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ST's ADVANCES

Trying to get rid of surfing, wasted too much time, any suggestion?.......................... 七宗罪?............................... 1,没有原则的政治;2,不劳而获的财富;3,没有理智的享乐;4,没有特点的知识;5,没有道德的商业;6,没有人文关怀的科学;7,没有牺牲的崇拜。............................................. 虽然这是圣雄甘地说老印的.......

Saturday, August 20, 2005

布坎南将同意进行到底

对宪政民主的诟病几乎同战争一样贯穿了整个二十世纪。时至今日,认为民主无法逃脱“歧视性”命运的人仍不在少数。事实上,连伟大的哈耶克也不得不承认,多数人的暴政一直是宪政民主来自其制度内部的最大威胁。
作者:牧师羽良  来源:万科写作社区   发表日期: 2005-2-18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哈耶克定义的“多数人的暴政”是一个十分抽象的说法。如果站在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看,绝大多数时候,这种暴政往往是在利益博弈过程的不经意间产生的。举一个例子也许更能直观的说明这个问题,试想一个拥有丰富水力资源的贫困地区,政府决定兴建一座水电站,缓解周边地区的电力供应紧张。同时,对于当地居民来讲,也可以迅速摆脱贫困,而牺牲的则是当地的原始生态环境。在这样一个公共选择过程中,政府和当地居民很自然的形成了强大的利益集团同盟,而环保主义者则势单力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程序正义的政治决策过程,牺牲环保利益的政策出台并不违背民主精神。诸如此类的公共政策问题层出不穷,从20世纪60年代越战时期美国的征兵政策,到几年前布什政府亡羊补牢的保护印第安原住民语言法令,现实民主制度的“二律背反”,令那些反民主的学者兴奋不已。多数人说了算的结果似乎在反复印证“民主永远是歧视性民主”的论调,宪法规范性原则的沦丧,令卡尔·施密特那臭名昭著的权力决断论死火重温。无论是德沃金阐释的自由的法,还是赫费在法哲学层面上的大胆辩护,都无法令人满意。难道这真是宪政民主的死穴?

也许法学上的实证主义太为法学家们所厌恶,以至于他们互相已经习惯于讨论“善”,讨论规范性原则。这种争论在经济学家眼中几乎等同于毫无意义的空谈,他们承认宪政民主制度存在软肋,但并不存在不可解决的死穴,同时他们更关心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不得不说,这是实证经济学家们最大的优点——脚踏实地,而詹姆斯·布坎南无疑是这其中最为伟大的一位。他和罗杰·康格尔顿合著的新书《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张定淮、何志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可看作近年来为解决“歧视性民主”问题的重大理论尝试。

早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布坎南便表示,他的公共经济学思想(亦或称之为新政治经济学),终生得益于瑞典学派鼻祖维克塞尔1896年那篇关于公共财政理论的博士论文。而事实上,如果没有布坎南那本奠基性的著作(《同意的计算》,与塔洛克合著),人们对于维克塞尔的记忆也许只限于他与后来的凯恩斯主义在货币理论上若隐若现的联系。历史上的维克塞尔是一个郁闷的现实政治参与者,他的“一致同意”主张显得过于激进,并被同时代的人视为不可操作的乌托邦想法。布坎南在图书馆的故纸堆中发现了维克塞尔的博士论文,如获至宝的亲自翻译成英文。这位认为搞经济学“胜过耕田”的经济学家并不觉得“一致同意”的主张是理想国里的童话。他认为这种普遍性原则应该成为立宪的根本原则,唯有在宪政层面上贯彻这一原则,才能避免多数人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利益进行“合法”剥夺。给予布坎南推进维克塞尔工作的另一个信心是,他所掌握的经济学工具远胜过他的瑞典前辈。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无政府主义丛林状态的描述,一直是近现代政治思想的起点。无数政治学家透过霍布斯的丛林建构了自己的政治学体系。但令人惊讶的是,在布坎南之前,几乎从没有一个有分量的经济学家深入的分析过“丛林法则”的政治经济学意义。经济学家们认为,公地悲剧能更容易的推导出私产确立的合理性,而布坎南显然不这么看,他认为公地悲剧的分析,虽然让人们了解产权明晰界定的必要性,但减少了人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进而无法解释人们为何加入共同体,也忽略了产权界定后如何保障权利的有效实施。很容易想象,没有秩序监督的产权划分,产权所有者相互都有动力去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在布坎南看来,霍布斯的丛林法则,正好强调了对权利实施和保护的意义。因为人们与君主自愿达成了参与某种强制性政治-法律秩序的协议,而这样一个协议,不仅包含单纯的经济产权划分,更合理的解释了政治权利和法律秩序的产生。其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不言而喻。

聪明人不难看出,霍布斯的契约主义起点,同维克塞尔“一致同意”设想有着不谋而合的默契。这为布坎南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理论平台,他所需要做的,就是用经济学手段使这些规范性原则变得更具有可行性。从《同意的计算》到《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布坎南一直清醒的认识到,一般意义上“一致同意”原则的实践,会因执行成本过高而变得不可行。所以,他适时的引入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海萨尼的“不确定性”两个技术元素。前者消除了制定政治正义原则时,为己谋私的利益博弈格局,后者则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不对称。正如布坎南和康格尔顿在《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一书开篇所讲到的那样,“无知之幕和/或不确定性提供了一种手段,将各自确定的利益的推进与在概念上所界定的‘社会契约’的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行了弥和。潜在的立约人必须认识到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即最终的宪法结构)是明确地被选择作为永久地或准永久地限制性变量的,其中社会相互作用在一个完整的时期序列内将会发生。参与者可能被引导从一种‘无知之幕’或‘不确定性’的背后去研究那些对不可能达成认同的假定而施于的规则。公正标准可能替代了优势标准。”

纵观《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全书,布坎南和康格尔顿把贯彻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做为理论建构和实践的根本目的所在。而这样一个目的,恰恰符合了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原则要求,因为将政治过程视为参与者利益交易的过程,应该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不相违背才能体现民主政治的价值,同时也才能符合其政治经济学的意义。说到这里,细心的读者也许会生出这样的疑问:“在哈耶克极度遵从传统的法律思想面前,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大有渊源的布坎南几乎站在了与哈耶克完全对立的立场上,对宪法持有毫不保守的建构主张。那么,两位自由主义经济学大师到底熟是熟非呢?布坎南等人的宪政经济学对于变革中的中国又有着什么样的现实意义?”我想,读过布坎南和康格尔顿这本新书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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