同。分家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今后的社会稳定。如果仍旧像现在这样,政府不断地涌现亿元量级的腐败大案,而又以经济困难的理由取消了下岗工人的退休金和“没有失业”的庄严承诺,开始“自由竞争”。如果仍旧像现在这样,各种工程一投就是上百亿,而九八年百年一遇的洪灾农民只能分到每人每月三十元的“安家费”。如果仍旧像现在这样,一方面不断“扩招”以实现“教育产业化”,另一方面大学生失业率居高不下,在学习期间打工陪聊,女大学生向百万富翁们“投怀送抱”。那中国文化的“熏陶”并不会使得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们变得特别“稳重、深沉、善良”的。

极右到极左的震荡

社会公正并不能通过经济增长来弥补。如果不能在转型期建立一个“自由与公平的底限”,那么迟早社会稳定将是无法维持的。

再让我们把目光转向百年前的俄国,二十世纪初,俄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组成立宪民主党,并以此为主体进驻了国家杜马,俄国政府中的开明派也倾向于建立宪法,改变沙皇专制。时任俄国总理的维特决心推进经济改革,并与主要反对派立宪民主党人多次谈判,但由于损及沙皇利益,总理维特最终被解职。主张警察同志,铁腕强权的戈列梅金,斯托雷平相继登台。立宪民主党人被残酷杀害,组织瘫痪。俄罗斯进入了“斯托雷平时代”。以铁腕强权摧毁传统俄国公社,开始“斯托雷平改革”,成立极右翼政府,将俄国经济转变为农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持续的安定造就了“斯托雷平奇迹”。沙俄经济持续高涨,与1900年相比,俄国煤产量增长121%,棉花加工量增长62%,出口总额增长112%,国民收入增长78.8%。全俄人均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直到五十年后才被打破。

由于经济持续稳定,俄罗斯人对政治的兴趣冷淡,人们只关心钞票,政府的反对派陷入尴尬状态。流放海外的“民主人士”内讧成习,国内右翼的立宪民主党分裂派系林立,以往在国民中的威望一落千丈。左翼的社会民主党则彻底一分为二,分裂成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吵得不亦乐乎。一些革命者纷纷向政府“投诚”,从思想上彻底忏悔。激进自由主义的一些人开始清算传统,曾经以立宪民主党人身份参与革命的知识分子格尔申宗说:“我们不仅不应幻想与人民结合,反而应该害怕他们甚于害怕政府的刑罚,应该感谢这个政府用刺刀和监狱使我们免受人民的疯狂之害。”

当知识分子纷纷从右翼与左翼转向为秩序主义、民族主义者时,他们的声望也在不断下降。当瞿秋白访问俄国时,俄国无论是市民还是农民,对老知识分子托尔斯泰依然表示尊敬,但对时下的知识分子却颇为不屑。那时的知识分子声望一落千丈,他们对政府决策毫无影响力,又被民众看成是政府的走狗。

当知识分子日趋保守,社会依然“稳定”的时候,大众却越来越激进。根据沙俄司法部门的统计,在二十世纪初,以“危害国家安全”而入狱的国民,知识分子比例越来越小,而工农比例却大幅上升。由于斯托雷平的极右翼改革以权贵为利益本位,机会与风险分布极不公正,表面虽然“安定”,但革命暗潮汹涌。极左翼的“社会革命党”成为第一大党。就在所有人都认为社会已经“告别革命”的时候,革命却突然爆发,毫无征兆。1917年2月,由于首都的几家商店进货不足与交通不畅,造成面包脱销。导致不满的居民上街,立刻引发骚乱。派去镇压的首都卫戍部队主要由农民组成,早对社会分配不公严重不满的农民军队率先哗变。仅仅七天,沙皇就退位了。极右翼的杜马立刻从保皇派转入革命派,此后社会不断左转,在极左的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后,最后这些“投机革命”的人也纷纷被杀。社会以血的代价完成了极右到极左的转变。

社会革命并不以知识分子意志为转移

从俄国的极右到极左转型可以看出。以为知识分子纷纷“告别革命”,革命就不会发生的想法是可笑的。

但是,知识分子与政府并非毫无作为。如果知识分子在极右转型期能对政府产生影响力,那么很可能通过一种较为公平的方式瓜分资产,“告别革命”。即使政府不听,如果知识分子能够坚持呼唤公平,在大众中赢得尊敬,那么很可能在革命后能建立起一个左翼或右翼政府,而不会变成一个极左翼政府。重新开始“极左到极右的震荡”。

从起码的公平观点来看,我们都不能接受先把所有人的财产“公有”后,几十年后再由少数人瓜分这些“公有”财产成为私产。或许过上几百年,大部分人会忘记财产被“公有”的事,但现在显然还没有忘记。即使从目前的贪污、外逃资金,和富翁排行榜上的资产来看,这批几十年积累的公有资产数额相当庞大。几乎每一个厂长和每一个公务员都在转制和加薪中获得了其中的一部分。但这些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农民和工人,被排除在分配队伍之外。很难想像这样的私有化将是稳定的,也很难想像在私有化后能够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以东欧俄国的经验来看,凡是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平性较差的,如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经济低迷的时间都长,恢复也慢。而在私有化过程中公平程度较好的东欧系列国家,经济恢复都非常快。目前的国有资产分配公平与否,对今后中国走向哪条道路至关重要。

中国的左右翼需要合流

在摆脱极左阴影的过程中,中国知识分子群体曾经为思想解放做出过巨大贡献。但九十年代分裂为左右翼,开始进行“伪问题”的探讨。其实,左翼的社会主义者和右翼的自由主义者只应该在一种情况下对立,就是政府的机制决定了权力和责任是对应的。它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公民授予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大的责任,授予的权力小承担的责任也小。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国家多承担一些责任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势必认为应该给国家多一点授权,而反对国家权力过大的自由主义者势必也要主张国家少承担点责任。

但如果国家的权力并不是公民授予的,国家增加权力,也并不完全用于承担责任。例如农民交了税养活了警察系统是希望它们能保障社会安宁,而不是用来发暂住证收收容费的。网民缴税是希望让网络畅通,而不是拿这笔钱来搞过滤系统,培训网警来阻塞网络的。一方面,通过权力侵吞公用资产,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纷纷崩溃。在这种情况下,谈什么国家权力“大一点”好还是“小一点”好,有意义么?

如果直到现在,中国知识分子还不能认识到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在于确定一个“公正的底限”,热衷于派别之争,那么或许在下一次震荡来临时,已经没有人愿意相信知识分子的话了。

注:本文大多数文字出自北大一位网友与清华秦晖教授的讨论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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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lection of Qin Hui, 1.

秦晖:经济转轨的奇迹与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 17:16 经济观察报
  演讲人:秦晖

  这些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转轨经济学界都在讨论两个话题:一个是“中国奇迹”,另一个是“东欧困境”。通常不管什么倾向的人都承认这个事实:中国二十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90年代中东欧各国进入转轨以来很不顺利,或多或少都经历过经济滑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对比?
  现在非常流行的解释,就是关于所谓“东欧激进”与“中国渐进”的说法。我认为,在意识形态上这些说法是没有问题的。的确,东欧国家自从转轨之后就把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看作他们的方向。但问题在于:认同这一方向并不难,而真正实践私有化却很难。在巨变后的1992年,波兰一个媒体曾经讲过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叫做“两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是:前政权垮台得这么容易,连反对派都没想到;第二个“没想到”是:私有化这么难搞没有想到。我觉得的确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就像一个大家庭。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决定要不要分家这可能是个问题,但相对而言,要不要分家这个决定不太难作出。真正难办的、容易碰到尖锐问题的事,却是“怎样分家”,这个家怎样分得公平。因此,即便所有人都赞同私有化,这不过是所有人都赞同分家。但怎样分家,这里的问题还是很大。我相信一个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有的人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家结果。

  那么,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转轨以前,中国和东欧的经济体制,虽然都被叫做“计划经济”,其实严格说,我认为叫“非市场经济”更合乎两者的共性。但这两种非市场经济是很不一样的。从一开始就很不一样。东欧的这种所谓“计划经济”的确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性主义产物。最典型的代表就是1930年代成名的苏联经济学家,后来也是东欧经济学界惟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康托罗维奇,他搞的就是数理经济学的“计划最优化”。但这种东西其实在中国一开始就行不通。如果说在1950年代初期还有点影响,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不行了。在1956年的“八大”上,我们就提出了反对“一长制”,实际上就是反对“理性计划经济”那一套。到了文革,文革是反对修正主义的。所谓修正主义,其实就是“理性计划经济”。因此,中国在转轨以前,是一种既否定了市场,也没有什么真正的“计划”,这样一种“大轰大嗡”的运动经济,也可以说叫无计划的“命令经济”。这种经济在运作机制上,以及在最终效益上,和计划经济有很大不同。而它更大的不同点就在于这两种体制它的“可放弃性”是有很大不同的。简单说,放弃一个理性计划,不管是渐进放弃还是激进放弃,不付出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均衡破坏很容易,市场均衡建立是很难的。而要放弃一个根本没有什么均衡可言的“命令经济”是很容易的。这种放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都可以有经济正收益。也就是可以通过改善计划,即所谓“按科学规律办事”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引进市场原则来实现。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初期这两种做法都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种情况在东欧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们本来已经很“理性”了。

  这是第一点。也就是说,摆脱无计划的命令经济可以是无代价的,但摆脱理性计划经济必须是有代价的。匈牙利经济学家彼得米哈里曾经说,“中国走出文革非常轻松,好像是一场愉快的郊游,但东欧国家摆脱这样一种理性的计划体制就是一场艰苦的长征。”

  第二,作为一种非市场的经济,作为一种个人不是主体的这样一种共同体本位的体制,从逻辑上有两种功能:第一种是束缚功能,使得社会缺少竞争,没有自由;另一种功能是保护功能。这种体制可以给人提供某种社会保护、很高福利,但摆脱这种体制在逻辑上就有所谓代价问题,即摆脱束缚的同时也就失去了保护。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种意义上的自由”:摆脱了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但是这两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是等量的。有些共同体保护功能很发达,束缚功能不发达。反之亦然。那么,我觉得对比最鲜明的就是我们和一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和中国,尤其是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即农民所处的农村之间的对比。波兰和南斯拉夫这两个国家在巨变前就没有搞过集体化,他们的农民在巨变前就是家庭农场,享有我们中国农民在改革后才享有的自由。但是,他们的体制在工业化的基础上,也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社会主义凝聚力,给农民提供了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而中国的农民恰恰相反。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就国家对农民的束缚而言,并不亚于国有企业。但它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如周其仁先生所说,主要在于这种束缚的后果,在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承担,在农村是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是用我自己的话,改革之前同样束缚了农民和工人,但国家只保护工人没保护农民。这样一来,改革的意义和得失对波兰农民和中国农民就完全不同了,虽然都是走向市场,但对波兰农民来说,他们摆脱的束缚很少,但失去的保护很多,因此对他们来说这是个代价十分沉重的过程。但对中国农民来说,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民来说,在改革初期,他们摆脱了很多束缚,但并没有感到失去什么保护,因为原来这个体制就没有给他们提供什么保护。所以对他们来说,摆脱是个非常“愉快”的过程。

  但以上这两点都是基于变革前的经济体制的不同。不管是变革前的体制有保护没有束缚,还是变革前的体制有没有理性计划,由此造成的中国和东欧的转轨绩效不同显然应该是有时效限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改革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会慢慢弱化。到了1990年代后,决定东欧改革出现问题、中国改革一段时间比较顺利的主要原因,就成了我讲的第三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东欧的变革可能都要比中国“左”得多。我曾说过一句大实话:现在世界上所有的投资者相对而言都更看好中国,而不是看好东欧。为什么?其实就是我曾说过的四句话:“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征地客。”在东欧就是这样的,但在中国这四种情况全都没有。这样一来,当然中国的投资环境就是“全世界最好”的了。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用经济学术语可以这样讲,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不管在经济上是渐进的还是激进的,他们的共同点是,在“民主分家”的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都增加了,也即民主私有化比权贵私有化的交易费用要高。这毫无疑问在所有的东欧国家都存在。就以我们去年开始讨论的所谓MBO问题而言,实际上所有东欧国家都有过MBO化的现象。也就是在私有化以后的二次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这个资产都有向“能人”手中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趋势在中国比在东欧国家快得多。在中国,的确是转轨的“交易费用”比较低,因为“交易权利”高度集中。这样一个问题的确使得东欧国家在转轨中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交易成本的大量付出。这个代价导致了东欧许多企业垮掉。但我认为,从长远看,这样的代价是有所得的。有所得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付出这些“交易成本”换来了作为转轨结果的产权初始配置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分配就一定更平均,当然这可能也是事实。因为,从我们现在看到的事实,如果中国和俄罗斯相比,基尼系数到底哪个大现在还有争议。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比,中国的基尼系数更大,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觉得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基尼系数大和是不是不公正是两回事。像美国的比尔.盖茨和洛克非勒他们富可敌国,但大多数美国人没有认为有多大的不公正。但中国的赖昌星、周正毅等人,他们比盖茨和洛克非勒富裕差太远,但国人都很反感。

  那么,这个产权配置的合法性是怎么形成的呢?我觉得无非三个途径:一个就是起点公正。这个所谓起点公正当然也包括公平分配,但并不一定就指的是平分财产,而是指分要分得公平,卖要卖得透明。而且所谓的能人,是在初始私有化以后由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而不是在市场化以前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应该说很清楚,在经济过程中谁能胜出,谁是所谓能人,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我们之所以要搞市场化,不就是因为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往往是不行的。那么,政府干什么呢?政府惟一的或者是主要的职责当然就是维护公正。请注意,这里讲的不是指政府维护“平均”,而是政府要维护“公正”。那么政府要维护公正,而不是指定“能人”,市场才能指定能人。这就是所谓“起点公正”。

  但在这点上往往不是没有瑕疵的。人们可以提出中东欧国家有这样那样的案例是不公正的。这里就有了第二个机制。我将此称之为“代理公正”。

  其实,产权改革的道理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在今年的网络讨论中有一个网民用非常浅显的语言说了一句大实话:他说把个人的财产公有化,要自由(即要由那个人做主);把公共的财产私有化,要民主(即要公共同意)。但很多情况下恰恰相反,把私人财产公有化的时候,往往是“公共权力”决定,根本不管你是否同意,如拆迁。把公有资产私有化的时候,又往往不考虑公众意见,在经济民主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所有者和看守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产权改革就有了基本的合法性。我认为这和国有资产能卖出什么价钱不是一回事。我并不认为产权价格合法性的核心是所谓的贱卖问题。在国企改革中也有这个问题。国企改革到底能卖多少钱?所谓国企贱卖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存在?到底贱卖了多少?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计算,因为国企到底值多少钱从来都没有一个先验的价格。资产和其他商品一样,到底值多少钱只有在一个市场讲价机制中才能形成,它并不是闭门评出来的。如果你卖的是自己的财产就根本没有贱卖问题,但如果你卖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因此,正如在民主之下赋税可能比民主之前更多,但公众也认可一样,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顺畅,它的出售价格也许不见得会比这之前要高,但合法性就要大。

  第三,就是所谓的“协商公正”。通常通过民主体制,中东欧国家实现的只是通过民主程序达成了民主化立法。但实际上,在私有化的各个案例中,仍然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也就是我所说的“分家”问题。在这方面,就必须要有协商,就必须要有承认利益多元格局的存在,以及不同利益阶层的正常的博弈机制,或者说谈判机制。东欧国家的事例证明,“吵在前头”要比“秋后算账”来得合算。事实上,我们从东欧情况看起来,转轨公正和协商公正比较发达的这些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这些国家,在转轨经济以后的复苏中大都走在了前头。

  我们国家采取了经济改革先行的政策,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多有利条件,我们有海外华人、港台地区。我们占了一个最大的便宜,就是节约了“交易费用”,或者说节约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费用。但是,我们用这样一种方式赢来的优势,如何继续?

  今年8月份以来出现的这场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我觉得,不要说各方观点谁对谁错,但这场议论迟早是要来的,而且早来比晚来好。因为如果再晚来,以前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仅又要付出,很可能还要加付出很多利息。那么,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应该持的观点是,国企改革走到这一步,走回头路显然是不行的,但国企改革的公正性问题,或者整个中国经济转轨的公正性问题,现在就变得迫切需要解决,而且这种解决不能依靠“清官”,应该是在制度安排意义上的解决。这个制度安排其实无非就是上面说的这三个问题:起点问题;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就是一个协商问题。通过这三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缓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使中国在前一阶段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至于变成在事后需要付出利息的这样一笔“高利贷”债务。使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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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ld but good one: 秦晖纵论“郎旋风”

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对几家国内著名企业的质疑近期已演变成一场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全社会反思。在经济学家们激烈的争辩中,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教授秦晖的名字被屡屡提及,因为早在十几年前,这位从研究农民史转而研究经济史的学者就已在呼吁人们警惕国企产权改革中的不公正性。在我们的约请下,尚在美国的秦晖撰成此文,细述其对多年来国企产权改革路径的理解和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 12:43 南方周末


“郎咸平旋风”:由“案例”而“问题”而“主义”

  □秦 晖

  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郎咸平旋风已从对具体企业家的针砭刮到了对国企产权改革的否定,也由此引发主流或非主流的经济学家纷纷参与讨论或贬或挺。

  8月以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连连在媒体上发出“重磅炮弹”,指名道姓地痛斥许多中国企业领导人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这些被指责的企业几乎都是过去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包括TCL、海尔、格林柯尔、科龙等。

  郎咸平的炮轰果然引起强烈反应:平面媒体与互联网上出现一面倒的声援之声,而被批评的企业则纷纷叫屈,格林柯尔老板顾雏军甚至在香港把郎咸平告上了法庭。这反而更增添了事件的轰动性。郎咸平回应时表示:他并非与顾雏军个人过不去,实在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事态而言。这样,郎咸平就由“案例”进入了“问题”。在此前后他对中国经济转轨中的不少方面提出了尖锐批评。他批评“做大做强”,否定MBO(“管理者收购”),抨击“保姆变主人”,直至提出“国有胜于民营”,完全否认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必要。

  对于郎咸平的“发难”,中国“主流经济学”界保持了几天的沉默,媒体谓之“集体失语”。郎咸平则对此表示不满,对他为捍卫国有资产而斗争却得不到同行的响应而成为“孤军奋战”大表感叹。但很快,行内出现两极化的回应:一方面,自许为“非主流”的一些经济学家,如左大培、杨帆、韩德强等高调声援郎咸平,有的甚至采取了发表“声明”这种学界少见的形式。另一方面,被称为“主流经济学”家中的不少人,如赵晓、张文魁、张维迎、张军等陆续出来反驳郎咸平。8月28日这一天,中国南北方出现了两种声音的激烈碰撞:北京在当天举行了“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经济发展研讨会”,受邀的“主流经济学家”大都在南方开会而没来,只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一人应战,而“非主流”方面的左大培、杨帆、韩德强、杨斌等人均到会发言“挺郎”,加上郎咸平本人的出色发言,会场几乎成了声讨“主流经济学”以及据说是这种经济学主导下的国企改革的场所。就在这个发言中,郎咸平明确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这与他几个月前还著文欢呼“民营企业的春天”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与他这次炮轰之初谈“问题”时的说法“政府退出可以,但国企不能退出”有了很大的不同。

  郎咸平这样表态的确好像也是大势所趋,就在28日同一天“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在南方开会,有人评论曰“说是中国企业家论坛,实际上是国内(主流)经济学家集体回应郎咸平”。在前几天赵晓、张文魁等发言的基础上,张维迎对郎咸平提出了不点名但却相当系统的反驳。张维迎与此前回应的张文魁除了说他们的道理之外,都特意点出了自己主张的背景:张文魁多次强调郎咸平痛斥的国企改革并非只是经济学家“拍脑瓜”的结果,而是“党和政府”的战略决策,张维迎则批评郎咸平以“骂政府,骂富人”为能事。

  “民主分地”的启示

  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

  讨论中不少人如赵晓、童大焕等都提到了笔者过去对这类问题的关注:“这场瓜分国家财产的盛宴早已开始,而且质疑者也不乏其人。据我所知,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早就谈过‘从打破大锅饭到瓜分大饭锅’的问题”(注1)。我并不关心这个问题的“发现权”属谁——这很无聊。但这次挺郎的“非主流”人士纷纷回顾自己过去也批评过,看这些回顾,起码与他们相比我还真是最早的。于是觉得有必要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过程。这并非是要争什么发现权,而是觉得整理这段心路也许对认识那时以来的中国经济转轨历史不无裨益。

  早在1980年代后期,官商官倒现象、价格“双轨制”下的以权谋私和承包制下的“公产私用”已经引起社会不满,政府也从只提所谓“不正之风”到开始承认有“腐败”问题。但是那时也兴起了“原始积累时期不公难免”的论调。尤其是1988年前后,与“新权威主义”的同时兴起了“官僚资本是到商品经济(那时还不说市场经济)的第一级火箭”之说,公然为那时还只是初露端倪的“以权占产”张目。

  这一切使我产生了改革可能遭扭曲的忧虑。当时研究农民史的我,从农村改革之初小岗村“18个红手印”式的“民主分地”得到农民支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方式脱离人民公社,而是把公社变成干部的私人庄园、把农民赶走或变成庄园苦力,农民还能支持改革吗?

  我们知道,当初分地在很多地方是在形成政策之前由农民自己协商进行的。由于缺少政府的干预,农民的“公平”方式有时在学者看来极为粗糙原始,好地坏地水地旱地远地近地一律切块抓阄平分家家有份的结果,使得农地的细碎化在许多地方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往往一家的份地多到十余块。当时不少人(包括我)认为如此“放任”将损害耕作效率。但实际上农民自有乡土智慧,几年后通过民间的自行调整掉换,细碎化的问题逐步缓和。看来只要初始配置具有公信力,后来的调整并不难。过去的平均主义会损害效率,但是起点平等的公正分地却是效率的保证。用农民的话说:“假如分配不公,架有的打哩”。

  我还看到,历史上有不少“同居共财”的宗法大家族到了晚期都会因面临“分家”而产生矛盾。但是矛盾的尖锐化往往不是因为“要不要分家”的争论——尽管这种争论似乎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而是由于“如何分家”的争执。而“分家”是否公平往往对家族此后的历史产生重大影响:公平的分家可以在“亲兄弟,明算账”的和谐中达成个体自由与家族凝聚力的统一,使“分家”后的家族继续保持活力。而分家不公却不仅当时会造成打官司、动武乃至出命案,而且此后的家族认同也就完了。

  我进而想到,人类社会史上过去两次“摆脱共同体束缚而争取个性自由”的过程:摆脱原始氏族共同体走向古典自由民社会、摆脱封建宗法共同体走向近代市民社会,都曾经面对类似问题:在走出氏族共同体时,有“雅典道路”与“马其顿道路”之分,“雅典道路”意味着变“氏族族长制”为“民主制”,通过平民运动(包括经济上通过梭伦、李锡尼法案式的改革形成平民私有财产)建立民主雅典与共和罗马式的古典公民社会。而“马其顿道路”则是变“氏族族长制”为“强权通吃”,化“父权”为皇权(包括经济上形成托勒密式的权贵大私有制)以建立“家天下”的古典帝国。同样,在走出封建宗法共同体时,也有所谓“美国式道路”与“普鲁士道路”之分,列宁曾经这样归纳这两种对旧体制的“破坏方式”:从农村公社分解为独立农庄是两者的共同趋势,问题在于这一过程是使农民得利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受损呢,还是使农民破产而特鲁茨柯伊老爷得利?

  实际上,没有什么人是天生的“分家派”或天生的“护家派”,同一个人按有利于己的方式他可能支持分家,而在相反的方式下他可能坚决反对分家,个人如此,阶层亦然。在古希腊罗马,贵族与平民都是氏族传统的背叛者。在近代法国,王党与雅各宾党都在破坏农村公社。当代的“大锅饭共同体”同样是在上下的双向作用下解构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在“如何分家”之争中找到一种尽可能有利于、而不是有损于大多数人的方式。这不仅是基于道德上的正义,在操作层次上也是使进步过程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有些人过分强调所谓“文化”的决定性,但实际上,当初改革在更“传统”的农村能够势如破竹,在新文化、外来文化影响无疑更大的都市国企中却寸步难行,原因难道不正是“民主分地,起点平等”的公正性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同,而国企改革却缺少这种公正性吗?

  历史上,1905年以前俄国农民“脱离村社的个人主义倾向”曾使沙皇维护村社的国策难以为继,更使民粹派的“村社社会主义”宣传惨遭碰壁。但是1907年以后专制的斯托雷平改革以“权贵私有化”使大多数农民深受其害,导致他们“突然变成”强烈的村社传统支持者并在1917年清算了这场不公正的改革。相反,同样是专制的资本主义改革,伊朗巴列维的“白色革命”因其腐败不公在都市中引起伊斯兰传统的强烈反弹,甚至不少高度“西化”的都市中产阶级也卷入了那场推翻巴列维的“伊斯兰革命”。然而恰恰是最不“西化”的伊朗穆斯林农民,成了巴列维国王当时几乎仅有的同情、支持者和伊斯兰革命反对者,因为巴列维改革虽然在城市中以腐败著称,在农村却因把寺院土地分给农民而使他们尝到了“分家”的甜头。

  显然,斯托雷平改革与巴列维改革的失败与其说是因为“文化冲突”毋宁说是因为公正性危机。而同样生活于“传统”,俄国农民反斯托雷平与伊朗农民亲巴列维,也因为这两次改革对他们公平与否。

  “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

  所有这一切使我痛感公正性在改革中的重要,尤其是在一场走出传统共同体的改革中“公正分家”的重要。但是当时我作为史学家并未直接介入现实问题,只是在那时的一些“纯学术”的史学论文中和我编写的两本未出版的教材《古代社会形态学概论》与《封建社会形态学概论》中附带地表达了上述与现实有关的看法。我和金雁合写的两本专著《田园诗与狂想曲》及《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更系统地、也与现实联系更紧密地表达了这些思想。

  1990年左右,许多人断言改革、包括经济改革将会终止,但是我从历史上许多类似过程中感到改革过程反而会加速。果然,1992年后改革很快取得了巨大的进展,1980年代只是说说而已的“第一级火箭”终于点火升空。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从“经济史”走入了“经济”。1992年股市急遽升温直到发生深圳10月骚乱,第一波“圈地运动”也澎湃而起。为此我在深圳股潮后不久写了长文《危险的第一级火箭》(1993年2月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双月刊),提出了“从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到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等问题。——这就是11年后郎咸平今天所讲的“保姆占了主人财产”的现象。

  同是1992年,过去承包制下由“公产私营”、“公产私用”演变为“公产私有”的资产转移使人对这种方式日益怀疑,“产权改革”的话题浮现。当年8月,原官员身份的深圳罗湖区时代实业有限发展公司总经理叶启明提出个人集资2000万元购买本公司,成为见诸报道的首例法定代表人购买自己企业的“自购自”案例,这也就是今天成为时髦的“MBO”。罗湖区起先拒绝并开始排挤叶启明,派工作组进驻企业查叶的“贪污”问题,查不出结果也不撤,并要叶提前离休,遭拒绝后又要叶参加拍卖竞标,叶仍不同意并上诉市委,市委决定支持叶启明“自购自”。为此,我写了《“叶启明现象”辨析──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的“自购自”问题》(1993年《东方》创刊号)一文。文中指出,无论这一个案中的叶启明作为经营有功的企业负责人如何应该给予奖励,在中国现状下作为一般性问题,企业负责人“按自定价格或至少是以此为基础的非市场性价格购买自己所管企业,并使之转为自己所有的做法”不能提倡。“在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自购自’的方式是不应允许的。”产权改革“只能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公开拍卖不失为其中的一种选择”。11年后,郎咸平对MBO的看法与我大致相同。

  就在此文中,我指出产权改革中的国际惯例包括体现机会平等的“英国方式”(公开拍卖),以及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一些西方国家实行的“伊索普”方案(ESOP,“雇员股权方案”的英文缩写)等。过了11年以后,有朋友撰文对我的“起点平等”主张提出批评说: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这个主张何止早十年,而是早在11年前就一提再提了。

  “公正至上,起点平等”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1994-1996年间,我在《东方》杂志上连续刊出了“四论公正至上”,对经济转轨中的公正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述。我开头就说:“效率源于竞争,竞争要有规则,规则必须公正。是故,公正乃是超越‘公平与效率’之争的更为基本的价值。”这里所谓“效率源于竞争”是当时的流行观念,其实效率也源于合作,但合作同样要以公正的规则为前提。西方所谓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来是在规则公平已解决的前提下揭示“结果平等”与竞争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在规则公平还未完全实现的当下中国,所谓“效率优先”往往成了不公正的特殊利益优先;而“兼顾公平”又往往被理解为规则公平只能置后(不能优先)。结果这个在西方被理解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口号在中国却淮橘为枳地成了损害竞争公平的借口。因此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

  我还指出:“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句话不如改为‘市场经济是公正的经济’更为确切。其实在西方,‘法制’之‘法’不仅指成文法,更指高于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法。而自然法实际上就是公正(justice)的同义词。没有公正,就是蔑视自然法,成文法的权威就没有来源,一句话,没有公正就没有法制。”

  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而当时不少经济学家尊奉以剥夺大众交易(谈判)权利来“减少交易成本”的所谓科斯定理。据说根据这个定理,“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效率就可以最大化。而要使“交易成本”降低乃至趋零,就要禁止公众参与讨价还价。

  因此许多学者尽管承认规则公平,却根本否定经济转轨中尤其是产权改革中起点公正的重要。为此出现了种种怪论,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产权空白说”,似乎国有资产属于“无主物”,谁拿到就是谁的。有的从所谓“分不如卖”的命题中推出“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主张产权改革中不应承认公众的谈判权利而应由官商“双方”自由交易。有的提出“交易先于产权”,暗示对于“无主”的国有企业“掌勺者”尽可以放手“交易”,一“交易”,产权就出来了。为此,我在这几年对这些主张进行了辨析。我指出国有资产绝非“无主”,它在法理上与事实上都属于国民,对过去国资原始积累过程的道德批判和如今所有者与“看守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缺失并不能推出“国企无主”。——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讨论的国企“产权非缺位”说。

  我认为,“分”与“卖”本身各自都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因此“分不如卖”是个假问题,但作为公共物品,其处置形式无论是“分”还是“卖”,性质上都应该属于“公共选择”,只有通过直接的或代议的公共选择程序完成了产权转换后,它作为私人物品才具备“双方交易物”的资格。因此国企买卖是一种“卖方缺位的看守者交易”,看守者是不能未经所有者委托、不受所有者监督而“自由定价”的。只有在所有者对看守者形成选择委托与监督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人交易”——这也就是8年后郎咸平此次质疑的“双方自由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1997年之后,在“国企改革攻坚战”中,许多地方出现了比“分”和“卖”更刺激的做法。如长沙在1999-2000年间对一批盈利的大型国企实行“靓女先嫁”的“界定式私有化”,用政治权力直接把国有资产划拨给“内部人”并一步到位地实现管理者控股(即所谓MBO)。这是世界各国包括中东欧转轨国家在内在公开领域(偷着干另说)都前所未见的“激进”做法。我在《财经》杂志上对此提出批评。据后来媒体综述,当时对“长沙模式”的质疑以我最激烈。

  2002年十六大后,开始实行“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管理者控股的呼声大涨,风传明年将是“MBO年”。我为此写了《国有资产如何公正“退出”》与《要MBO不要MBO年》等文,指出“分级管理”不能改变政府只是国民资产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的性质,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先讨论并经过立法(这也是郎咸平此次的主张),并必须有公共参与与有关利益各方的公平谈判机制。至于管理者控股,我认为如果在公开公平的竞标中实现,那当然可以。但是在非竞争条件下用政治力量推进这种做法,乃至搞大轰大嗡运动式的“MBO年”,是决不可以的。

  有人把我的产权改革主张简化为“只分不卖”、“民主先行”。这种归纳是有误差的。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

  但是,起点平等并不等于“只分不卖”。由于过去“左右”两边都借斥责“证券私有化”来否定起点平等与公共参与,我们不能不澄清与此有关的事实:实现了证券私有化的捷克是中东欧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而为人诟病的俄罗斯虽然声称搞了、却并没有真正搞过证券私有化。但是,我们并没有忽视这种方式的局限性,包括捷克1997年后显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们更没有“只分不卖”的主张,实际上只要在公共选择的原则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像捷克那样在公民中进行平等的初始分配以产生“卖者”,或像匈牙利那样由一个具有充分的公共选择-监督代理功能的政府把公共资产变现后用于提供转轨时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需,都是可以的。起点平等也并不等于起点平均,毋宁说它更强调起点的公正与清白:只要在转轨中能够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抢来本钱做买卖”,在此过程中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参与博弈的途径,在公共资产的处置上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诉求,那么,由此形成的配置即使最终并不平均,也会为公众所认可,所愿意接受,从而具有公信力,具有不仅是成文法而且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即道义上的)合法性,不至于一有风吹草动就产生翻盘的社会冲动——那么从最基本的底线上讲,这样的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

  关于民主也是如此,“民主先行”并非是一步到位的激进变革,它应当实现上节所述的那些公共参与,至少应当使这种参与的进步与公共资产处置行动的公共性或“外部性”相适应。而且应当注意参与的大致均衡:事实上,按“交易费用”理论的本意,减少交易费用的途径也决不是剥夺人的交易权利,而是通过契约组织整合交易行为,例如,集体谈判就要比分散的个人非理性抗争更能节省全社会支出的交易费用。

  有疑问的“国资退出”

  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

  综上所述,郎咸平今天提出的问题我在过去11年间几乎都已提出,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与我相同或相近。当然,郎咸平关于那几个公司的具体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评。但我非常同意他对多数问题的揭示,而且他的行为方式对于提请全社会注意这些问题所起的巨大作用,是我当年微弱的呼声所无法相比的。就此我们应当感谢郎先生。必须指出,尽管这次“主流”方面不少人提到郎先生指出的问题秦晖早就讲过,而且据说似乎比郎讲的还好,但是在那时,并没有什么人(无论“主流”还是“非主流”中人)对我表示支持。而且就在这次的讨论中显示出,“主流”方面的一些朋友对问题的严重性依然缺乏认识。他们的一些观点我也很难苟同。

  例如一位朋友说:学者不应该在乎民意,应该有勇气与民意唱反调。这话有没有道理?要看对什么问题而言。学术问题当然只能求真而不能媚众,如同不能媚上。但是公共政策问题,岂能无视公众意志?就郎咸平提到的几个具体案例来说,的确正如张维迎所言,不能仅以民意的是非为是非。格林柯尔有没有问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调查证据,由法官或审计部门来独立地裁决,不能仅因民意汹汹就定人以罪。学者也应审慎表态,不能仅仅因为民意倾向郎咸平就附和他对那些具体案例的判断。

  但是如果超越具体案例,从政策层面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国资产权改革,它的本质是什么?不就是要处置原来法理上是属于公众的资产吗?处置公众的财产难道可以不听公众的意见而只考虑“学术上正确”?比方说,张教授有一所房子,别人,哪怕是个比张教授更有学问的经济专家,就可以不管张教授的意志而根据“学术上正确”的某种资源配置理论把这所房产“配置”给别人吗?

  郎教授的一些提法也不是没有问题。例如他说国际上讲的MBO不是指管理者购买自己所在企业的产权,这BO即buy out是购买外边的股票,像中国这种“自购自”应当叫做MBI即买内部股(buy in)。但是据我所知,国外文献中虽然确实偶见MBO/MBI这样的提法,但绝大多数论者,无论是议论西方、转轨国家还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有关话题时,他们谈到的MBO就是指经理购买本企业。而且与之并列的还有MEBOMANAGER & EMPLOYEE BUY OUT经理与雇员共同购买本企业、EBOEMPLOYEE BUY OUT雇员集资购买本企业等缩略语,其BO的意思相同。从英文词义上讲,buy out就是“完全买下”、“买断”之义,也不是“买外边的”,而且buy out与buy in也不是反义词。从常理而言,MBO是在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理论受到挑战、相信经营者控股、所有权经营权合一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想法的一种实践。如果像郎先生所说,只是经理购买了外边一个不相干的企业股票,那就与一般的股民购股行为无异,有什么理由成为一个特定的经济概念并形成专门术语呢?我与郎先生一样反对在中国的条件下搞MBO但反对或赞成是一回事,MBO本身是什么意思,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不过一般而言,我相信郎先生并没有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产权改革的公信力缺失不仅仅是案例性的。即便是一些理论上讲本来无可厚非的主张,在这种背景下也会被不公正地扭曲。我认为即使是郎先生对此也缺乏考虑。

  例如,笔者最近听说一个故事:某个国有企业,原先有一千多职工。十五大以后,企业开始了“改革攻坚战”,主要内容是“减员增效”。当时并没有搞产权改革,厂子仍然是“国家”的。在“国家”面前谁能讨价还价?而且既然产权未变,没有“私有化”的嫌疑,自然也避免了意识形态风险。于是改革进展顺利,职工们纷纷“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地加入了下岗队伍,两年后厂里只有三百多职工了。冗员既减,效益自然也就颇有改善。

  这时,“国有资产退出”的产权改革适时启动了,企业开始搞“两个置换”(资产由国有“置换”为私有,职工由“全民身份”“置换”为自由雇员)。但是问题来了:企业效益既然改善,在产权市场上它的资产价值自然上升。按照产权改革应当促进“经营者持大股,经营者中又提倡法定代表人持大股”的原则,当时是想搞MBO(经理买断制)的。可是无论按市场竞价还是搞资产评估,这企业都太贵,“M(经理,manager)难以BO买断,buy out”,“置换”有困难。而且按理说,企业效益改善资本增值,证明经理是“能人”有功,现在反而让他出高价,那反不如“穷庙富方丈”先把企业搞垮以便贱价买进然后再妙手回春了,这岂不是奖庸惩能、奖贪惩廉吗?好了,这时据说有精神:企业改革应当“就业优先”。只要新企业主允诺不减员,“置换”价格好商量。于是该企业以很低的内部价成功“置换”给了其原负责人,而且是采取以未来股权红利逐年抵扣的办法来支付这一“购买”。于是一位官员就这样在没有竞价对手也不作任何现实支付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成了这个盈利企业的老板。

  有人说这是“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当然看起来这项交易是有条件的:亦即“购买者”承诺对已经“减员增效”后的(而不是“减员”前的)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负责——这被认为体现了“就业优先”。

  实际上,“减员增效”以改善公司治理,“就业优先”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两个思路本身都并不错。而且两者间的矛盾也往往不像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大。例如在古典学派看来,按市场规律实行“减员增效”可以促进资本积累,而资本投资增长会反过来带动就业增加。凯恩斯学派则相反,认为以国家的积极干预来扩大就业,不仅能缓解社会紧张,而且就业拉动消费,消费带动繁荣促进投资,资本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相对达到了“减员增效”。而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当前先从“减员增效”入手还是先从“就业优先”入手,则是见仁见智,而且不同见解的背后往往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社会分野,需要民主政治下的利益协调机制来权衡利弊,实行最大限度符合社会长远利益并兼顾各方现实要求的选择。这里确实有某种关系在焉。

  但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无论“减员增效”还是“就业优先”都被引向符合有权势者利益的方向。先用国家权力来“减员增效”,后借“就业优先”为名化公为私,横竖都是他占便宜而别人付“代价”。这就像古代历史上经常出现的“王马之争”: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结果“阡陌闾巷之贱民”被束缚得无所措手足;司马光主张放任无为,结果“品官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私财。前者搞不成“福利国家”,后者搞不成“自由市场”,最后就在这翻来覆去之中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了。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我们既有理由“减员增效”也有理由“就业优先”,但这两者能够形成什么样的“关系”,这恐怕就不是就经济论经济可以解决的问题。

  症状、病因与药方

  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关于“案例”我没有研究无法置喙,关于“问题”我不仅同意还可补充,但从这些问题中推出的“主义”,我可就与郎先生大相径庭了。

  郎咸平谈到的“保姆弄走了主人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我11年前提出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问题,也就是我6年前提出的“看守者交易由其看守但非其所有的财产”的问题。其实,两年前中国一些学者曾批评:“崽卖爷田不心痛”也是一种不错的比喻。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这实质上就是问:为什么“主人”制约不了“保姆”?为什么做饭、吃饭者制约不了掌勺者?为什么所有者管不住“看守者”?为什么“崽”根本不把“爷”当回事?这可以说正是全部问题的核心!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怕你对“保姆”、“掌勺者”、“看守者”和“崽”的如此行为再骂得厉害又管什么用?

  郎咸平先生的发言作用之一,是提醒人们捍卫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其实何止“国有”资产?这些年来包括“集体”资产在内的各类公共资产“流失”到某些人私囊的情况还少吗?笔者1997年曾出版《江浙乡镇企业转制案例研究》一书,就系统地讨论过这一问题。年来保障私有财产入宪,这是好现象。但是正如杨支柱先生指出的:“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决不意味着公共财产就可以被随便侵犯”。郎咸平先生这时出来呼吁保卫国有资产,虽然不是最早,但也是可贵的。其实据我所知,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财产保障条款行文也很少专讲保障“私有”财产的。保卫私产与保卫公产,真有什么矛盾吗?这些年来,有人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也有人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

  真正的问题是:第一,何谓保障财产权?第二,财产权为什么会受侵犯?

  先说第一。谁都知道西方国家是实行所谓私有制的,据说那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早就指出过,“世上只有计划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不仅从最早的“五月花号”船民的公社生活,中经欧文、卡贝等人的世俗社会主义实验区,直到摩门教等宗教公社,只要是自愿者的结合,从来受到保护。而且美国也是世界上公益基金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每年都有数目惊人的私人财产与遗产被自愿捐献给公益基金。这些自愿性质的“化私为公”从来受到社会道义的赞扬和国家政策(如捐款免税)的支持,谁也不认为这样的“化私为公”构成“私有财产流失”或者对“私有制”的侵犯。为什么?因为所谓保护财产所有权,就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意志受到尊重,而决不是说财产不可转移。相反,财产依所有者的意愿而转移,包括自愿地转为“公有”,本是保护私有财产的题中应有之义。

  同样,所谓公产不可侵犯,就是要尊重作为公产所有者的公众之处分意志,亦即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占私吞。因此,基于公意的公产分配与流转,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产权变更,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也不是什么“公有资产流失”。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私人公益捐赠一样。在中东欧的经济转轨中,捷克是经由民主程序向全体公民免费(只交登计费)公开、公平分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而俄罗斯虽然如今许多人特别喜欢骂它的“证券私有化”,但实际上俄罗斯的私有化主要形式是“卖”不是“分”,如今不得人心的“寡头”都是直接从国家那里通过“内部交易”获得资产,而不是从据说已经分得了国有资产的民众手中收购证券来发家的。但是,俄罗斯私有化的道义合法性饱受质疑,而捷克的证券分配就连当时的反对党捷共也不持异议,以反“新自由主义”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也说捷克的做法是“好的资本主义”。

  可见,如今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立双方说法都很值得质疑。这次“非主流”方面把“国有资产流失”简单地看成一个“贱卖”问题,而“主流”方面则以“只卖不分就不算流失”来应对。

  事实上,如果从总量来讲,国有资产如今至少在账面上看不但未减,反而显著增加。这次争论双方都提到了这个事实。“主流”方面的赵晓说这不是好现象,“非主流”方面的杨帆同样认为这是权力作用下民间资产“流失”到国有部门的结果,他也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所以,问题不在于国资与民资之间谁消谁长,谁流向谁,而在于这种流向是否符合公义。以强权化公为私和以强权化私为公都是不公正的,而且这两种不公正其实一脉相承。对公产的侵犯与对私产的侵犯同样是“权力捉弄权利”的结果。今天有人抱怨“崽卖爷田不心痛”,其实“崽”本来就没有把“爷”当爷,而是当孙子,何时把他的意志当回事?

  我不知道“新自由主义”是不是个坏东西,也许它的确很糟糕。但我们的情况无疑并不是它弄糟的。如果“崽”的权力不受制约,总把“爷”当孙子,那么不管它搞什么“主义”,“爷”都不可能得到公正对待。如果说以强权化公为私是“新自由主义”,那么杨帆也斥责的那种不公正的“化私为公”又是什么“主义”呢?

  其实杨帆讲的这种现象我在两年前已经讲了: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缺少一个权责对应的机制,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

  所以我奉劝今天的“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纯从理论上讲,你们的争论如同“左”与“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的争论那样永远不会有个终结的。但是你们应当想想:你们是“天平”的两头呢,还是“尺蠖”的两端?让我们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再继续争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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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06, 2005

郎咸平:宗教,礼教,法制 一无所有

为什么我们这个社会没有信托责任概念?
郎咸平:宗教,礼教,法制 一无所有!

This is a very interesting topic. What immediately comes to my mind is Taiwan! strange enough?

Actually Lang is from Taiwan, and Taiwan experienced the smiliar development of economy years ago. What was the situation back then for Taiwan? I may want to know the history of Korea, Japan, Hongkong too.

Apparently Taiwan's got some confucianism, Japan's got some religion, HongKong's got some laws. Lang refused discussing the loss of confucianism and religion in mainland China due to the reason that "they are sensitive issues". The only thing Lang has hoped on is the law constructions and enforcements. He hopes that by constructing a lawful business system, China will get rid of the problems in trust responsiblity issues of its daily business routine, and eventually open a door for the transfer of the national wealth of SOEs to the private--Chinese people, reasonablly and lawfully.

However the question is:
Religion, Belief(confucianism) and Law. Are they standing alone without connections to each other? Can law be built without the foundation of religions and beliefs?
Is HongKong an example?
We all know that Law can only be designed by people, enforced by people, abided by people. Without the balance of the powers or beliefs in good, Whether the law is just a matter of decoration or a working mechanism itself is worth more discussing.

More questions include:

Does China need a religion or multiple religions? If so, which one (ones) and to what extent? Hasn't I blamed Bush for his conducts purly based on the religious motives?

Should China reinsall confucianism? If so, how and to what extent? Isn's confucianism the ultimate reason that let us being shamefully defeated in the Opium War?

Much bigger question is:

Is the complete destroy of the tradition good or bad? Any sucessful example worldwide?

我们对受托没有什么太大的概念,我们是怎么成长起来的都不知道,与其说是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如说是工业革命的成功。有一句话,你认为这个社会是不是出了问题?这是非常敏感的话题,我在思考要不要回答你的问题。为什么这个社会没有信托责任?我们大家做个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只能接受历史所遗留给我们的这一切,我们无法改变它。我何尝不希望这个国家一开始就是像美国一样,是一个有信托责任的民族,是很好的民营企业家,很规范的企业,不是什么事都没有了吗?但是给我们这一摊的是一个以国有企业为主的摊子,今天资产转移如果不公平的话会引起社会动荡,问题非常严重。各位思考一下,为什么这个社会没有信托责任?这是我们历史的遗留。如果今天是一般的听众,我不想讲这个题目,由于今天各位都是成功的企业家,我想做个总结。  第一个我姑且不谈你个人对宗教是个什么概念,因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想。可是中国四千年以来,到了我们这一代,我们不敬鬼神,我们从来没有想到做事情有因果报应。第二,我们没有礼教的束缚,以前我们礼教维持者是谁?修桥、铺路、教堂、学校、庙宇是谁建的?我们这个社会如果缺乏这个的话,你发现农村是没有礼教的。第三,我们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我们的法制化进程才刚开始,基本上我们的法制化建设是不完善的。  中国四千年来,大概到了我们这一代人是前所未有的,不敬鬼神,做坏事没有想过因果报应。第二,没有礼教束缚,第三,没有法制化建设。我们这个让由于历史文化的传承,形成这么一种没有信托责任的特性。今天提出个方案,我是希望政府通过法制化的建设,让我们这一代不敢没有信托责任,我们下一代的血里面才会流着信托责任的血,而这个有信托责任的人是由法制化的国家所保护的人,这才是我们的信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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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inue exposing the indecency of SINA: the biggest internet news portal in China, and call for the Chinese version of FCC.

Imagine everyday millions of underage kids surf internet and encounter the following words constantly on this relatively "safe" website.

Quotes and translations from the left commercial column of Sina

Tonight she reaches her orgasm several times.
Make breasts bigger
The miracle of the 120% bigger male root (refer to penis)




Super Bowl XXXVIII half time show is just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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