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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October 29, 2006

尤纳斯让我们知道损失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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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8:51 国际在线

  作者:秋风

  孟加拉国农村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纳斯博士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之后立即到北京参加各种活动,真有可能推动中国的小额信贷事业迈过一个槛。中央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说法更坚决:立法部门应当修改相应的法律条款,给小额贷款组织以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








  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银监会研究局官员却表示:是否把尤纳斯模式引进中国,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恐怕涉及到金融监管的根本取向。

  国内评论家对尤纳斯或有所误解。尤纳斯不是慈善家,也不是高调的“穷人经济学家”,而是一位地道的、富有创新精神的金融家。他用自己的企业家精神及金融运作天赋证明了,毋须慈善施舍,也毋须政府养活,穷人完全可以借助于市场的分工合作体系所形成的适当的金融服务,发挥企业家精神,摆脱贫困。

  在中国,人们早就意识到了小额信贷对于农民及城市贫困群体自助脱贫的重要性。实践中也形成了几种小额信贷模式:第一种是政府通过扶贫基金的方式直接发放;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第三种,监管机构也曾经要求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这三种模式是政府所认可或至少是默许的,但效果都不理想。

  现实中,民众还自发地运用多种小额信贷模式。比如,茅于轼先生以他个人捐献的500元人民币作为起点,在山西临县龙水头村探索“小额贷款”。目前该基金的规模,包括捐献及入股投资,已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其实,在民间社会,传统上就存在多种形态的小额信贷制度。比如,遍及各地乡村的形形色色的“会”,其中最著名的是温州、福建的合会。这些合会是一种相对封闭的互助性贷款组织,很多小商人就是藉此获得初始资本而走上致富之路的。民间还存在不少私人钱庄,这些钱庄既吸收存款,也发放贷款。用正规商业银行的标准衡量,正属于小额信贷。

  这些自发形成的金融制度,当然面临经营风险,不过,它们面临的最大风险,却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本身。至于民间合会和私人钱庄,更是经常遭到打击。这种打击导致民间金融机构行为短期化,风险加大,而这又成为进一步打击的理由。在现有被认可的金融制度下得不到基本金融服务,假如又无法通过私人借贷筹措到资金,那穷人就只有出外打工或等待救济了。

  政府也意识到了过分限制民间金融发展不合情理,因而,在专家长期呼吁之后,于去年10月开始在若干省份尝试放行民间信贷组织,由私人用自有资金针对本地区特定客户发放贷款。应当说,这些机构的风险控制相当健全,但相关规章禁止它们吸收存款,因而资金补充、发展前景受到极大限制。现在,受到尤纳斯成功经验的激励,监管当局可能会在改造现有农信社之外,允许小额贷款组织发展,在只贷不存、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给它们以合法地位。

  政府若能网开一面固然值得赞赏,但人们仍然疑惑:政府为什么又附加那个限制条件?也许不能不承认,当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并非在市场发育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的合理审慎监管,而是试图取消市场,由现存金融机构垄断全部金融服务。

  尤纳斯博士的成功至少部分地让我们看到,这种监管究竟让我们损失了什么。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经济繁荣,没有经济自由,穷人也就不可能借助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而究竟哪种金融服务最有助于穷人获得、最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不是金融监管官员坐在办公室里可以设计出来的。监管当局取消金融自由,导致金融领域的市场机制失灵,阻碍企业家去发现及发展最适合于穷人的金融服务形态。

  更进一步,金融监管当局、立法机构及整个社会需要思考一个根本问题:自由地创办金融机构,是不是人的天赋权利?金融监管当局禁止私人或企业按照某种源远流长的形态提供金融服务,其宪法理据何在?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均须经过监管当局批准、未经批准即属非法的规条本身是否经得住理性的审查?

  看到尤纳斯博士的成功经验后,金融监管当局或许会略为变通,允许照此设立面向穷人的金融机构。只是此种模式是否适合中国,无人知晓。但民间自发形成的那些金融服务形态,因其是自发形成的,所以肯定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假如真心希望满足国内穷人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妨把金融自由还给社会,让民众去发现和发展有效的金融组织形态。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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