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行止專欄 賄賂促進商務 公平競爭蕩然
信報財經新聞 林行止2005-09-14
德國平治車廠涉嫌在許多國家、特別在非洲及拉美國家推銷汽車時「行賄」,由於其母公司戴姆勒─佳士拿在紐約交易所上市,必須遵守美國國會一九七七年通過禁止商業機構賄賂外國官員的《外國行賄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司法部及證交會因此要進行調查!
禁止行賄法案若有效推行,等於杜絕官員貪污、糾正政府腐化,令商業可以在公平環境下運作;不過,這種完善的理想境界,可說可望不可即。眾所周知,在不少地下經濟蓬勃的國家,政府立法愈嚴,意味商界支付的賄賂開銷愈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的風險上升,其冒險的代價自然水漲船高。說來有趣,投資學的「風險報酬率」,在這裏竟派上用場。
一九七七年美國雷厲風行要美商以過人道德水準在海外烏煙瘴氣地區經商後,在不少問題上唯美國馬首是瞻的西方先進國家,竟然置若罔聞,並無紛紛效尤。換句話說,這些政府無意干預商人在海外的經營手法,對美商非常不利,訂單和合約多流向肯付「回佣」者之手,不難理解;雖然有些美商因此想出種種變通的辦法(如在第三國成立代理人公司經辦貿易手續),但不是所有商業機構都樂於鑽法律漏洞,等於無法徹底紓解美商的困局,政府終於運用影響力,迫使經合組織(OECD)其他三十三個成員國,於一九九七年召開目的在「打擊國際商貿中對外國官員行賄」的全體成員大會,與會者人人叫好、熱烈鼓掌,好像大會提高了他們的道德水準;可惜會後各國按兵不動,少有制訂類似美國的法例。禁止商家賄賂外國官員,不僅知易行難,而且不利商業運作,大拖經濟發展後腿。
事實上,對於商人來說,最佳的情況是政府法例水潑不進,在這種情況下,官員是否百毒不侵,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沒有斟酌權,無法憑己意提供優惠,因此賄賂完全沒必要,這種情形下的經營環境很公平,只是「生意難為」;最壞的情況是政府執法甚嚴,官員輕易不敢受賄,只有「大手筆」的賄款才能打通關節,進行官商勾結的勾當,那等於製造了另一種不公平─膽小錢少的商人基本上無法有效經營,長此下去,經濟在政府表面上極之廉潔之下死氣沉沉,毫無活力。
對於工業界人士來說,最理想的經營環境,是法例有很高的彈性,這等於賦予官員很大斟酌權,商人走對門道,一切便能順利運作。這種情況雖然有利經濟發展,可是由於如此運作肯定製造了不公平現象(貪官向出價最多者服務),因此只能算是「次佳」(second best)。
經濟學家認為,貪污和賄賂可助商業順利運作進而帶動經濟向前發展,因為「賄款」的作用有如「貼士和收費」,等於把市場運作注入公共服務之中。「貼士」令顧客獲得較佳服務,亦有提高效率的效果;非常明顯,在「次佳」的市場,賄賂可令「生意興隆」。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消費者願意花一百元買一件恤衫,那件恤衫成本七十元(直接間接成本六十元加十元利潤),這宗成交的「創造價值」為三十元,如果政府加諸種種限制,交易告吹,那三十元便消失了;假若「次佳」的情況出現,零售商向有關官員行賄後可以進行交易,依然有三十元創造出來,只是這筆有端端創造出來的錢並非悉數落入商家口袋(假設消費者只願出一百元,即零售商無法把部分賄款轉嫁)而是與貪官分贓。
世界銀行昨天公布全球一百五十五個「經濟體系」的「營商環境報告」,中國排名九十一,營商環境甚劣,而其中一項原因是貪污盛行;但中國經濟增長最快,反證了「貪污與賄賂有助經濟增長」之說。
在自由市場,「私營市場賄賂」(private bribes)是常見之象,比如當對人有所求,向供方行賄是司空見慣之象,在許多地區還是合法的,但接受者則多半會觸犯法例;例外是食客為了取得較佳座位及較殷勤服務而給予侍應生的「小賬」,這是隱性賄賂,然而從未聽見店東因此不快的新聞(要分成甚且獨佔的店東則很多),因為給侍應的「貼士」有「三贏」效果。顧客認為物有所值,才給予小賬,受者不論是侍應、領班甚至廚師,因此笑口常開、招呼周到、烹調特別用心,而老闆肯定可獲最後利益。不過,這種「皆大歡喜」之局,卻可能對不付「小賬」或出手不夠闊綽的顧客不公平……,這也許是著名的紐約餐廳Per Se規定「服務費一律百分之二十,不收其他小賬」的原因(見九月五日《紐約客》的〈埋單〉一文)。不過,「私營市場」賄賂並非路路皆通,比如採購經理幾乎毫無例外被僱主禁止接受賣方(售貨或提供服務)的賄賂(現金、禮物或遊宴),Wal Mart便是一個極端例子,其買手出雙入對,連與賣方「飲茶食飯」亦有嚴格的規範。
公共領域的賄賂(public bribes)即私人對官員的「進貢」,即使在貪污排名榜上掄元的國家,亦被明文禁止,因為貪官出賣的必然是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把公眾利益作為「私人物品」送予行賄者,對不行賄或出價偏低而行賄不成者便造成不公平,有違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非禁不可。不過,就社會的總利益(general welfare)而言,貪污賄賂有利而無害,因為其運作與前述恤衫買賣的效應如出一轍。
德國平治車廠涉嫌在許多國家、特別在非洲及拉美國家推銷汽車時「行賄」,由於其母公司戴姆勒─佳士拿在紐約交易所上市,必須遵守美國國會一九七七年通過禁止商業機構賄賂外國官員的《外國行賄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司法部及證交會因此要進行調查!
禁止行賄法案若有效推行,等於杜絕官員貪污、糾正政府腐化,令商業可以在公平環境下運作;不過,這種完善的理想境界,可說可望不可即。眾所周知,在不少地下經濟蓬勃的國家,政府立法愈嚴,意味商界支付的賄賂開銷愈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的風險上升,其冒險的代價自然水漲船高。說來有趣,投資學的「風險報酬率」,在這裏竟派上用場。
一九七七年美國雷厲風行要美商以過人道德水準在海外烏煙瘴氣地區經商後,在不少問題上唯美國馬首是瞻的西方先進國家,竟然置若罔聞,並無紛紛效尤。換句話說,這些政府無意干預商人在海外的經營手法,對美商非常不利,訂單和合約多流向肯付「回佣」者之手,不難理解;雖然有些美商因此想出種種變通的辦法(如在第三國成立代理人公司經辦貿易手續),但不是所有商業機構都樂於鑽法律漏洞,等於無法徹底紓解美商的困局,政府終於運用影響力,迫使經合組織(OECD)其他三十三個成員國,於一九九七年召開目的在「打擊國際商貿中對外國官員行賄」的全體成員大會,與會者人人叫好、熱烈鼓掌,好像大會提高了他們的道德水準;可惜會後各國按兵不動,少有制訂類似美國的法例。禁止商家賄賂外國官員,不僅知易行難,而且不利商業運作,大拖經濟發展後腿。
事實上,對於商人來說,最佳的情況是政府法例水潑不進,在這種情況下,官員是否百毒不侵,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沒有斟酌權,無法憑己意提供優惠,因此賄賂完全沒必要,這種情形下的經營環境很公平,只是「生意難為」;最壞的情況是政府執法甚嚴,官員輕易不敢受賄,只有「大手筆」的賄款才能打通關節,進行官商勾結的勾當,那等於製造了另一種不公平─膽小錢少的商人基本上無法有效經營,長此下去,經濟在政府表面上極之廉潔之下死氣沉沉,毫無活力。
對於工業界人士來說,最理想的經營環境,是法例有很高的彈性,這等於賦予官員很大斟酌權,商人走對門道,一切便能順利運作。這種情況雖然有利經濟發展,可是由於如此運作肯定製造了不公平現象(貪官向出價最多者服務),因此只能算是「次佳」(second best)。
經濟學家認為,貪污和賄賂可助商業順利運作進而帶動經濟向前發展,因為「賄款」的作用有如「貼士和收費」,等於把市場運作注入公共服務之中。「貼士」令顧客獲得較佳服務,亦有提高效率的效果;非常明顯,在「次佳」的市場,賄賂可令「生意興隆」。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消費者願意花一百元買一件恤衫,那件恤衫成本七十元(直接間接成本六十元加十元利潤),這宗成交的「創造價值」為三十元,如果政府加諸種種限制,交易告吹,那三十元便消失了;假若「次佳」的情況出現,零售商向有關官員行賄後可以進行交易,依然有三十元創造出來,只是這筆有端端創造出來的錢並非悉數落入商家口袋(假設消費者只願出一百元,即零售商無法把部分賄款轉嫁)而是與貪官分贓。
世界銀行昨天公布全球一百五十五個「經濟體系」的「營商環境報告」,中國排名九十一,營商環境甚劣,而其中一項原因是貪污盛行;但中國經濟增長最快,反證了「貪污與賄賂有助經濟增長」之說。
在自由市場,「私營市場賄賂」(private bribes)是常見之象,比如當對人有所求,向供方行賄是司空見慣之象,在許多地區還是合法的,但接受者則多半會觸犯法例;例外是食客為了取得較佳座位及較殷勤服務而給予侍應生的「小賬」,這是隱性賄賂,然而從未聽見店東因此不快的新聞(要分成甚且獨佔的店東則很多),因為給侍應的「貼士」有「三贏」效果。顧客認為物有所值,才給予小賬,受者不論是侍應、領班甚至廚師,因此笑口常開、招呼周到、烹調特別用心,而老闆肯定可獲最後利益。不過,這種「皆大歡喜」之局,卻可能對不付「小賬」或出手不夠闊綽的顧客不公平……,這也許是著名的紐約餐廳Per Se規定「服務費一律百分之二十,不收其他小賬」的原因(見九月五日《紐約客》的〈埋單〉一文)。不過,「私營市場」賄賂並非路路皆通,比如採購經理幾乎毫無例外被僱主禁止接受賣方(售貨或提供服務)的賄賂(現金、禮物或遊宴),Wal Mart便是一個極端例子,其買手出雙入對,連與賣方「飲茶食飯」亦有嚴格的規範。
公共領域的賄賂(public bribes)即私人對官員的「進貢」,即使在貪污排名榜上掄元的國家,亦被明文禁止,因為貪官出賣的必然是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把公眾利益作為「私人物品」送予行賄者,對不行賄或出價偏低而行賄不成者便造成不公平,有違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非禁不可。不過,就社會的總利益(general welfare)而言,貪污賄賂有利而無害,因為其運作與前述恤衫買賣的效應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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