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ST's ADVANCES

Trying to get rid of surfing, wasted too much time, any suggestion?.......................... 七宗罪?............................... 1,没有原则的政治;2,不劳而获的财富;3,没有理智的享乐;4,没有特点的知识;5,没有道德的商业;6,没有人文关怀的科学;7,没有牺牲的崇拜。............................................. 虽然这是圣雄甘地说老印的.......

Wednesday, November 02, 2005

財務與法律角度看TVBS資金

2005年11月03日
TVBS事件演變至今,有人認為政府是政治報復,有人認為是依法行政,但不論如何,只要該台違法,政府處理本身就是應該且必要的。只是問題出在政府是否可以說明TVBS違法?


政院與TVBS說法不同
目前TVBS事件的關鍵點在於,「TVBS究竟是不是外資?」李濤曾在該台節目中表示過該台為港資而非中資,謝院長亦在公開場合遲疑:「沒有半毛錢台灣人出的,這還不叫外資嗎?」但是在TVBS發表的聲明中,卻又強調持有該公司股份53%的東方公司為本國法人,故該公司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的規定,到底是誰在狡辯呢?
問題出在這兩種說法,是依據不同的角度來對本國資本與外國資本進行解釋的。以謝院長所舉出的TVB財務報告,以及資金來源的部分,係採取財務角度來作說明的。在進行財務分析與報表時,強調的是透過所有權衍生的控制權與受益權。因此,TVBS的本國股東東方公司既然是香港TVB透過百慕達公司轉投資的子公司,且剩餘的股權也控制於百慕達公司手中。
因此,以財務的角度來看,最後的控制權均回到香港TVB,因此TVBS算是香港TVB公司100%控制的公司,也就是說TVBS是外資。
但是從法律層次來看,答案又不一樣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50%」。在該法僅載明「直接」投資,而非如《有線電視法》或《電信法》明文對外國人直接與間接投資進行設限的情形下,可以理解《衛廣法》並未對外國人間接投資加以設限。
到底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有何不同呢?重點在於以間接投資方式在我國設立子公司時,依照《公司法》以及《外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範,在沒有其他限制規定時,等於享有國民待遇。因此,就法律層次來講,除非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採取《有線電視法》或《電信法》的方式表達,否則該間接投資的子公司就是本國公司。
因此,以法律規範來看,TVBS的股權屬於完全合法的狀況。


應採取法律角度判斷
在政府必須依法行政的情形下,判斷TVBS是否為外資,應該採取的是「法律角度」的觀點,而非是「財務角度」的觀點。令人好奇的是,為何擁有本國律師執照,曾於代議機構與行政體系任職的現任行政首長,會一味強調從「財務角度」來辯解TVBS真的是違法的外資,而不願意以自己熟悉且應該採用的「法律角度」來處理TVBS的爭議?



王致遠
作者為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商學院博士生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