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14:41 南风窗
□本刊特约记者 田享华
编者按:
吕忠梅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教授,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在理论层面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同时,作为出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法律家,她努力把她的理论、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虽然到法院工作已经整整5年了,却依然是一种两栖状态。”她形容说,“站则讲课、坐则开庭;白天作判决、晚上做论文。”
本刊特约记者专访吕忠梅女士,请她着重谈谈5年来从教授到法官、从研究者到实践者的感受,从中检视现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与当下公众期望颇高的司法改革的联系。而且,她还有一个身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仅是经费问题
2005年10月27日,经3年多的调研,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部署。吕忠梅透露,这也是在检讨“一五”改革纲要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的新规划。
在改革措施中,最受关注的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几乎同时,最高检在9月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3年实施意见》,推出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规划,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改革计划而颁布的纲要性文件。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吕忠梅是全国司法系统唯一吸收的两个京外成员之一。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系统经费是否充足?这次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落实经费保障吗?
吕忠梅(以下简称吕):全国基层法院系统的经费不是单纯的“短缺”,而是“不平衡”。基层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经费的不平衡。东南沿海省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并不缺经费,情况比中西部地区要好得多。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它很重要,但还不是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的统一,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也要求法律实施上的统一,统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就直接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同在中国领土上、同为中国人,在不同地区却享受不同质量的司法服务,这就很难体现公正。
《南》:也就是说,强调法院经费保障的背后其实是要求司法权统一,这是否有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和干扰的目的?
吕:的确,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行政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干预司法权的可能。但是基于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原因,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古代的司法权在地方上都是由行政首长掌控,一个县令基本上就管收税、断案、救灾、考试几件大事情,司法与行政很难分家,我们熟知的“青天”——狄仁杰、包拯、海瑞、徐九经,都是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法官。这种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到现在,行政官员的“青天”意识以及行政权独大的观念在客观上影响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的法院设置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同时在人事和经费上都由地方管辖,这种制度安排使司法权很难与行政权相对隔离。但是,司法要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远离行政权。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司法审查的范围日益扩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隔离带”是非常重要的,淡化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实现隔离的一个好办法。当前改革的方向正是如此。
《南》:湖北基层法院的经费状况如何?是否具有代表性?
吕:湖北省基层法院经费原来也存在较大短缺,有些地方财政按基层法院“人头费”平均每月才200元,相比发达地区差别达十几倍到数十倍。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从2005年开始湖北省级财政对基层法院年人均经费不足一万元的,给与补足到一万元,但还是偏少。
作为中部地区,比缺经费更严重的是缺法官,法官队伍的断档比较严重。在有的基层法院,已经没有3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一个符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年轻人;还有的法院是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考取一个走一个,要么改行做律师,要么到东南沿海城市做法官,新毕业的法学院学生也不愿意到基层法院去。截至2004年,全国法官中经过正规本科法学培养的专业人士只占26%,湖北省也接近这个比例,有些基层法院10年未招到一个本科法学毕业生。
湖北某法院曾面向法学应届毕业生招考15名法官,可报名的却不到20人。而报考工商、税务和金融系统的公务员排成长龙。我问一名报考公务员的法学毕业生,为何不考法官,学生回答很直白:基层法官要求高,工资低。实际上,西部部分地区招考法官的门槛已降至大专,中部地区的也主要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考,但报名人数仍不理想。
除得不到新鲜血液补充外,地方人事制度规定男50岁、女45岁就得离岗也让原本就青黄不接的基层法官人才梯队雪上加霜,随着老法官年纪增长,离岗的逐渐增多,空下来的岗位无人接替。
包括退休、改行当律师、跨行业跳槽以及到发达地区当法官,最近这4年间,湖北省减少了审判人员1922人,而同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新成为审判人员的只有568人,两相抵扣,净减少1300多人。
这是一个既与经费问题有关又不同于经费问题的更大问题,如果法院没有了合格的法官,将是什么样的情形?不敢设想,却正在发生。
《南》:待遇问题是造成法官人才匮乏的关键吗?
吕:问题的核心不单是钱的问题,而是法官的遴选制度。是不是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须是一个标准,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从事一定审判工作的人都必须是法官?其实,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与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有很大不同,许多都属于一般性纠纷,案件性质单一、适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就完全能够胜任。
美国的法官有很多种类,其典型意义上的法官是按美国宪法程序任命的,其他还有很多被称为法官的人,如治安法官、行政法官,他们并不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官工作,但也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审判权,小额审判法庭里的大量案件都由他们作出裁判。法国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而法院整个人员达到2万多,其中有许多是从事小额裁判、辅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员。
这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据司法纠纷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尤其是在中国乡土社会,处理纠纷,更多的还是习惯规则,机械地依照法条处理反而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常说,一个博士不一定就能办好基层法院的案子,我自己也未必就能处理好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事实上,我们评出来的一些中基层法院的案件调解能手大多是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较好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人。
应该看到,在乡村处理一般纠纷不需要人才上的高消费。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少量设置法官职位,将案件处理权进行分类,让一些虽然没有达到统一司法考试资格但具备一些基本条件的司法人员处理一般纠纷,他不是法官,但也拥有部分司法裁判权。这样,既可以节约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也可以缓解目前基层法院无人办案的矛盾。当然,前提是必须明确规定从业资格,避免出现“大众化”现象。
司法公正需要三个条件
《南》:司法改革的一个动力,源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特别关注,一些人对法官职业的理解和判断存在负面看法,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吕:确实存在一些负面看法。在和英美法官交流时,我们的法官常常会问对方,法官腐败了怎么办?每次提出这个问题,西方同行们都会大吃一惊,“法官还会腐败么”?在西方,法官是半人和半神的象征,因为他们头上有上帝。
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官出庭须戴假发,因为假发曾是贵族的象征,贵族是离上帝最近的人,有神的血统。所以对他们来说,“法官腐败了怎么办”是一个很莫名其妙的问题,他们的法学院教育和法官遴选制度能够保证只有这个社会中最优秀的人才能做法官。
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的声望非常高,被视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但最后他却不得不辞职。因为在某次庭审中他对当事人有种族上不尊重的言论,当他的话被媒体传播后,英国社会一片哗然,“丹宁勋爵已经不再公正”。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得不告别法官生涯。在公众心目中,一个法官不公正了,这种不公正并不是腐败,仅仅是言辞上出现了不公正,他们对法官的公信力就会产生怀疑,那么这样的人就不再适合做法官了。
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因此,当我们向外国同行提出法官受贿的疑问时,他们觉得是对他们制度莫大的不信任。有一个外国法官跟我讲,你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不自信。我无法回答,只能告诉他这是国情的差别。
《南》:那么我们的法官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不会让国人失望?
吕: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们的目标,只是实现公正是需要条件的,主要有三点:独立、效率、权威。
第一个条件是独立,这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只要承认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存在,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相互分离的状态。司法独立不等于“三权分立”,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在我国,它是在宪法中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现在的司法权设置与行政权设置的范围完全重合,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第二个条件是效率。就是我们常说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中国的老百姓恶意诉讼、无理取闹的有没有?有,但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是善良的,要求其实非常低。我对行政庭的法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老百姓不到水深火热,绝不会到法院打官司。到了你这里是指望救人于水火之中,等你拖来拖去,人都被烧死、淹死了,即使救了出来,还有什么意义?
我们有一个案子拖上13年,7次判决。如果当初布什与戈尔的总统选举案,一审不服,二审,还不服,再审,再审不服再再审,美国人能等上13年没有总统么?所以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线,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内涵。
最后一个是权威。司法应该有权威。什么是权威?就是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因为独立的问题不解决,权威的问题一定会出现。
现在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第二轮的改革,200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年,将出台一系列措施。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问题会有所改进。
《南》:司法改革的难点和阻力是什么?您对此次司法改革的前景怎么看?
吕:难点、阻力肯定不会少,首先是法律的修改,我们应该严格禁止突破法律进行司法改革,这与经济改革的路径完全不一样,否则司法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其次,改革必须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进行,严格限制地方创造司法改革的经验,这是保障司法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其三,是观念上,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经费支持,这取决于最高决策层的价值判断,而正确的判断源于对法治观念的认同以及对更长远利益的高瞻远瞩。其四,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各方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点,然后不断协商与论证,优中选优。最后,达成广泛共识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成功。
对于改革的前景,我认为即便司法改革的方案确定,启动司法改革也还需要有恰当的机遇。所以这次司法改革走的是一条集艰巨性、长期性、反复性于一体的路,但前景终究是美好的,只是时间快慢而已。
《南》: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吕:法官还需要强调他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中立性可以讲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个案件的被告申请回避,我从监控录像看到法庭一片混乱。经过调查才知道,开庭前审判长进入法庭时从一名原告身边路过,原告递过来一支烟,审判长出于礼貌就接过来抽了,尽管他不认识这个人。
后来为避免这种尴尬,法庭的设计作了一个改动:法官的通道和当事人的通道分开,不让法官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面前走过。这也表明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内心的独立,还要有一种外在形式,让人们看得见。
此外,法官还要有消极性。大家都讲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朋友、同事。我做法官之后,有一个很深的感触,只要是真正爱护我的朋友,为我着想的亲属都不来找我,他们说必须离我远些,因为离得太近了,他们有嫌疑,法官也有嫌疑。
澳门法院的首席法官说过,“自从我做了法官之后,朋友们都离开了我。”这是法官的职业所需要的,也凸显了法官的消极角色,法官不要太活跃。如果一个法官经常出去剪彩、出席各种会议、活动,我们很难相信这样的人具有公正性。法官需要消极地参与社会活动,能不参加的尽量不参加,中国恰恰不能保障这种情况,往往是做了法官之后,朋友越来越多。
我曾让美国的同行用一句话概括法官的定义,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回答,“法官是孤独的智慧者”,这句话很能准确地代表法官这一职业的特点。
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艺术家
《南》:您心目中的法官是什么?
吕:我理解的法官首先是一种职业,它有四个标准,其一是职业技能,具备各样司法技术,其二是职业伦理,法官内部应有对维系这个团体的某种传承;其三是职业方式,主要从事诉讼活动;其四是职业准入资格。
前二个是内在的,后二者是外在的。有不少法官问我,为什么要穿法袍,现在为什么要用法锤?我就很直接地回答:“你们穿着法袍就不能满大街跑了。”过去我们大盖帽、制服,上班穿,下班也穿。穿上法袍就是让他们与当事人分开,要有距离感。
穿了法袍的法官要干什么,他对社会、法律有哪些贡献?我们听得最多也说得最多的是:“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种弊害,但是,在未经最终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处理之前,那弊害还只是潜在的,或者只是表现在一种符号意义上的;而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存在基础的合理的司法官僚阶层却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这就是对法官的地位与作用的最好说明。
《南》: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吕:首先要有专业化的知识技能,而这来源于专业化的训练,法官可以实现一种同质化。而当前司法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法官大众化,有学者曾经写过《为什么复转军人不敢进医院而敢进法院》,就是针对这样的弊病。
法律教育是一种思维训练,非正规的法学院训练出来的法官被称为“二把刀法官”,不能说他不懂,但也不能说懂,常常会闹一些似是而非的笑话。
有一名刚毕业的博士做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提到当事人是“禁治产人”,结果一名审委会委员问“写错了吧,哪有这个概念”?博士解释了半天也没说清,我忍无可忍说,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结果那个委员又说,“你非要用外语干什么,中国哪有这种话,以后报告不允许用外语”。博士解释说,这就是中文。委员又说,中文我们怎么看不懂?
对于判决中常用的“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曾有法官在案件都已审判完了的时候,下判决书说“驳回起诉”。我就问,你看过诉讼法了么?他说看过了,他觉得“驳回起诉”比“驳回诉讼请求”轻多了。其实,“驳回起诉”是指原告连程序上的诉权都剥夺了,程度更严重一些,而且审判程序都进行完了还怎么“驳回”呢!
《南》:有了专业知识就能保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吗?
吕:当然不是,司法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艺术家。不仅搞音乐、文学的人是艺术家,在我看来,对人的知识、经验、智慧、创意能综合而进行创造性的发挥,就达到了艺术的境界。
诉讼是一种平衡社会矛盾的技术,它能够把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上的各种冲突综合为一种程序上的冲突,它不是直接解决问题,而是转化问题,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案子,一个和尚与道士的官司。和尚很会化缘,多年积累了一笔钱重修庙宇,但他不懂修庙,便请了一个道士帮忙,把所有的钱交给道士处理。但是房子修好后就出问题了,和尚出了钱,道士出了力,这究竟该叫“寺庙”还是叫“道观”?结果道士更厉害些,把和尚赶跑了,寺庙成了道观。于是,和尚去找宗教协会,但协会没办法,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庙宇、道观都属于协会财产,但是宗教协会下面的佛教协会和道教协会是两家,不好协调。
最后,官司打到法院。对于法官而言,这就不是教义之争,而只是产权之争,这就把宗教间的矛盾转化为权利义务的关系,避免了大冲突。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对法条有精确的掌握,还需要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这也是一种高超的艺术。有一个案件就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谈合作,政府出地,开发商出钱,建成机关宿舍楼,五五分成,随后开发商拿着合同将所有的手续都办了下来。但不久,又有开发商找政府,说共建宿舍楼可以和政府四六分成。于是政府想毁约,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理由是我国《房地产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初次投资没有超过总投资25%的合同无效,先前的开发商的投资没有达标,因而无效。
面对这个案子,究竟是根据《房地产法》以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还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来判合同有效呢?明知政府又签订了一个合同才来撤销前一个合同,如根据前者来判决那么就意味着对诚信原则的最大亵渎和践踏。
这对法官来说非常困难,这里面涉及法官运用规则的能力问题,当法律的原则和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如何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判案,当然,法官造法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认可。法官对于司法艺术的运用对司法公正影响非常大,但是目前的法官在这方面很欠缺,很多时候只会按照条文机械办案。
法官的形象首先是一种职业,然后是一个技术工作者,最后成为艺术家。
并非一步之遥
《南》: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否培育出一个优秀的法官阶层?
吕:法官是需要经过专门化的训练才能培养出来的,法学院应该成为走向法官职业的起点。再往下延伸,什么样的人可以报考法学院就成为未来法官人员结构与素质的基础。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拔之路是从法学院学生的招生即培养方式开始的。
美国法律专业不设本科,进入法学院学习时就已经本科毕业,法学的最低学位是硕士。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的是判例法,需要阅读大量案例才能听懂老师的课,还要参与讨论,所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最辛苦的学生,学生要博士毕业后,才能参加联邦或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后才能执业。
美国的法官从律师中产生,其基本要求是从事律师职业至少满7年,才有资格被提名为法官。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严格的审查,联邦法院法官要等总统提名,州法院法官要等州长提名,最后才获得任命成为法官。
美国50岁左右的法官是十分年轻的,而我们国家这个年龄就差不多退休了。我2003年到美国参观北加州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领我们看他们的法官全家福,他指着照片中的自己说:“我是‘幼儿园’”。52岁的他,是这个法院里最年轻的法官。
我反复问美国人,为什么要从律师里选法官?理由有两个,第一,他们是判例制国家,需要熟悉很多判例;第二,做律师后一般经济地位都比较高,等他做法官时,他对钱已经无所谓了。可以说,他们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是要保证既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又不为金钱所动的人来做法官。
《南》: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官培养模式是不是应该有别于英美法系?
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官培养,都强调法官在扎实的专业功底外,还要有深厚的人生阅历。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制度很典型。在德国,有两个文凭是不能由大学发的,一个是法科,一个是医科。法学院的学生学制为8年,其中有两次国家考试。进入法学院4年后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进入第二个4年的学习,两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获得德国法律工作者的称号。
如果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通过,不仅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而且什么文凭都拿不到,等于4年大学白上了。德国的大学免费,很多学生不甘心,第一次考试通不过就自己留级,再读几年,我在德国的法学院都遇到过这样的“留级生”,有的六七年了还没有通过第一次考试。
2002年,我到德国萨尔大学访问,接待的马丁教授很热情,请我吃饭。经过学校旁边街上一家餐馆门口时,被热情的老板娘硬拉进去,我们吃饭时她还不停地过来敬酒。后来一问才知道,老板娘就是法学院没有毕业的学生,曾经听过马丁的课。
我问马丁,采取这样的制度是否有点残酷。他的回答是:必须保证最优秀的学生上法学院,这是国家法律实施所必须的。一个孩子没有足够的智商和好成绩,不敢报法学院。而优秀的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后,再经过两次淘汰,只有极少数特别优秀的人能最终成为律师和法官。这种制度把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在一个长时间里结合起来,尽管有些苛刻,但它保证了法律人才与其社会功能相适应。
由此可见,虽然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院设置不同、学生学习的方式不同、法官遴选的具体方法不同,但却有两个基本共同点:第一,法学院是法官的摇篮,法学院教育与法官人才选拔必须直接联系;第二,必须保证最优秀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律的。
《南》: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官培养的效果究竟如何?或者说,我们的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
吕:就我们的法学教育而言,法学本科教育后的硕士和博士教育不是职业教育,而是研究性教育,培养研究人才。虽然现在开了法律硕士教育,但实际上离真正的法律职业教育还很远。这是当代法学教育的一个缺失,需要通过教育上的改革完善。
已经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了法院,主要靠自我摸索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官,悟性高的可能三五年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悟性不好的一辈子也做不了好法官。我在法院常碰到博士不会写文章,硕士不会审案子。
目前,在法学院和法院之间,有一个法官任职前的培训,按最高法院的要求,至少要一年时间,但现在没有法院能按要求完成培训。原因在哪?没有人能讲授这些课程。我们现在进行的法官培训,依然回到了法学院的培养模式。法律职业培训的教员需要有精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需要像王泽鉴、波斯纳那样既是法学家又是法律家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现在太缺乏这样的人,这也使得中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此外,还有一点,当前司法考试的出题主要还是法学院的学者,所以,即便通过这样考试的人,还是不能很快适应法院的工作。
所以要问法学院离法院还有多远,我的回答是,恐怕并非一步之遥。
《南》:您处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两栖状态”,您觉得二者有什么不同?
吕:他们两者有很多联系或共同点,但又有很大差别,我自己既作为法学教授又作为法官,特别体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思维上。如果用唱歌来比喻,前者是独唱,后者是合唱,二者的共性是都得识谱,懂乐理。
法学家强调的是求异,同样的问题,不一样的处理得到不一样的结论,正如独唱是要求歌唱家把同一首歌唱出不同的味道。法律家强调的是求同,同样的问题同样处理,合唱要求所有人把一首歌唱得一样。如果我不能提出不同的新观点,我就不能称之为教授。但是法官则不允许,面对同一法律,就必须有同样的认识和同样的处理。
《南》:既然法学家与法律家的思维差别如此大,他们是怎样服务于法治建设的呢?
吕: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前者演绎知识理性,是批判者,属于理想主义;后者演绎实践理性,是捍卫者,属于现实主义。他们都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但二者不能混用。
《合同法》修改后,我们法院系统邀请在合同法方面颇有造诣的武汉大学余延满教授给法官授课。余教授的特色就是批判性特别强,结果一上台就开讲:“这部《合同法》,我已经发现了172处错误。”然后拿着法律条文从第一条批起,等课讲完,法官就跑过来问我:“这合同法还能用吗?那么多漏洞不去修改和填补怎么办啊?”
然后,我们邀请最高院民庭的法官来讲授《合同法》,授课法官说这部法律是当前最完备的法律,要如何如何使用。
其实,双方都没错,教授对法律文本进行批评和分析,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这是他的使命。但对法官来说,维护现行法律的秩序,用法律技术来适用法律,并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法官的使命。
《南》:对有志于法律事业的学生和工作人员,您有何忠告和建议?
吕:法律的学习者,应该从法律当中获得精神的力量,法律不是谋生手段,而是一种信仰,只有当我们把法律当成信仰的时候,我们的法律人生才会走得更好。
□本刊特约记者 田享华
编者按:
吕忠梅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的教授,以一位法学家的身份,在理论层面对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同时,作为出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法律家,她努力把她的理论、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虽然到法院工作已经整整5年了,却依然是一种两栖状态。”她形容说,“站则讲课、坐则开庭;白天作判决、晚上做论文。”
本刊特约记者专访吕忠梅女士,请她着重谈谈5年来从教授到法官、从研究者到实践者的感受,从中检视现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与当下公众期望颇高的司法改革的联系。而且,她还有一个身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不仅是经费问题
2005年10月27日,经3年多的调研,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2004年至2008年期间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要措施作了部署。吕忠梅透露,这也是在检讨“一五”改革纲要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的新规划。
在改革措施中,最受关注的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几乎同时,最高检在9月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3年实施意见》,推出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规划,其中也包括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按照中央政法委制定的改革计划而颁布的纲要性文件。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吕忠梅是全国司法系统唯一吸收的两个京外成员之一。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目前全国的基层法院系统经费是否充足?这次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落实经费保障吗?
吕忠梅(以下简称吕):全国基层法院系统的经费不是单纯的“短缺”,而是“不平衡”。基层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就造成了法院经费的不平衡。东南沿海省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并不缺经费,情况比中西部地区要好得多。
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地方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它很重要,但还不是司法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公正首先就要求司法的统一,这既要求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也要求法律实施上的统一,统一性是保持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就直接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同在中国领土上、同为中国人,在不同地区却享受不同质量的司法服务,这就很难体现公正。
《南》:也就是说,强调法院经费保障的背后其实是要求司法权统一,这是否有防止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犯和干扰的目的?
吕:的确,根据我国宪法,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行政权无论在法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干预司法权的可能。但是基于历史与传统文化的原因,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古代的司法权在地方上都是由行政首长掌控,一个县令基本上就管收税、断案、救灾、考试几件大事情,司法与行政很难分家,我们熟知的“青天”——狄仁杰、包拯、海瑞、徐九经,都是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法官。这种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到现在,行政官员的“青天”意识以及行政权独大的观念在客观上影响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的法院设置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同时在人事和经费上都由地方管辖,这种制度安排使司法权很难与行政权相对隔离。但是,司法要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又必然要求它远离行政权。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司法审查的范围日益扩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建立“隔离带”是非常重要的,淡化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就是实现隔离的一个好办法。当前改革的方向正是如此。
《南》:湖北基层法院的经费状况如何?是否具有代表性?
吕:湖北省基层法院经费原来也存在较大短缺,有些地方财政按基层法院“人头费”平均每月才200元,相比发达地区差别达十几倍到数十倍。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从2005年开始湖北省级财政对基层法院年人均经费不足一万元的,给与补足到一万元,但还是偏少。
作为中部地区,比缺经费更严重的是缺法官,法官队伍的断档比较严重。在有的基层法院,已经没有3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一个符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年轻人;还有的法院是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人考取一个走一个,要么改行做律师,要么到东南沿海城市做法官,新毕业的法学院学生也不愿意到基层法院去。截至2004年,全国法官中经过正规本科法学培养的专业人士只占26%,湖北省也接近这个比例,有些基层法院10年未招到一个本科法学毕业生。
湖北某法院曾面向法学应届毕业生招考15名法官,可报名的却不到20人。而报考工商、税务和金融系统的公务员排成长龙。我问一名报考公务员的法学毕业生,为何不考法官,学生回答很直白:基层法官要求高,工资低。实际上,西部部分地区招考法官的门槛已降至大专,中部地区的也主要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考,但报名人数仍不理想。
除得不到新鲜血液补充外,地方人事制度规定男50岁、女45岁就得离岗也让原本就青黄不接的基层法官人才梯队雪上加霜,随着老法官年纪增长,离岗的逐渐增多,空下来的岗位无人接替。
包括退休、改行当律师、跨行业跳槽以及到发达地区当法官,最近这4年间,湖北省减少了审判人员1922人,而同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新成为审判人员的只有568人,两相抵扣,净减少1300多人。
这是一个既与经费问题有关又不同于经费问题的更大问题,如果法院没有了合格的法官,将是什么样的情形?不敢设想,却正在发生。
《南》:待遇问题是造成法官人才匮乏的关键吗?
吕:问题的核心不单是钱的问题,而是法官的遴选制度。是不是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法庭的法官都必须是一个标准,是不是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从事一定审判工作的人都必须是法官?其实,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与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有很大不同,许多都属于一般性纠纷,案件性质单一、适用的法律非常有限,只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司法技术就完全能够胜任。
美国的法官有很多种类,其典型意义上的法官是按美国宪法程序任命的,其他还有很多被称为法官的人,如治安法官、行政法官,他们并不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官工作,但也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审判权,小额审判法庭里的大量案件都由他们作出裁判。法国的法官只有不到2000,而法院整个人员达到2万多,其中有许多是从事小额裁判、辅助法官裁判案件的司法人员。
这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法官制度也是可以根据司法纠纷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设计不同的任职资格标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尤其是在中国乡土社会,处理纠纷,更多的还是习惯规则,机械地依照法条处理反而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常说,一个博士不一定就能办好基层法院的案子,我自己也未必就能处理好一些基层法院的案件。事实上,我们评出来的一些中基层法院的案件调解能手大多是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较好理解中国社会文化的人。
应该看到,在乡村处理一般纠纷不需要人才上的高消费。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少量设置法官职位,将案件处理权进行分类,让一些虽然没有达到统一司法考试资格但具备一些基本条件的司法人员处理一般纠纷,他不是法官,但也拥有部分司法裁判权。这样,既可以节约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也可以缓解目前基层法院无人办案的矛盾。当然,前提是必须明确规定从业资格,避免出现“大众化”现象。
司法公正需要三个条件
《南》:司法改革的一个动力,源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目前,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特别关注,一些人对法官职业的理解和判断存在负面看法,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吕:确实存在一些负面看法。在和英美法官交流时,我们的法官常常会问对方,法官腐败了怎么办?每次提出这个问题,西方同行们都会大吃一惊,“法官还会腐败么”?在西方,法官是半人和半神的象征,因为他们头上有上帝。
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官出庭须戴假发,因为假发曾是贵族的象征,贵族是离上帝最近的人,有神的血统。所以对他们来说,“法官腐败了怎么办”是一个很莫名其妙的问题,他们的法学院教育和法官遴选制度能够保证只有这个社会中最优秀的人才能做法官。
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的声望非常高,被视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但最后他却不得不辞职。因为在某次庭审中他对当事人有种族上不尊重的言论,当他的话被媒体传播后,英国社会一片哗然,“丹宁勋爵已经不再公正”。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得不告别法官生涯。在公众心目中,一个法官不公正了,这种不公正并不是腐败,仅仅是言辞上出现了不公正,他们对法官的公信力就会产生怀疑,那么这样的人就不再适合做法官了。
中国的情况不是这样。因此,当我们向外国同行提出法官受贿的疑问时,他们觉得是对他们制度莫大的不信任。有一个外国法官跟我讲,你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不自信。我无法回答,只能告诉他这是国情的差别。
《南》:那么我们的法官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不会让国人失望?
吕:司法公正一直都是我们的目标,只是实现公正是需要条件的,主要有三点:独立、效率、权威。
第一个条件是独立,这是司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只要承认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存在,它们之间就应该有一种相互分离的状态。司法独立不等于“三权分立”,它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态,在我国,它是在宪法中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现在的司法权设置与行政权设置的范围完全重合,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在这种司法环境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
第二个条件是效率。就是我们常说的“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中国的老百姓恶意诉讼、无理取闹的有没有?有,但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是善良的,要求其实非常低。我对行政庭的法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老百姓不到水深火热,绝不会到法院打官司。到了你这里是指望救人于水火之中,等你拖来拖去,人都被烧死、淹死了,即使救了出来,还有什么意义?
我们有一个案子拖上13年,7次判决。如果当初布什与戈尔的总统选举案,一审不服,二审,还不服,再审,再审不服再再审,美国人能等上13年没有总统么?所以效率是公正的生命线,这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内涵。
最后一个是权威。司法应该有权威。什么是权威?就是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司法机关对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管辖权,并拥有绝对的权威就某一提交其裁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作出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不应加以修改。我们现在还做不到,因为独立的问题不解决,权威的问题一定会出现。
现在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第二轮的改革,200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年,将出台一系列措施。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问题会有所改进。
《南》:司法改革的难点和阻力是什么?您对此次司法改革的前景怎么看?
吕:难点、阻力肯定不会少,首先是法律的修改,我们应该严格禁止突破法律进行司法改革,这与经济改革的路径完全不一样,否则司法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其次,改革必须自上而下,理性、有序、依法进行,严格限制地方创造司法改革的经验,这是保障司法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其三,是观念上,司法改革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尤其是经费支持,这取决于最高决策层的价值判断,而正确的判断源于对法治观念的认同以及对更长远利益的高瞻远瞩。其四,改革的方案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各方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点,然后不断协商与论证,优中选优。最后,达成广泛共识的方案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成功。
对于改革的前景,我认为即便司法改革的方案确定,启动司法改革也还需要有恰当的机遇。所以这次司法改革走的是一条集艰巨性、长期性、反复性于一体的路,但前景终究是美好的,只是时间快慢而已。
《南》: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吕:法官还需要强调他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中立性可以讲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个案件的被告申请回避,我从监控录像看到法庭一片混乱。经过调查才知道,开庭前审判长进入法庭时从一名原告身边路过,原告递过来一支烟,审判长出于礼貌就接过来抽了,尽管他不认识这个人。
后来为避免这种尴尬,法庭的设计作了一个改动:法官的通道和当事人的通道分开,不让法官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面前走过。这也表明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内心的独立,还要有一种外在形式,让人们看得见。
此外,法官还要有消极性。大家都讲法官也是人,法官也有朋友、同事。我做法官之后,有一个很深的感触,只要是真正爱护我的朋友,为我着想的亲属都不来找我,他们说必须离我远些,因为离得太近了,他们有嫌疑,法官也有嫌疑。
澳门法院的首席法官说过,“自从我做了法官之后,朋友们都离开了我。”这是法官的职业所需要的,也凸显了法官的消极角色,法官不要太活跃。如果一个法官经常出去剪彩、出席各种会议、活动,我们很难相信这样的人具有公正性。法官需要消极地参与社会活动,能不参加的尽量不参加,中国恰恰不能保障这种情况,往往是做了法官之后,朋友越来越多。
我曾让美国的同行用一句话概括法官的定义,他们几乎不约而同地回答,“法官是孤独的智慧者”,这句话很能准确地代表法官这一职业的特点。
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艺术家
《南》:您心目中的法官是什么?
吕:我理解的法官首先是一种职业,它有四个标准,其一是职业技能,具备各样司法技术,其二是职业伦理,法官内部应有对维系这个团体的某种传承;其三是职业方式,主要从事诉讼活动;其四是职业准入资格。
前二个是内在的,后二者是外在的。有不少法官问我,为什么要穿法袍,现在为什么要用法锤?我就很直接地回答:“你们穿着法袍就不能满大街跑了。”过去我们大盖帽、制服,上班穿,下班也穿。穿上法袍就是让他们与当事人分开,要有距离感。
穿了法袍的法官要干什么,他对社会、法律有哪些贡献?我们听得最多也说得最多的是:“不公正的立法固然是一种弊害,但是,在未经最终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处理之前,那弊害还只是潜在的,或者只是表现在一种符号意义上的;而一个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存在基础的合理的司法官僚阶层却可以将立法上的弊害降至可能的最低限度。”这就是对法官的地位与作用的最好说明。
《南》: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吕:首先要有专业化的知识技能,而这来源于专业化的训练,法官可以实现一种同质化。而当前司法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法官大众化,有学者曾经写过《为什么复转军人不敢进医院而敢进法院》,就是针对这样的弊病。
法律教育是一种思维训练,非正规的法学院训练出来的法官被称为“二把刀法官”,不能说他不懂,但也不能说懂,常常会闹一些似是而非的笑话。
有一名刚毕业的博士做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提到当事人是“禁治产人”,结果一名审委会委员问“写错了吧,哪有这个概念”?博士解释了半天也没说清,我忍无可忍说,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结果那个委员又说,“你非要用外语干什么,中国哪有这种话,以后报告不允许用外语”。博士解释说,这就是中文。委员又说,中文我们怎么看不懂?
对于判决中常用的“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曾有法官在案件都已审判完了的时候,下判决书说“驳回起诉”。我就问,你看过诉讼法了么?他说看过了,他觉得“驳回起诉”比“驳回诉讼请求”轻多了。其实,“驳回起诉”是指原告连程序上的诉权都剥夺了,程度更严重一些,而且审判程序都进行完了还怎么“驳回”呢!
《南》:有了专业知识就能保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吗?
吕:当然不是,司法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最好的法官肯定是艺术家。不仅搞音乐、文学的人是艺术家,在我看来,对人的知识、经验、智慧、创意能综合而进行创造性的发挥,就达到了艺术的境界。
诉讼是一种平衡社会矛盾的技术,它能够把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上的各种冲突综合为一种程序上的冲突,它不是直接解决问题,而是转化问题,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案子,一个和尚与道士的官司。和尚很会化缘,多年积累了一笔钱重修庙宇,但他不懂修庙,便请了一个道士帮忙,把所有的钱交给道士处理。但是房子修好后就出问题了,和尚出了钱,道士出了力,这究竟该叫“寺庙”还是叫“道观”?结果道士更厉害些,把和尚赶跑了,寺庙成了道观。于是,和尚去找宗教协会,但协会没办法,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庙宇、道观都属于协会财产,但是宗教协会下面的佛教协会和道教协会是两家,不好协调。
最后,官司打到法院。对于法官而言,这就不是教义之争,而只是产权之争,这就把宗教间的矛盾转化为权利义务的关系,避免了大冲突。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对法条有精确的掌握,还需要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这也是一种高超的艺术。有一个案件就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谈合作,政府出地,开发商出钱,建成机关宿舍楼,五五分成,随后开发商拿着合同将所有的手续都办了下来。但不久,又有开发商找政府,说共建宿舍楼可以和政府四六分成。于是政府想毁约,向法院起诉合同无效,理由是我国《房地产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初次投资没有超过总投资25%的合同无效,先前的开发商的投资没有达标,因而无效。
面对这个案子,究竟是根据《房地产法》以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还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来判合同有效呢?明知政府又签订了一个合同才来撤销前一个合同,如根据前者来判决那么就意味着对诚信原则的最大亵渎和践踏。
这对法官来说非常困难,这里面涉及法官运用规则的能力问题,当法律的原则和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如何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判案,当然,法官造法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认可。法官对于司法艺术的运用对司法公正影响非常大,但是目前的法官在这方面很欠缺,很多时候只会按照条文机械办案。
法官的形象首先是一种职业,然后是一个技术工作者,最后成为艺术家。
并非一步之遥
《南》: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能否培育出一个优秀的法官阶层?
吕:法官是需要经过专门化的训练才能培养出来的,法学院应该成为走向法官职业的起点。再往下延伸,什么样的人可以报考法学院就成为未来法官人员结构与素质的基础。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拔之路是从法学院学生的招生即培养方式开始的。
美国法律专业不设本科,进入法学院学习时就已经本科毕业,法学的最低学位是硕士。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的是判例法,需要阅读大量案例才能听懂老师的课,还要参与讨论,所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是最辛苦的学生,学生要博士毕业后,才能参加联邦或州的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后才能执业。
美国的法官从律师中产生,其基本要求是从事律师职业至少满7年,才有资格被提名为法官。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严格的审查,联邦法院法官要等总统提名,州法院法官要等州长提名,最后才获得任命成为法官。
美国50岁左右的法官是十分年轻的,而我们国家这个年龄就差不多退休了。我2003年到美国参观北加州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领我们看他们的法官全家福,他指着照片中的自己说:“我是‘幼儿园’”。52岁的他,是这个法院里最年轻的法官。
我反复问美国人,为什么要从律师里选法官?理由有两个,第一,他们是判例制国家,需要熟悉很多判例;第二,做律师后一般经济地位都比较高,等他做法官时,他对钱已经无所谓了。可以说,他们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是要保证既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又不为金钱所动的人来做法官。
《南》: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官培养模式是不是应该有别于英美法系?
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官培养,都强调法官在扎实的专业功底外,还要有深厚的人生阅历。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的制度很典型。在德国,有两个文凭是不能由大学发的,一个是法科,一个是医科。法学院的学生学制为8年,其中有两次国家考试。进入法学院4年后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进入第二个4年的学习,两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获得德国法律工作者的称号。
如果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通过,不仅不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而且什么文凭都拿不到,等于4年大学白上了。德国的大学免费,很多学生不甘心,第一次考试通不过就自己留级,再读几年,我在德国的法学院都遇到过这样的“留级生”,有的六七年了还没有通过第一次考试。
2002年,我到德国萨尔大学访问,接待的马丁教授很热情,请我吃饭。经过学校旁边街上一家餐馆门口时,被热情的老板娘硬拉进去,我们吃饭时她还不停地过来敬酒。后来一问才知道,老板娘就是法学院没有毕业的学生,曾经听过马丁的课。
我问马丁,采取这样的制度是否有点残酷。他的回答是:必须保证最优秀的学生上法学院,这是国家法律实施所必须的。一个孩子没有足够的智商和好成绩,不敢报法学院。而优秀的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后,再经过两次淘汰,只有极少数特别优秀的人能最终成为律师和法官。这种制度把学科教育和职业教育在一个长时间里结合起来,尽管有些苛刻,但它保证了法律人才与其社会功能相适应。
由此可见,虽然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学院设置不同、学生学习的方式不同、法官遴选的具体方法不同,但却有两个基本共同点:第一,法学院是法官的摇篮,法学院教育与法官人才选拔必须直接联系;第二,必须保证最优秀的人才从事法律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律的。
《南》: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官培养的效果究竟如何?或者说,我们的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
吕:就我们的法学教育而言,法学本科教育后的硕士和博士教育不是职业教育,而是研究性教育,培养研究人才。虽然现在开了法律硕士教育,但实际上离真正的法律职业教育还很远。这是当代法学教育的一个缺失,需要通过教育上的改革完善。
已经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了法院,主要靠自我摸索成为一名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官,悟性高的可能三五年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悟性不好的一辈子也做不了好法官。我在法院常碰到博士不会写文章,硕士不会审案子。
目前,在法学院和法院之间,有一个法官任职前的培训,按最高法院的要求,至少要一年时间,但现在没有法院能按要求完成培训。原因在哪?没有人能讲授这些课程。我们现在进行的法官培训,依然回到了法学院的培养模式。法律职业培训的教员需要有精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需要像王泽鉴、波斯纳那样既是法学家又是法律家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现在太缺乏这样的人,这也使得中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此外,还有一点,当前司法考试的出题主要还是法学院的学者,所以,即便通过这样考试的人,还是不能很快适应法院的工作。
所以要问法学院离法院还有多远,我的回答是,恐怕并非一步之遥。
《南》:您处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两栖状态”,您觉得二者有什么不同?
吕:他们两者有很多联系或共同点,但又有很大差别,我自己既作为法学教授又作为法官,特别体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思维上。如果用唱歌来比喻,前者是独唱,后者是合唱,二者的共性是都得识谱,懂乐理。
法学家强调的是求异,同样的问题,不一样的处理得到不一样的结论,正如独唱是要求歌唱家把同一首歌唱出不同的味道。法律家强调的是求同,同样的问题同样处理,合唱要求所有人把一首歌唱得一样。如果我不能提出不同的新观点,我就不能称之为教授。但是法官则不允许,面对同一法律,就必须有同样的认识和同样的处理。
《南》:既然法学家与法律家的思维差别如此大,他们是怎样服务于法治建设的呢?
吕: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前者演绎知识理性,是批判者,属于理想主义;后者演绎实践理性,是捍卫者,属于现实主义。他们都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但二者不能混用。
《合同法》修改后,我们法院系统邀请在合同法方面颇有造诣的武汉大学余延满教授给法官授课。余教授的特色就是批判性特别强,结果一上台就开讲:“这部《合同法》,我已经发现了172处错误。”然后拿着法律条文从第一条批起,等课讲完,法官就跑过来问我:“这合同法还能用吗?那么多漏洞不去修改和填补怎么办啊?”
然后,我们邀请最高院民庭的法官来讲授《合同法》,授课法官说这部法律是当前最完备的法律,要如何如何使用。
其实,双方都没错,教授对法律文本进行批评和分析,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这是他的使命。但对法官来说,维护现行法律的秩序,用法律技术来适用法律,并保证法律的稳定性,这是法官的使命。
《南》:对有志于法律事业的学生和工作人员,您有何忠告和建议?
吕:法律的学习者,应该从法律当中获得精神的力量,法律不是谋生手段,而是一种信仰,只有当我们把法律当成信仰的时候,我们的法律人生才会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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