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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07, 2005

《财经》杂志 段宏庆 黄金高案未了局

前中共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受贿案的结局不是单纯的个人命运沉浮故事,其背后凸现法律与政治的深刻关系


  2005年11月21日,原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案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平中院)一位法官告诉《财经》:“黄金高已经正式提起上诉。”

  此前11天,11月10日,南平中院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对黄金高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见《财经》2005年第19期“黄金高案一审开庭”)。

  其时,黄金高本人及其两位辩护律师出庭听取了法院的宣判。据《财经》了解,当审判长问黄金高对判决是否有疑义时,黄略有迟疑,表示需要“考虑一下”,未当庭做出决定。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上诉期限为十天。黄案宣判后的第十天(11月20日)是休息日,按规定顺延一日。最终在法定期限内,黄金高正式提出上诉。

  黄金高的上诉,意味着此案并未就此简单终结。围绕黄案,尚有诸多不清晰之处,都需要在未来一一廓清。

  判决书详解

  黄金高案一审判决书总计3万余字,长达50多页。“我们尽了最大努力做得规范、严谨。”南平中院一位法官告诉《财经》。

  判决书载明:黄金高自1992年至2004年,在先后担任福州市原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共计受贿48起,受贿人民币354.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两条(物品价值人民币28.526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此外,1995年9月间和1997年底至1999年初,黄金高在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和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各有一起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总计贪污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前述所列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据《财经》了解,公诉机关是以受贿罪对黄金高提起诉讼的。南平市检察院对黄金高一共提出了50项受贿指控,总计折合人民币580多万元;而黄金高本人以及辩护律师对指控的大部分金额,约490余万元持有疑义。

  南平中院在审理后,最终认定48项受贿和两起贪污。同时在判决书中对黄金高及其辩护律师的“疑义”做了详细记录,并给出了是否采信的解释。

  黄金高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对黄的受贿指控中,有总计人民币43万元系黄为下属单位跑项目,向上级争取资金活动的开销,是为地方经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

  法院认为,黄金高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以送钱给有关领导、需要开支等为名向下级单位索要贿赂的事实,多次供述在案,而未向侦查机关提供所谓争取资金活动中具体开销的事实,尤其是未能对上述款项的去向作出具体说明;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足采信。

  黄金高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黄有174.75万元人民币、5.6万元美金是收受相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以及逢年过节送的钱物,应属“红包”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认为,黄金高明知上述行贿人均有求于他,行贿人送钱的真实目的是为取得他的关照、支持,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在具体行为中虽有部分行贿人当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事后黄均为行贿人谋取了一定的利益,故上述款物并非“红包”,实质仍是一种贿赂行为,此诉辩不足以采信。

  开庭期间,最有争议的部分是黄金高2004年8月11日投书“人民网”(下称“811事件”)后的四笔款项。公诉机关指控,黄金高以要上北京反映情况需要花销为名,索要连江当地四个企业总计人民币54万元、美金16万元。这些款项全部被认为是索贿,占了索贿金额中的大部分。

  但黄金高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这部分费用,是黄在财权已经被控制以后采取的变通措施,而且是借款,不应该认定为索贿。

  法院最终认定,黄金高虽名为“借”,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的想法;黄金高在“借款”之前本人存有大量的钱财,无须借钱,在索取财物后,将大部分款项存入自己账户并予以转移藏匿,直至案发,黄金高无归还上述款项的想法及行为。这亦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金高主观上具有索贿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黄金高依法应以索贿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本人的辩解及律师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否定了黄的其他一些辩解和律师别的辩护意见,但也并不是彻底全盘否定。法院最终认定的索贿金额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略低于检方指控的人民币127.4万元、美元16万元;另外对寿山石等物品的价格认定,也比检察院认定的要低;同时对黄金高被指控收受金砖一块(价值人民币3650元),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以受贿犯罪论处。

  最重要的是,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黄金高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认定黄具有“自首”情节(意指黄在“双规”期间自述的问题——记者注)。而自首是应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由此,法院最终判决黄金高无期徒刑。

  上诉理由

  “在一审阶段我们有所保留。现在既已宣判,上诉理由可以大胆提了。”

  11月22日,黄金高正式提出上诉后,黄金高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荔对《财经》说。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上诉,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

  在上诉状中,黄金高称,有关其为下属单位跑资金项目的4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其未向侦查机关提供跑项目活动中具体开销的事实,尤其是未能对上述款项的去向作出具体说明,所以没有采信。但事实上,黄金高当时是讲过这些开支去向的,只不过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求他“只说自己的事,不要连累其他人”。

  “这些钱如果仔细追查下去,恐怕有很多人是睡不着觉的。”赵荔告诉《财经》,黄金高判决书第一项就认定,黄金高在任福州市晋安区(原郊区)副区长期间,在区政府下拨日溪乡山仔水库搬迁补偿资金和金山顶自然村拉电资金上,于1993年春节前,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为名,向下属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 1995年11月、12月间,以解决日溪乡金山顶自然村拉电等项目资金要走关系为名,索要人民币5万元。事实上,山仔水库当年搬迁补偿应由政府出资2000多万元解决,但地方政府只拿得出500多万元。在黄协调下,最终从相关财政部门多获得补偿700多万元,在此项目上所花公关费用为7万元。

  “类似的情况还有,每一笔黄金高都说得清楚,关键是,有没有人会听?”赵荔说。

  除以上几笔钱,黄金高在上诉状中继续提出,“811事件”之后的借款不应被认定为索贿;收受红包同利用职便受贿谋利之间在法理上是不同的,顶多是违规违纪,不至于上升到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黄金高上诉状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辩解理由——“检举立功”。黄金高称,在一审庭审中,他曾向审判法官和辩护律师提出过检举,检举线索涉及原福州市一位主要领导的受贿问题、连江腐败犯罪问题等。现二审再次提出,请求查实。

  不过,黄金高强调,由于“涉及具体秘密”,故请二审法官亲自会见他本人,他直接提供。

  一个酒店老板的死亡

  据《财经》了解,黄金高案涉及证人达上百人,但开庭审理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依据,主要是黄金高本人和行贿当事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

  据黄金高的律师介绍,庭审的质证过程显示,这些证据全都是在“811事件”以后提取,线索也是在“811事件”后才出现的。而且,几乎所有证人都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出据的证言。

  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闽纪办函(2005)95号“关于黄金高在审查期间的表现”显示:2004年10月,福州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连江县委书记的黄金高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供述,黄金高在连江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连江县发利酒店董事长陈发索要人民币31万元,黄金高本人及其妻子收受他人钱物达人民币19万元。

  由此可见,索要陈发31万元人民币,是黄金高案的最初线索来源。为此,《财经》记者特意在黄金高案一审开庭后赶到了连江采访此事。但记者到达连江后听到的第一个消息却是:陈发已于2005年6月15日死亡。

  据《财经》了解,42岁的陈发是土生土长的连江本地人,小学文化,做过工,当过兵,靠以贩水果等小本生意逐渐致富。陈发在连江当地人缘很好,各行各业都有交往,生前是连江县政协委员。

  2000年前后,陈发在连江建成集吃住娱乐为一体的发利大酒店。该酒店在连江是比较高档的餐饮住宿娱乐场所,几乎是政府对外接待的固定场所。2002年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后,也经常在发利大酒店招待客人,同陈发素有来往。

  “811事件”后,黄金高指使其秘书去北京等地活动寻求支持,曾从陈发酒店获得经费。黄金高写了借条,陈发将借条收在了酒店办公室保险柜中。

  2004年10月22日上午,陈发到福州市内的福建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体检,体检结束后在一层大厅被福州市纪委的人带走。当天下午,福州纪委、公安、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查抄了发利大酒店,从陈发办公室保险柜中取走了那张借条。

  税务部门随即向发利酒店发出通知,称该酒店偷漏税情况严重,连补带罚需交纳500多万元。陈发本人也以“偷税罪”于今年2月4日被正式逮捕,4月7日被连江县检察院起诉到连江县法院。

  关押期间,陈发的身体不好,几度被送到医院。家属便要求保外就医,未被批准。律师会见陈发时,他也多次提到身体不适,内脏很疼痛。

  2005年5月底,陈发病情进一步恶化,咳嗽出血。家属再次申请保外就医,法院方面表示必须请示纪委,结果仍未获得批准。后来传出消息,说陈发得的是癌症(食道癌),已经扩散。

  6月12日,陈发深度昏迷19个小时之后,有关部门把陈发交给其家属。家属将其送到医院后,检查发现陈发自溢性脑出血,肾、肺以及循环系统等脏器衰竭。三天后,6月15日,陈发死亡。

  记者从医院获得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显示,陈发死亡原因为“MODS”,医学上称为“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multiple organ dysfunction syndrome)”。北京大学一位法医学专家向《财经》解释,MODS简单说就是“多器官衰竭”,但MODS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癌症等病变可以引起,但受到外力创伤也能导致。“要想真正查明死亡原因,需要在当时做一个彻底的尸体检验。”该法医学专家指出。

  据《财经》获悉,陈发的家属在福建未能找到做尸检的部门,将陈发尸体放进了棺材,但至今没有火化,也未入土下葬。

  记者从福建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了解到,陈发在2004年10月22日(也就是被福州市纪检部门带走当天)做了体检,结论为身体状况基本健康。影像科CR检查报告单显示:心肺等未见异常;有轻度胃炎及十二指肠球炎。

  相关连者“罪”与“非罪”

  《财经》记者在连江当地走访得知,黄金高于2004年12月16日被“双规”前后,与其关系密切且被审查者甚多。短则十天半个月,长则数月。很多人直到2005年夏天才陆续获得自由。这之中包括黄金高的现任妻子、黄在福州工作的大女儿、黄金高莆田老家的外甥等等。

  “陈发死亡后,社会反响很强烈,很多人因此才得以放出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位人士也曾因受黄金高案牵连,在2004年12月间被福州市纪检部门审查十几天,最后没有任何问题被释放。据他回忆,关押期间,他有五天五夜一直被罚站,不让睡觉。当时被关押的人太多,纪检部门的人管不过来,不得不雇一些外地保安参与看管。

  《财经》了解到,因黄案被审查者,多数都获得了自由,但也有一些人被发现有经济问题,因此进入司法程序。

  连江县广播电视局局长郑康诚曾经组织手下工作人员拍摄了一个片子,记录了连江县当地老百姓为支持黄金高“反腐”行动,自发给黄金高送牌匾“正气浩然”,300多人还签名按了手印。郑将该片制成VCD,并进行了传播。连江县政府一位退休人员告诉《财经》,2004年10月,黄金高案在纪检部门立案后,第一个被审查的就是郑康诚。

  经审查,郑康诚在当广播电视局长前做过镇长,经济有问题;同时,郑还涉嫌向黄金高行贿买官。据了解,郑康诚案也已进入司法程序。

  另据《财经》了解,黄金高案发后,民间传言,黄金高上书人民网的万言书为“枪手”代笔,此人是《福州日报》新闻中心主任李长青。李已在2004年12月16日被“双规”,并于今年2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涉嫌阴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李长青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律师莫少平。他告诉《财经》,李长青的案子和黄金高的万言书并无关系。李长青因在网络上撰文,把黄金高写成一个“反腐”斗士而被拘捕。由于他的文章发在网络上,因此“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据莫少平介绍,李长青案在今年夏天已经侦查终结,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从检察院提卷翻阅后,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不能因为李长青支持黄金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就认为他“阴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莫少平告诉《财经》,他们专门给福州市检察院出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后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再次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据《财经》了解,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11月27日是李长青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截止的期限。“如果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再上到检察院还是认为不构成犯罪,那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莫少平说。

  黄金高被“双规”后,有媒体传出“黄金高曾经有四个情妇”的消息。其中有一位是连江县35岁的女业主谢某。她在2002年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查处江滨路改造建设的“地案”时与黄结识,后在黄金高帮助下获得了开发商的赔偿。之后,就出现谢某是黄的情妇的传闻。

  记者在连江见到了谢某。她告诉《财经》,她也在2004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纪委带走,没有罪名。她觉得惟一能解释的原因是“811事件”后,她主动给中央写了两封信反映黄金高是好人,当地在打击报复黄金高,估计信被截获。她称,在关押期间曾受到体罚,并逼问其为什么要替黄说好话。

  谢某于2005年6月11日被释放,前后历时半年。抓放都未宣布原因。

  据记者在当地了解,所谓黄的另三名“情妇”,系指黄已离婚的前妻,20世纪80年代再婚的现妻,以及黄一位前同事的遗孀。

  连江“地案”悬疑

  “为什么黄金高案兴师动众,连江县人人自危,但‘地案’却没有人关注了?”采访中,连江县政府一位退休老干部有此疑问。

  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之后,连江县政府针对该县防洪堤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决定拆迁江滨地段旧城,修建一条长3000米、宽20.5米的江滨路堤,并提出实行路、堤、房三位一体的综合开发方案。

  2000年初,连江县政府经招标,将该项目交给了澳大利亚雄宝实业集团公司(下称雄宝公司)进行开发。有知情人告诉《财经》,雄宝公司名为“澳大利亚公司”,实为几个福清人控制。而巧合的是,当时的连江县委书记俞风云也来自福清县。

  2000年6月,雄宝公司在连江县成立了福州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源盛公司),全盘进行江滨路改造建设项目。2001年5月10日,源盛公司遂开始进行江滨路建设、旧城改造及房地产开发。在这一过程中,规划有所改变,沿江大道和防洪堤由弯改直,盛源公司由此多出了一块三角形、近30亩的可开发土地。

  “问题就出在这块地皮上。”连江县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财经》。

  2002年3月初,连江县委换届,原县委书记调离,黄金高接任。他到任后陆续收到举报信,反映江滨路开发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黄金高遂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源盛公司已开发占用该国有土地13.93亩。4月15日,连江县召开五套班子领导联席会议,做出了由县政府收回上述两块土地等决定。2002年7月,连江县委专案组以源盛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为由立案,抓捕了盛源公司副总经理周龙盛和其他涉案人员,并予以刑事拘留审查。同时,福州市委专门成立了专案组,调查源盛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并对连江县原副县长林华、魏子升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

  2003年1月26日,福州市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基本了结该案。2月,黄金高被安排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在此期间,周龙盛等盛源公司人员获得自由。

  当年8月,黄金高回到连江县委工作后,县里又展开一系列动作,县法院以源盛公司欠缴人防费为由,查封该公司房产并进行拍卖。黄金高由此遭到了来自福州市政府方面的批评,认为其旧事重提、扩大矛盾。对此批评,黄金高并不虚心接受,同上级的矛盾和摩擦也越来越多。一年以后,最终投书人民网,造就了举国轰动的“811事件”。

  《财经》记者在连江县采访时,当地人对于这些历史问题大多讳莫如深,不愿公开谈及。根据记者的了解,在连江“地案”的一系列冲突中,盛源公司法人代表陈宝财一直安然无恙。

  《财经》获悉,黄金高当年上书时意有所指的前书记俞风云在离开连江县之后,调任福州市农委主任。9月间,记者在福州采访时听到有传闻称俞已经被“双规”。不过,这一消息未能从福建官方获得证实。■

季卫东:期待公开透明公正


  假如把黄金高的公开信“为何防弹衣随我六年”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的无期徒刑判决书重叠起来,放在太阳底下仰光透视一下,你难免还会有报复性执法的担忧。

  为了防止不同利益集团以检察权为武器进行抗争,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采取制度化方式切实加强对审判独立的保障,以及在刑侦的某些方面导入法官令状制度。

  至于对黄金高案初审结果的评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怎样估计自供和证言的有效性。由于受贿属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以供述为证据固然是无从避免的;但也必须特别留意,审理有关案件很容易出现逼供之类流弊。

  为此,必须按照采信从严的原则,决定哪些证言可以采信、哪些证言必须排除,以及书面材料成为证据必须以被告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从这个观点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额368.93万元人民币和22.8万美元中,被告持不同意见的高达316.9万人民币和21.7万美元,理应在公开审理阶段传唤证人出庭,让被告行使证人盘问权。但是据报道,在南平中院的初审过程中,上百证人中,居然没有一位被请出来当堂对质。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黄金高案最初线索来源的陈发其人,本身就存有相当大的疑点。围绕他,在法律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如下严重的缺陷:

  其一,以偷税罪进行另案逮捕和公诉,借机进行对黄金高行贿案的审讯。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为了防止冤枉,不得为刑侦目的进行另案逮捕、不得就另案逮捕提起公诉、不得把另案逮捕的自供作为证据采信。但在陈发案中,这些问题几乎全出现了。

  其二,陈发在关押期间死亡,这一情节就有必要追究。由此亦可见,保释制度在预防冤假错案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三,把留有欠条的31万元借款解释为索贿,这样的起诉和判定显然难免编造犯罪之嫌。在黄金高案的初审判决(2005)南刑初字第54号中,判决理由有这么一段相关表述:“黄金高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这里面不乏有主观臆断的成分。在陈发死无对证的状况下,关于借条的证言显然不足以采信。

  至于李长青的另案逮捕,更兼有本来不应逮捕以及逮捕与黄金高受贿案无关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势必加深对偏见刑侦的合理质疑。另外,对其他证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也不乏违法之处,在许多场合都发生了不是有了证据而拘禁、而是为了证据而拘禁的事态。

  既然取证过程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又缺乏被告同意以及物证等补强要件,所以不得不承认,黄金高案的初审公诉书和判决书,在信用方面是存在重大瑕疵的。

  为此,我们迫切希望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能够在彻底公开、透明化的环境里,对黄金高案进行全面复审,排除政治因素的干扰,根据“不枉不纵,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等原则,做出公正的终局判决。-

  作者为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贺卫方:行使司法权的底线


  黄金高案扑朔迷离的背景,事发后当地官方的异常反应,以及黄本人处境的急转直下,皆要求此案能够由一个中立和公开的司法机构加以审理。

  此案指定南平中院而不是由福州中院审理,好像是为了让法院更加中立,然而,审判地却是在福州中院。从最善良的动机去猜测,这或许是为了证人出庭方便而采取的折中之举;然而最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的事实,又表明这种猜测善良得有些幼稚。

  说到证人出庭作证,其中的重要性,稍为了解司法特性的人们都可以想见。被告人及其律师不能面对面质证,谁知道那一张张纸上写的证词是否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获取?或是对黄金高怀恨在心者的诬陷?

  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所做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南平中院居然在没有一个证人受到辩方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这样的裁判方式还能够说是司法么?

  在今天这样一个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某些恶性的利益竞争,或者违法行径。不过,如果司法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判,社会总是可以逐渐地形成良好的秩序。

  这就特别需要司法权行使中的超然,它对于任何人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因人而异或者因事而异;需要法院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预,需要严格执行无罪推定的准则,绝不容许未审先判;需要法官对于各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被告人和律师有权对于证人证言进行细致的对质,以排除任何可能的对被告人的诬陷或司法迫害;需要法庭的开放,除录音录像等可能干扰法庭审判的方式需要限制,媒体对审判过程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只有这样,司法才能成为我们的守护神。

  如果从20世纪90年代初算起,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一个让人不安的事实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和深化,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也在不断地显现,并越来越成为走向司法公正的障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衡量一国司法是否独立和公正的最重要标尺),由于种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法院往往——或主动或被动地背离了公正审判的立场。

  这些做法既极大地破坏了国民对于司法和法治的信心,也让我们备感司法改革的艰难与必须。

  一百多年前,也是在福州,一位名叫严复的年轻人远涉重洋到英国求学。初到英伦,他多次到英国的法庭旁听英人审案。旁听多次,严复恍然有所悟,告诉清廷驻英大使郭嵩焘:英国之富强根源不在坚船利炮,端在其司法。

  后来他满怀救国之志,翻译了大量西方政治法律著作,力图改变这个老大帝国的旧制度,建立能够保障自由和繁荣的现代政法制度。可惜的是,在那个时代,他的愿望根本不能实现。

  今天,我们是否能够实现先人的遗志?如果我们想去实现,不妨从黄金高案开始。-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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